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論文
論文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現實意義 現實問題實踐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越來越強。本文闡述了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現實意義,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與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學生對母校提起訴訟的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們的觀念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社會各方面的關係在變化;高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也在發生著變化,已經不是以前單純的管與被管的關係,其法律關係日漸凸顯。在高等教育領域,大學畢業生因種種原因起訴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2006年7月,廣州五山黃某所在學校下發通知,稱其“由於黃某未能繳清學費,決定暫時不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事後,黃某多次找學校的各級部門反映,要求領取證書均遭到拒絕。黃某在訴訟中稱,他在校期間遵守校規校訓,完成了校方規定課程,根據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高校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學年內完成了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學分,應准予畢業,既然已經畢業,又為何不發畢業證?法院的判決已經結束,但它卻使我們不得不思考:學生為何狀告母校?這一現象督促著廣大學生工作者去研究,去思考——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應當被提上議事日程。
二、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現實意義
1.體現新《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指導思想。
新頒佈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一是首次明確學生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增加了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專章,明確了學生所享有的6項受教育權利與應當履行的6項義務,也為學校和學生增強法律意識,正確行使權力,依法履行義務明確了行為準則。二是對學生違紀處分的標準更加明確清晰。《規定》取消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行為特徵不確定的處分規定,代之以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徵比較清楚的、易於判斷的法律標準、紀律標準、學業標準、疾病標準,這將有助於減少學校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三是對學生違紀處理程式更加規範。《規定》貫徹正當程式的原則,規定學校在做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循許可權、條件、時限和告知、送達等程式。四是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學校在實施處分失實或失當的情況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就會收到傷害。對此,《規定》增設了學生對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思想。這些規則不僅對於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許可權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以上特點,標誌著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已經納入到法制軌道,這對於貫徹“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體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內涵,突出學校與學生的雙重主體地位,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因此,以《規定》為引領,建立法制化的管理體系,是擺在高等學校面前的一項迫切而艱鉅的任務。
2.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大學生維權的必然要求。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類似政府,強調行政權力的作用。招生、就業透過計劃來進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也透過千篇一律的模式來進行。這種體制導致學生權利意識的弱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強調個體創造性的發揮,強調公民權利的保護,使得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幾年來,學生透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利的案件在上升,這就要求高校對學生的管理要加快步伐。
3.學生管理法制化是理順學校與學生之間關係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校與學生的關係,在法律意義上主要包含兩項內容。其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係。高校根據教育法的授權受行政機關的委託而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當它行使這種權力的時候,它與學生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係,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形成了一種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其原因是高校實行學生繳費上學、自主擇業,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這就形成了一種教育服務合同。儘管“合同”的“對價”還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無論是行政法律關係,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關係,作為一方主體的學生總是處於弱者的地位。因此,只有透過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來理順這種關係,才能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推進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中存在的現實問題
1.管理者“人治意識”根深蒂固。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學生的管理上強調意志的統一,強調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習慣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大家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係,較少地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主要表現在:其一,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其二,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則,就是放鬆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兩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上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實際上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只會產生不良的後果和對社會的負面影響。當然高校學生中也確實存在一些不良風氣,如學生的問題、上網成癮的問題、男女同居的問題等,這些都應認真分析其原因,透過思想教育等合法的管理手段來解決。其三,將法制化管理與思想教育對立起來,認為實施法制化管理就會削弱思想政治教育,這同樣是錯誤的。相反,法制化管理離不開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們既不能對立,又不能互相代替。
