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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1

  第七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法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絡,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3

  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登出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專案,是指《公共基本公共工程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案。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專案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專案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專案,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專案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徵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法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裝置;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裝置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專案的,其優惠專案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4

  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法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第六十一條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法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法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第七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透過支付現金方法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透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法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透過支付現金方法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透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法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穫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淨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淨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

  第七十五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5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淨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淨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約定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法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法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法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透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息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息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6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商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儲蓄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商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法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法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篇7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