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西部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進行研究論文
西部開發中引發的水資源破壞、大氣汙染、土壤鹽鹼化、地表沉陷和地質災害等生態問題日益凸顯,對當地生態環境和居民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由此迫切需要構建和完善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以促進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依據
在西部礦產資源開發中,鹽礦開採是優勢資源之一。然而四川鹽礦資源開發過程中,由於對岩屑、鑽屑、滷水、廢水、廢氣、廢渣、伴生天然氣、噪音等常常處理不當,致使廢物或伴生氣體對大氣、水系、土壤、地質、生物造成了嚴重破壞,極大地危害了鹽礦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其主要表現在當地的環境汙染、生態惡化和區域發展能力受損等方面。
(一)環境汙染
鹽礦資源開採、鹽加工過程中帶來的環境汙染主要有:大氣汙染、火災隱患、水環境汙染、土壤汙染等。
第一,大氣汙染。鹽礦開採過程中伴生天然氣外溢或洩漏、鹽加工過程中排放的廢氣,主要為H2S、CH4、以及 CO、CO2、SO2以及煙塵等,這些廢氣不同程度地汙染了礦區大氣環境,給礦工的健康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據調查,某村有一口廢棄鹽井,2011 年初就發現該井天然氣氣壓有所增大,4 月份井周圍農田、水塘及村民水井呈現源源不斷的天然氣溢位,汙染了大氣環境。
第二,火災隱患。鹽礦開發中洩漏的伴生天然氣可產生自燃現象。礦體自燃導致礦產資源的大量消耗,釋放大量 SO2等有害氣體,這不僅嚴重汙染了當地的空氣質量,危害人體健康,還局部發生酸雨現象,腐蝕建築物和影響農業生產。據調查,某村有一口井天然氣自燃,常年不熄,造成火災隱患,危及人們的人生和財產安全。
第三,水環境汙染。鹽礦開採時的廢渣、機油、柴油、岩屑等,鹽加工過程中排放的廢水,洩漏的滷水等中的有害物質經淋濾、遷移等作用,使地表水、地下水的有害物含量增高,造成水資源惡化,水質變壞。據調查,某些地區滷水洩露,區內所有的井水都不能食用,村民的生活成為大難題。同時地表水被嚴重汙染,部分水域中氯化物含量已超出農用灌溉水標準。第四,土壤汙染。鹽礦開採中產生的廢渣、鹽產品加工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和滷水以及輸送途中輸滷管焊縫洩漏的滷水或開採中滲漏的物質中含有酸性、鹼性、毒性、放射性元素或重金屬元素,這種滲漏嚴重汙染了當地土壤,許多農作物生長由此受到影響。
(二)生態惡化
鹽礦資源開發強烈擾動了區域原有生態系統,嚴重影響了地下水資源、土地和地質結構,甚至導致礦區生態嚴重衰退。
第一,地下水層受到破壞。鹽礦開發採用水溶開採法,從注水井口注白水下去,溶解岩鹽,變成滷水。透過對管道加壓,滷水便輸送出去,溶腔可能會變大。岩鹽礦體溶解後,改變了地下礦體結構,從而改變了地下水的迴圈條件和地表滲透條件,地下水層遭到破壞。
第二,土地出現鹽鹼化。鹽礦開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鹽廢水、滲漏的滷水常常造成土地鹽鹼化。旱季,潛水蒸發強烈,地下水攜帶鹽分上升到地表,導致土地鹽鹼化;在滷水輸送過程中,管焊縫洩漏,滷水滲入地表;注水井的井口套管洩漏,從井附近地層中滲出至地表汙染周邊大面積土地,增加土地的鹽鹼度,嚴重影響了當地土地的生態和危及人畜飲用水安全。
第三,造成地表沉陷。地下鹽礦開採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地殼運動,採空區礦柱薄弱部分首先破壞,溶鹽層頂板脫落、彎曲、斷裂或垮塌,波及地表。如採空範圍較大,受影響的地表向下沉降,在採空區上方形成地表下沉盆地,引起地表沉陷或張裂。
第四,引起地質災害。水溶開採過程中,向井下高壓注入的白水溶岩鹽後成為滷水,一部分隨輸滷管輸送到製鹽廠作為製鹽原料;一部分填充鹽腔;一部分滲透到地殼斷層、岩石節理、裂縫中,與原有流體混合,導致地殼中天然氣、滷水、地下水、岩鹽礦等成分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地震發生。如 1967 年前,威西岩鹽礦區沒有地震記錄。後來,隨著採鹽時間的延長和採鹽量的增大,開始出現地震活動。據《四川地震目錄》和《四川臺網地震目錄》記載,1970 年至 2008 年,有兩個鹽礦開發區共發生 ML1. 0 級以上地震361 次,其中,1. 0 ~1. 9 級地震 134 次,2. 0 ~ 2. 9級地震180 次,3. 0 ~3. 9 級地震45 次,4 級以上地震 2 次。這證實了年產鹽量與地震活動有一定相關性,同時地震集中在水溶採鹽開發區並逐漸向周邊地區擴充套件。
(三)區域發展能力受損
鹽礦資源是鹽礦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然而,由於不合理的開發利用,鹽礦區不僅沒有從中受益,反而使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健康受損,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受損。第一,礦區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礦區人居環境惡化,要維持一般的生活質量需支付更多的資金。例如,買清潔的水,買不受汙染的農產品等。據調查,某村,以前農民生產生活用水都不花錢,只需要少量電費就可以抽取地下水。
當水源被汙染後,需要支付自來水費。鹽礦開發企業付給政府資金,讓政府安裝了自來水管到每戶,每戶農戶出資 500 元。現在村民使用的都是自來水,每戶村民每月都要繳納保底消費 3 噸以上的水費。第二,居民健康受到損害。當地居民健康遭受損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生產工人易患呼吸道感染及高血壓等疾病;開採噪音給工人帶來生理、心理、聽力方面的損害;同時還會造成工人們心血管系統和精神方面的疾病,如高血壓、動脈硬化、冠心病、情緒急躁、身感疲倦等疾病。二是普通居民的健康受損。據調查,某村發生原因不明的天然氣外溢,整村都瀰漫著天然氣的味道,造成該村多人因天然氣中毒生病,甚至住院治療。
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現狀分析
(一)礦產資源開發稅費較少涉及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是指開發者因礦產資源開發給礦區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導致環境生態功能下降而給予礦區居民或礦區的補償。包括環境恢復、治理、校正等費用;礦區發展所需物質、資金和技術的幫助;政策優惠措施等。目前鹽礦開發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開發稅費有:礦產資源稅(滷水或液體鹽每噸 3 元;井礦鹽、南方海鹽、湖鹽每噸 12 元、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 0. 5% 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按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元、小於0. 5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的標準徵收)、採礦權價款和排汙費等。調查中發現,鹽礦開發企業甚至其主管部門都認為已經向國家交納了這些稅費,並對給礦區居民造成的生產生活用水、生病、農作物損失等進行了賠償,就不應當再承擔深層次、更長遠的生態環境破壞補償。至於地下水資源破壞、土地鹽鹼化、地質災害、礦區持續發展能力受損等問題的治理應由國家買單。可見,現有生態補償實為直接損失的部分賠償,對生態破壞造成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受損方面的修復補償則較少涉及。
(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生態補償的內容不夠明確
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做出了原則性安排。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09),要求採礦權申請人申辦採礦許可證時,須上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並繳存不低於治理恢復費用數額的保證金。但未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來源及其補償方式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