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將導致更多的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發生。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其一,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他們頭腦里根本沒有依法管理這個概念;其二,管理者法律素質不高。他們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甚瞭解,對學校的規章制度不甚瞭解,只會按自己的意願辦事。如學生工作幹部、公寓管理人員隨意處分學生,隨意處罰學生的情況多有發生;其三,管理者過分強調內部規章制度的作用,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
2.學校內部制度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衝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沖突,就都是無效的。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衝突的案件也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衝突最多。如很多高校都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就不能得到學位。這種規定顯然與《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相沖突,是無效的。實踐中的判例已經得到了證明。造成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學校的規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前制定的並且長期以來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學校如果不對這些規章制度進行重新修訂,則必然面臨更多的訴訟。
3.管理程式不夠規範。
對許多高校來講,缺少管理程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說沒有達到“程式制度化”。表現在:其一,對於如何制定校內規章制度沒有嚴格的程式規定。比如,學生學費的減免,醫療費的調整等與學生重大權益相關的事項的決定應該經過哪些程式,由哪些機構來決定都沒有嚴格的制度。其二,越權制定規章制度。比如,涉及對學生處分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權在校一級,可有的學生工作部門,甚至有的二級院系也自由地出臺一些對學生處分的規定。其三,雖有一些程式性的規定,但不夠規範,不夠細緻,不容易操作。比如,在學校對學生作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些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實踐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涉及對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要求。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入的形勢下,如何使學生的管理法制化?由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實際地位是不對等關係,因此應主要規範學校的行為。根據我國高校的實際狀況,應該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宣傳,讓廣大師生知曉有關制度。
為了更好地以法治校,也為了更好地讓廣大師生知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必須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廣大教師和管理幹部要認真領會有關法律、有關制度的精神實質,另一方面,要讓每一個學生知曉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以學生為本,引導和教育學生。新生入學後,學校可跟學生、學生家長簽訂“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議書”,今後,學生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將按照這一協議解決。它將平時教育管理中涉及學校與同學之間關係的一些內容,學校、家長、學生之間分別以“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分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2.以人為本,轉變觀念,關注高等教育改革。
近幾年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學生繳費上學、自主擇業,對高校傳統的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產生了很大的衝擊。但是,由於傳統思維和習慣,我們很少從法律角度對學校和學生的關係進行新的思考,在對學生的管理上,仍然使用很強硬的行政管理方法,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重視不夠。在依法治教的時代,這種思維是學生管理法制化的障礙,必須進行轉變。其次,學生的自我意識在不斷覺醒,這包括學生個體的覺醒和學校整體的覺醒,他們已經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教育已經形成衝突。這本來是件好事,但由於一部分學生管理者缺乏理解,採用“打壓”式的方法解決問題,致使在有些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中,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這些關係處理不好必將加深教學雙方的隔閡,不僅會出現大量學生厭學現象,還有可能激發學生與學校、家庭、社會的衝突。
3.樹立法制觀念,堅持依法治校。
教育進入法律調節領域,這是現代社會與現代教育的必然要求。首先,現代教育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和不同階層的利益關係。其次,依法治教的核心在於依法管理,而依法管理則需要有依法思維的管理者運用法制方法實施管理行為。有的學校設定了許多對學生的罰款處罰,而且有的數額高達上百元。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學校應注重“立法”質量,在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重聽取學生的意見,某些問題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特別是對學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實施,防止某些管理規定本身違反法律的現象發生。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處罰學生,必須嚴格按照程式進行。嚴格的程式本身是民主與法制的內在要求,嚴格的程式也是提高執法權威,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處罰學生時,涉及退學、開除等事項時,建議實行公開的諮詢、答辯程式,必須給予學生申訴權和申訴期限,允許學生提出複議,處理這種複議的機構應與原處罰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
4.堅持平等原則,強化對學生的服務。
隨著自付學費的增加,學生會更多地提出“交了學費,就要享受合格服務”的要求,學生“炒老師魷魚”的現象將會更多,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紀律問題,而是“合同關係”內含的要求。學校應該具有平等意識、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滿足學生的正當要求,不斷改進服務。高校學生中確實存在一些不良風氣,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原因,透過思想教育等多種手段加以改變。那種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管理,對教學質量不夠重視,對後勤服務關注不力的現象應該得到根本改變,這不僅是在履行國家交給學校的義務,更是在履行對學生的“服務合同”。
參考文獻:
[1]李宜祥.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設[J].上海高教研究,1998,(2).
[2]秦惠民.當前我國法治程序中高校管理面臨的挑戰[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2).
[3]韓紅根.依法治校與高校安全管理法制化建設[J].揚州大學學報(高教研究版),2002,(1).
[4]周瑞珍.論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設[J].改革與開放,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