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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控制管理工學論文

工程變更控制管理工學論文

  一、工程變更的概念

  本文研究的工程變更,是指由承包商或施工單位提出、並要求調增投資的工程變更。需具備三個要件:

  一是工程專案建設的管理模式和計價模式允許實施工程變更,併合同規定允許以工程變更的方式調增投資,或者工程實際允許在經審批的原預算的基礎之上以工程變更的方式調增投資;

  二是承包商或施工單位提出,施工單位是提出的主體,或至少施工單位是主要主體,假如不是唯一主體的話;

  三是需要調增投資,或至少施工單位要求調增投資。三者缺一不可。本文指稱的承包單位、承包方、施工單位、施工方,是同一個概念。

  二、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概念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又分為兩種並不相互排斥的型別,一種是工程變更所指向的工程狀態本身是事實,就其狀態和事實本身而言,按照工程造價管理和投資控制管理的有關規定,變更的理由也成立,應當調增投資,但工程數量被誇大,其中不誇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數量,是非高估冒算,屬於正常的工程變更,應當正常調增投資,而被誇大的那一部分工程數量,包括實物工程數量和非實物工程數量,定義為高估冒算。實物工程數量不用多做解釋,非實物工程數量方面,比如,人工工日、機械臺班、材料和土方的運輸距離等等變更或者計價簽證,被誇大的那一部分工日、臺班、運輸距離,就定義為高估冒算。另一種型別是,工程變更所指向的工程狀態仍然是事實,工程數量可能不被誇大,也可能被誇大,但是,就其工程狀態和事實本身而言,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的理由不成立,其全部工程數量,包括實物工程數量和非實物工程數量,無論是否被誇大,也定義為高估冒算,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曲解工程計價依據所包括的工作內容,把本屬於施工單位應盡之責任和義務的狀態和事實,仍然提出工程變更以調增投資的要求,重複計價。不僅重複計價,有時還誇大工程數量。

  高估冒算往往有主觀故意的性質,也就是說,根據上述定義,高估冒算的人格化代表即高估冒算者對高估冒算通常是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和判斷的,這是高估冒算的一個顯著特徵,也是它與其它一些不正確計價的重要區別,正因為如此,這可能引發高估冒算者採取一系列的戰略、戰術、方針和策略,以達到和實現高估冒算的目的。固然,所謂認識和判斷屬於主觀的東西,難以測度和量化,作為概念的提出,在理論上是有意義的。高估冒算是一個貶義詞,儘管為建設工程專案管理專業術語之所無,只要有精確定義,不妨礙學術討論。

  無中生有,按照詞典的解釋,是本無其事,憑空捏造,乃是指工程變更所指向的那一部分工程狀態,完全不是事實,純屬子虛烏有,而按照有關規定,對那一部分工程狀態定性的認定,工程變更以調增投資的理由成立——假如那真的是事實的話,由此衍生的工程數量,包括實物工程數量和非實物工程數量,定義為無中生有。與第一種型別的高估冒算相比較,無中生有的概念的內涵大於高估冒算,外延小於高估冒算。高估冒算包含無中生有,無中生有包含於高估冒算。無中生有一定是高估冒算,高估冒算未必是無中生有。無中生有是高估冒算的極致和特例,相當於第一種型別的高估冒算時,非高估冒算那一部分工程數量等於零的情況。

  無中生有往往有更強烈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根據上述定義,無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即無中生有者對無中生有通常有著明確無誤的認識和判斷,乃是乘允許實施工程變更之機無中生有以騙取增加投資,以騙取金錢,性質更惡劣,所以,也稱之為惡意無中生有。與高估冒算相比較,無中生有的發生並取得成功的機率相對低,但只是相對而言,工程實踐並非沒有先例,據筆者所知就有。

  三、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在工程投資和施工單位工程成本中的構成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是一種付諸行動的主觀願望,如果取得成功,成為現實,或者部分取得成功,部分成為現實,將以貨幣形態構成工程投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工程投資的構成中,它通常隱含於工程變更的追加投資的補充預算之中,是其中的“水份”,它對工程專案建設本身沒有任何益處,屬於白白浪費的冤枉錢,對於用國有投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而言,屬於國有投資資金非正常的流失。就工程專案本身的建設施工而言,它不構成任何工程實體和施工措施,卻以工程實體或施工措施的面目出現,以其為計價依據。

