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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合肥六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中學生守則》,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挽救少數違反校規校紀以及有違法行為的學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教育從嚴,處分從寬兩者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學校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主要對有以下錯誤行為的學生給予處分。

  1.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2.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校內、外公共秩序的。

  3.破壞和危害學校、社會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5.損壞公物、校園花木草坪的。

  6.違反其它校規校紀的。

  第二章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四條對學生的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1.無故不交作業累計共達二十次以上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擾亂上課秩序和自習秩序的。

  4.考試舞弊的。

  5.擾亂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損壞公共財產、校園花木或草坪的。

  7.經常無故不上體育、微機、美術、音樂課的。

  8.經常無故不參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課間操,不參加大掃除等集體活動的。

  9.經常在校園內隨意騎行、停放腳踏車的。

  10.有不尊敬老師、侮辱老師言語的。

  11.有留長髮(男)、燙髮(女)、佩戴首飾的。

  12.丟棄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損害校園環境衛生的`。

  13.出入營業性遊戲機室、錄相室、桌球室、卡拉OK廳、舞廳、網咖的。

  第六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五節或連續曠課兩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不聽監考教師的勸阻,考試嚴重舞弊的。

  4.同班學生因發生意見未向老師彙報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幫助他人參與打架而未造成傷害的。

  6.因出入“三室、兩廳、網咖”而曠課的。

  7.有小偷小摸行為情節較輕的。

  8.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情節較輕的。

  9.有抽菸、酗酒或談戀愛行為的。

  10.不遵守學校安全規定造成一定影響的。

  11.攀爬圍牆出入校園。

  第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損壞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3.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的。

  4.打架鬥毆,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較重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6.幫助他人參與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7.參與賭博且情節較重的。

  8.傳、抄和閱讀淫穢書報、手抄本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影的。

  9.參加迷信活動和低階下流活動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網的。

  11.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學校或公共場所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受記過處分後,無悔改表現,繼續再犯的。

  2.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傳訊罰款的。

  3.故意損壞校園花木、公共財物情節惡劣的。

  4.打架鬥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

  5.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嚴重影響的。

  6.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鬧事的。

  7.主動幫助他們參與打架鬥毆情節特別嚴重。

  8.參與賭博且有鉅額輸贏的。

  9.有嚴重政治錯誤言行的。

  10.盜竊公私財物或金額較大的。

  11.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影響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條對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以後,無悔改表現,繼續犯有嚴重錯誤的。

  2.曠課累計達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星期以上的。

  3.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4.糾集校外人員來鬧事,影響惡劣或後果嚴重的。

  5.盜竊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的。

  7.思想品質極壞,有嚴重流氓行為的。

  8.聚眾鬧事,嚴重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後果的。

  9.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法辦的。

  第三章調查取證及處分

  第十條學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保衛科負責、德育處協助。

  第十一條德育處主持、保衛科及有關年級人員研究處分意見。由該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後,送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在全校公佈。

  第十二條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必須在班上作書面檢討,並認真填寫《學生處分決定書》,經班主任和年級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德育處。違紀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審訴意見。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宣佈前,班主任要代表學校通知家長及本人。德育處、保衛科、年級組、班主任要做好家長和學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決定處分之日算起),超過一年學生可以向德育處提出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畢業班學生受以上處分的,將緩發畢業證書或發給結業證書,並將錯誤事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學生犯錯誤後,主動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可以考慮從輕或免予處分。盜竊公私財物後,能主動退回髒物款可考慮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他人身體,受害者需要進行醫治的,必須負擔全部醫藥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補助。營養補助視受傷害程度,給予200、400、1000元人民幣。學生損壞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的經濟賠償,由其監護人支付。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參照《治安管理法》給予必要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如有補充充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批准。

  德育處為本條例執行機構,本條例適用全體在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