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入股協議書> 有關入股協議書合集7篇

入股協議書

有關入股協議書合集7篇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入股協議書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入股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以技術智力出資的形式入股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公司或公司)研發中心中心一事達成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生產技術、產品技術,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術等智力成果、技術方案作為無形資產入股公司研發中心(該中心財務獨立核算)。為保持公司快速發展,設立事業部進行產品開發及引資工作,完善後可申請註冊有限公司,負責整體品牌運作和市場營銷。

  第二條:乙方公司現有的資產及裝置有:乙方公司於1999年10月成立,註冊資金1000萬元,現有經營場地3000平方米,各職能部門管理團隊的織建和運作已趨完善,固定資產1000萬元。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甲方的管理、技術、流程設計的總價值人民幣為萬元,甲方技術入股後擁有公司研發中心百分之的股份,餘下%的股份由乙方佔有。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公司並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條:技術成果入股後,甲方取得期股股東地位(期股股權為五年,五年後甲方享有8折優惠,換購新股權)其技術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擁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股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的期限以及甲乙雙方關於公司股權質押、轉讓、贈與的限制透過《公司章程》另行約定。

  第八條: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崗位許可權範圍內發揮特長、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九條: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時,已清楚瞭解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並認可前述債權債務均計入公司今後的盈虧財務報表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第十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股權%所擁有的法定權力,並享有月薪元人民幣及公司規定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薪水標準按照市場標準發放,應發款元/月,待發款元/月,待發款進入公司“員工基金”。)

  2、甲方擔任公司的技術總監一職,負責公司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研發、生產和技術指導工作。

  3、甲方保證其對入股的技術持有合法所有權,並保證在這些技術投入乙方後不會產生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全責。甲方同時保證其入股技術及技術背景在同行業中的先進性和可行性。

  4、甲方(包括甲方的直系親屬,下同)在公司期間和離開公司後5年內,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在他處從事或者以他人名義從事與公司經營類似或有競爭業務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與公司經營類似或有競爭業務的企業。

  5、甲方不得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術)、商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洩漏、披露、讓他人使用,或自用於無益於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為公司利益在公司內部的使用和披露行為不受此限。

  6、甲方作為股東享有法律規定的的股東應有的權利,包括隨時要求檢視財務賬目,並按規定的股份,按股分紅。

  7、為保持公司穩定性,本協議簽訂期限為五年,三年後退股退還折算本金,五年後退股公司三倍贖回。甲方確因個人需要將其股權質押、轉讓或贈與第三方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認購權。

  6、甲方有權引進投資方,投資人的股份由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轉讓給投資方,所得資金作為本專案的後續發展資金。

  第十一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______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負責整個公司的運營和資本運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佈一次財務賬目,並應甲方要求,可隨時提供財務賬目檢視。乙方遵照法律規定的股份,按股分紅(中心利潤的60%做為分紅),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日前現金支付。

  第十二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經股東會表決需要追加投資或者因經營發生虧損需要彌補虧損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擔出資。乙方有權引進投資方,投資人的股份由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轉讓給投資方,所得資金作為本專案的後續發展資金。

  追加投資和引進外界資金後,按照公司法,股份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負責產品研發與乙方提供所有運作資金支援及負責公司的整體運作,是雙方合作的基礎。以下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乙方或甲方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術)、商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洩漏、披露或讓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無益於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損失的;

  在未經公司同意狀況下,甲方拒絕提供技術指導或者停止

  技術研發的;

  2、違約處理:

  任何一方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商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洩漏、披露或讓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無益於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損失而難以計算數額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萬元,另一方可同時解除合同。構成對公司侵權的,公司另有權按照侵權產品銷售額的30%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在合作期間以及退出合作後5年內,與合作經營期間公司相關產品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產品以及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等等均屬於公司職務成果或商業秘密,其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公司。違反競業禁止進行研發的,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公司。

  第十五條: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可透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條款內容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2、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應當透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留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入股協議書 篇2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2、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3、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

  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透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入股協議書 篇3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和相互溝通交換意見後,本著互利互惠、以誠信為本, 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改變原有狀況並做大做強。現甲方決定將其位於 富寧南街164號“復活LVOE酒吧”二樓包間 進行全權委託乙方運營管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合同法之規定,達成以下協議:

  一、經營專案和範圍:

  乙方在二樓包間自主經營,以酒水、飲料銷售為主,可以和甲方合用一樓廚房和衛生間;

  二、合作期限:

  自20xx年6月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租金為 元/天,付款方式為 ,保證金 元;

  三、合作方式:

  經營場地、裝置設施為甲方所有,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損毀現有的傢俱、電器及裝修,否則將原價賠償;乙方銷售的酒水均由乙方自行採購,如有顧客投訴,均與甲方無關;乙方經營行為產生的任何法律及民事糾紛均與甲方無關,財務安全自理,甲方無責任保證乙方營業期間的財產安全。

  四、違約責任

  若乙方管理違反本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按合同追究其責任。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未支付甲方承包費用的,甲方有權每天按應付費用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甲方的違約金。

  五、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檔案。

  六、特別約定:

