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語境下相應責任的適法研究論文
一、行政法語境下“相應責任”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責任範圍不明
現行的22部(同上表)規定“相應責任”的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檔案中沒有一部對“相應責任”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進行解釋。隨著新行政訴訟的發展,行政訴訟的範圍的進一步擴大,一些抽象行政行為和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也納入了可訴的範圍。根據抽象行政行為的調整範圍和行政指導的物件來說,行政相對人的多數也產生了多個利益關係。一個案件可能只涉及一方責任或雙方責任,但是由於人們之間交往關係的密切涉及多方關係的案件已經呈現出常態化的特點。在一些行政確認案件當中,民事權益關係確認不清很可能導致行政訴訟的啟動。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檔案授予行政機關一定的權力以達到行政管理的需要。[1]但是關於行政機關的責任很多都是觀念性的,行政機關的權責不能統一,就會弱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進而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由於一些法律檔案中沒有明確賦予責任人任何內容作為義務,無法真正起到規範行為的作用。這種法律授予的不明確性,造成了在執法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可執行性較差。
(二)司法上缺乏明確評判標準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贛州市國土資源局與贛州市章貢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土地抵押登記行政賠償上訴”一案③,來進一步瞭解和研究實踐中使用“相應責任”時的狀況。該判決書認為:“因贛州市土地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違法為借款人賴愈梁辦理抵押登記),一審法院判決贛州市國土資源局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贛州市章貢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沒有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以及未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也應承擔貸款無法收回的相應責任,即原告自行承擔財產損失205萬元的50%,即102.5萬元。”贛州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上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原審判決不分雙方的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因果關聯作用,採取各承擔50%的方法作出的判決,顯失公正。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也應承擔205萬元貸款本金無法收回的相應責任。本案中,江西省兩級法院在做出判決時都使用了“相應責任”這個概念,但是對於上訴人贛州市國土資源局承擔205萬元的50%的責任,兩級法院並沒有寫明對原、被告雙方責任進行事實分析的過程和必要的法律推理過程。本案中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有過錯,但是,並不意味著雙方要對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均等的責任。顯然,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相應責任”這樣的用語來追究責任時缺乏一個明確的評判責任標準。這種籠統的判決並不能因為法律的威嚴而使責任人完全信服,反而增加了對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價值的懷疑。
二、行政法語境下“相應責任”適用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立法過程中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雖然屬於一種輔助的立法方式,但法律授權機關所做的解釋與法律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針對立法上對“相應責任”概念的含混,就可以透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它所指的法律責任內容和法律責任後果加以規範。[2]按照法律解釋所依據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依據文義解釋和依據事實解釋。在法律解釋方法中,文義解釋具有優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詞的語義清晰明白,且這種語義不會產生荒謬結果,就應當優先按照其語義進行解釋。[3]法律解釋不能超越其可能的文義,否則就超越了法律解釋的範疇,進入另一種意義上的造法活動。[4]依據事實解釋是指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找出影響責任因素的事實進行責任的追究,不得將無關因素介入而加以臆斷解釋。[5]
(二)規範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
在《英憲精義》一書中,對於法治的含義,戴雪這樣認為,法治意味著法律規則的絕對最高性和支配地位,排除任意性和特權甚至一個具有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的政府部門的存在,這與任意的權力相對應。[6]實踐中,法院的判案依據多是一些規則,不可能細化到每一個具體的案件。從法院的角色和職責來分析,法院所要從事的主要活動是解決糾紛,但是在解決糾紛的同時也在逐漸的將寬泛的自由裁量創造成自己審理案件的規則。因為即便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要求法院在履行其職能時,僅僅專注於社會糾紛的解決,也必須充分地考慮到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如果社會出現多個這樣的情況,那麼法院必須在不同的情況下闡明社會現存標準的適用和對裁量的價值考量因素。對於法律需要調整而又沒有細化的事項,就由法律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調整這些關係。
(三)建立多方責任評估的適用指南
法的實施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體現在司法領域主要是指法律在適用上的統一性。雖然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旨在代表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實現公平正義。一些高質量裁判的典型案例除了本身體現司法的平等性以外,對下級法院在處理其他相似案件的指導作用也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作為主要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同時也是責任評估的主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判例要求重點寫明各方主體責任承擔的原因以及責任評估結果。其次,行政機關係統內部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案例責任評估的交流與培訓。最後,要注重對“相應責任”適用的判例總結與科學的型別化分析,逐步形成一套“相應責任”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責任評估適用指南,規範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和責任追究機制,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向縱深方向發展,形成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三位一體的法治發展格局。結論:規範“相應責任”這一概念在法學領域的使用,以及解決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問題,嚴格立法規範活動,明確司法評判標準,從立法、法律適用、責任衝突解決方面,總結理論和實踐經驗,建立多方責任評估的適用指南,使行政機關真正走出一條“執法必嚴”的法治政府之路。註釋:①第四章第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者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統計工作敷衍塞責、不負責任者;2、……;6、違反本規定中有關保密規定者。②.無效經濟合同的雙方如果都有過錯,對返還財產後的損失賠償,應按照《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相應責任”不應理解為平均分擔損失或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合同雙方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③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2003)贛行終字第12號:贛州市國土資源局與贛州市章貢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土地抵押登記行政賠償上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