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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投資協議書

解除投資協議書(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解除投資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投資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就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甲、乙雙方同意於年月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後續解約環節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後,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年月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年月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並保證在年月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後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現,向甲方承擔萬元的違約金;

  4、乙方保證在日前撤掉店鋪門頭和涉及“xx系統”的店鋪裝修,並同時辦理相關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並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似“xx”或“xx”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稱或標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經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稱、標示或標記、或類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則,由乙方或本單位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5、雙方均不因合同終止而向對方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日期:

解除投資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決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雙方於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

  一、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標、店面等與甲方相關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行為識別系統,並不得再以甲方特許加盟連鎖店的名義進行經營。

  二、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登出、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稽核。

  三、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共計: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

  四、本協議終止雙方於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對雙方而言互不違約,雙方均無需承擔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簽定之日並在乙方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後,雙方互不負債權債務。

  六、乙方對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登出、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稽核後,同時全部交付給甲方加盟費拾萬元後,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伍萬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日期: 日期:

解除投資協議書3

  訂立協議雙方:

  XXXX(以下簡稱甲方)

  X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11月27日簽訂了《投資協議書》,該協議簽訂後,乙方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共350萬元(其中:於20xx年12月3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第一期款共人民幣100萬元;於20xx年12月7日向甲方支付開發費共人民幣150萬元;於20xx年1月31日向甲方支付開發費150萬元。)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1、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之日起解除《投資協議書》。

  2、甲方於 年 月 日前退還350萬元給乙方(無息)。

  3、本協議解除後,原投資協議的一切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及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XX(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XXXX(蓋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簽訂

解除投資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於 年月日就 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甲、乙雙方同意於年月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後續解約環節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後,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年月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年月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並保證在 年月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後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現,向甲方承擔 萬元的違約金;

  4、乙方保證在日前撤掉店鋪門頭和涉及“xx系統”的店鋪裝修,並同時辦理相關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並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似“xx”或“xx”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稱或標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經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稱、標示或標記、或類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則,由乙方或本單位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5、雙方均不因合同終止而向對方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解除投資協議書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的基礎上,共同投資人就共同出資在xxx市xxxx區設立 有限公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全體投資人情況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丙方: (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地址: 法定授權人姓名: 職務: 國籍: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二.全體投資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三.利潤分享和風險承擔

  甲、乙、丙方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全體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四.出資的轉讓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需徵求其他各方意見,在同等條件下,一方轉讓時,其他各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共同投資人增加或變更;

  2.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依法撤銷或破產; 發生投資人難以繼續共同的投資的其他事由,須經全體投資人同意。

  六.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三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三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七.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八. 爭議的解決

  選仲裁時: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國______地__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都有約束力。(注: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選訴訟時: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協議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在仲裁過程中,除三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或者(注:如不採取仲裁解決爭議的話)在訴訟過程中,除三方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協商。

  2.本協議一式 份,由三方於 年 月 日 (地點)蓋章及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甲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地點)

解除投資協議書6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餘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製的有關侵佔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於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註冊資金為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佔55%,蓮池公司出資佔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註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註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註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徵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鑑定中心鑑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範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係,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佔股權55%的大股東變為佔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為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麼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要另行透過行政訴訟程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為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