  1 、協議簽訂前因甲方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獨立承擔,與乙方無關。

  2 、乙方私自開展違法經營活動,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獨自承擔,且甲方有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電話: 電話:簽字: 簽字:日期: 日期:

入股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今雙方入股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乙方各入股百分之五十股份資金合開一間小吃店,入股合作協議書格式。

  2.XX年3、4月,甲方的妻子以服務員的身份領取工資1000元,剩餘所得盈利中,甲方得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在5月及以後,甲方和乙方按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進行利潤分配,甲方及其妻子不領取工資。

  3.因小吃店發展需要,如果要招兼職人員,則工資支出算作成本,甲乙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如果後期發展需要,需要再行融資,也是各出百分之五十,協議書《入股合作協議書格式》。

  4.在小吃店經營期間,無論哪方退股,只能退回自己股份百分之七十資金,如一次性轉讓時,甲方應的百分之六十五股份資金,乙方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資金。

  5、收入由甲方保管,每月結算一次,同時分紅利。

  以上經過雙方同意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入股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決定合股投資經營 網路有限公司。特訂立本協議,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合股投資經營公司名稱為:“ 網路有限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 。

  二、經營範圍為 等。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能力,可逐步拓展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投資方式為:甲方以現金出資,佔現金出資總額的70%,摺合公司股份為63%;乙方以現金出資,佔現金出資總額的30%,摺合公司股份為27%;丙方以技術出資,摺合股份為10%,負責處理所有技術問題。

  四、各方出資方式,甲方與乙方在第一期共投資 200 萬,到使用完 200 萬後再共追加投資100萬,待追加的100萬使用完後再另追加投資100 萬,如此類推,直到損益平衡後不再追加投資。

  五、甲方或乙方在任一期投資中,如一方不按比例追加投資,而由另一方單獨投資或多出資,則另一方按現金投資比率計算多出的投資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並按1%的月息計息。如此類推,直至損益平衡不再追加投資時,另一方有權選擇:

  (1)雙方再按實際投資數(包括利息在內)重新計算各自投資額和應占的股份;

  (2)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股份比率計算各方應出資額,另一方有權就多出的投資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並按1%的月息計息,向一方追討。

  六、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甲方擔任,兼任總經理,並設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各機構的負責人由三方協商出任。公司會計由 方委派擔任,出納由 方委派擔任。

  七、公司的重大事項經股東會決議,需由全體股東一致透過,一般事務由總經理全權處理。其他機構各司其職,做到勤勉盡責。

  八、利潤分配:甲、乙、丙三方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定按照股份比例在每個會計年度後一個月內分取紅利。

  九、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撤出資金,需提前一個月提出並需得到對方及丙方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十、股份轉讓:甲、乙 任何一方轉讓股份,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抽逃股金。丙方如需轉讓股份,必須經得甲乙雙方同意。

  十一、經營期限:甲、乙、丙三方合股投資經營的期限為 年。以《公司章程》確定的起止時間為準。到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如繼續合股經營,續訂協議確定。

  十二、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應當嚴格遵守該協議。如果甲方違約,應按照乙方的出資額賠償乙方損失,並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的10%賠償丙方損失;如果乙違約,應按照甲方的出資額賠償甲方損失, 並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的10%賠償丙方損失。若丙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雙方的同意而擅自退出,或者不提供技術支援,則視為違約,需向甲方和乙方各支付違約金叄拾萬元並負責賠償甲乙的損失。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也可經各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報有關部門一份備查。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二零XX年x月x日

入股協議書 篇6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註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為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佔股份為30%;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裝置,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啟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於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裝置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註冊資金為30萬元,以30%最低註冊資金計算為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註冊完成後,十五日內,註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註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xxxxxx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為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採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並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佔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50%。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夥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後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按照a佔70%、b佔30%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當季度的稅後利潤的40%進行股東分紅,每滿12個月再提取近12個月的積累盈利部分的40%進行股東分紅,盈利的餘額部分作為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後,可不再提取。為公司發展,分配比例股東可視具體情況商議調整,原則上不能提高。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佔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並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並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10%的資本公積金,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

  3、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各合夥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

  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簽字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並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於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字後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股東: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絡地址:

  股東:

  證件號碼:

  電話:

  聯絡地址:

入股協議書 篇7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成立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甲乙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並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共同成立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雙方同意,以註冊成立的專業種植合作社為專案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出資分別為: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甲方出資人民幣700萬元,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70%; 乙方出資人民幣300萬元元,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30%。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發起設立,作為共同發起人應於20xx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出資額打入註冊成立的合作社銀行帳戶,雙方按照出資額同比例進行注資。

  第二條 合作社業務範圍

  註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範圍:穀物、蔬菜、棉花、紅薯、

  西瓜的種植 、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穀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註冊為準。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於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後,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註冊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註冊資金用於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許可權由合作社全體成員、理事會依照合作社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實施前需要經成員大會有效透過。

  第五條 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合作社理事長

  由合作社社員大會在甲方委派的理事中選舉產生;甲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透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 1名,乙方推薦 1 名。

  6.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按照以上約定選舉產生,依照本協議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第六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

  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後,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後確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範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於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 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註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後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甲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甲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