  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在施工單位的成本構成中,沒有任何工程實體或施工措施的成本支出,即使有時實際支出了工程成本,比如第二種型別的高估冒算,根據定義,那也是應盡之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可能為此支出了“管理”成本、“公關”成本,其中的差額,為施工單位淨賺,屬於不正當得利,從它的定義可知,它當然不符合工程造價管理和投資控制管理的有關規定,但並不都構成非法。此外,還可以討論它的最終流向,在國民經濟中的構成,以及在社會財富再分配中的經濟學涵義等等,茲不贅述。

  四、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與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在工程專案建設三大控制目標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通常與質量控制無關,高估冒算可能與進度控制有關,比如,為了趕工期,需改變施工方案,或者採取超常規的施工方法,有時需要增加投資,趁增加投資之際高估冒算,有時不需要、不應當增加投資,但趁改變施工方案之際高估冒算。有時,由於工程變更本身,增加了工作量,需要順延工期,此時,工程變更與進度控制有關,但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與進度控制仍然不太有關係,如有,相關度也極低。

  五、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發生的原因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發生的原因,在於工程變更本身,並預算軟約束。只要工程變更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就有可能發生。從這三個要件中,為控制投資計,我們似乎能夠得出某種啟示。以工程變更的面目出現的索賠,當然具備這三個要件。在工程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工程變更的要求和意向本身,並非施工單位首先主動提出,而是非施工單位,比如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工程的接收使用單位等,首先提出,而且,為工程專案建設所必要,並需要調增投資,但以施工單位提出的方式辦理,這就同時具備了這三個要件。除非不允許此類工程變更出現,只要允許,原則上就有發生的可能,儘管可能不等於必然,不等於現實。這與採用何種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比如預算加簽證計價模式或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計價模式沒有關係。這一點,古今中外沒有區別,中國的工程專案建設與其它國家的工程專案建設不會有任何區別,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專案建設與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專案建設也不會有任何區別。這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基本假定和基本預設,它深深地紮根於人的本性,或者說,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在投資控制管理中的一種折射和反映。FIDIC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都是允許的。順便提一個問題,我們有可能不允許嗎?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發生的原因,沒有區別,但發生的機率和發生的程度,卻依具體情況會有差別,這與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對取得成功的機率和取得成功的程度的主觀認知有關,而主觀認知是客觀存在在人頭腦中的反映。在一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時有發生並屢屢取得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行業環境中,毋庸贅言,這將決定性地誘發潛在的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成為現實的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決定性地誘發現實的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成為更堅定的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決定性地引誘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事件的發生,並繼續有取得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可能。工程實踐的多樣性決定了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具體表現形態的多樣性。

  六、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本質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本質,是能夠從中得到經濟好處、物質好處的利益方或利益集團以工程變更調增投資的方式,損害其對立面的經濟利益。前者主要是指承包商或施工單位,從邏輯上說,也不排除非承包商或施工單位。有的人是直接得利者,這一部分人、或者這一部分人中的一部分通常有主觀故意的性質。並非所有人都有主觀故意的性質,有的人是從中“搭便車”,享受了經濟或物質好處。後者是指業主,有時,後者要作廣義的理解,而不僅僅是指業主,比如,對於用國有投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而言,後者包括國家和社會集體。

  七、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道家哲學涵義

  精確定義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澄清幾個與之相關的概念之後,根據中國的道家哲學,可以不那麼精確地這樣來描述這一對概念:高估冒算生於有,有亦生於有,有不生無,有隻能生有,而且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是為高估冒算;無中生有的有亦生更大的更多的.有,有生於無,是為無中生有。

  八、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與投資控制高估冒算

  對立面反高估冒算,無中生有的對立面是反無中生有。相應的,高估冒算者的對立面是反高估冒算者,無中生有者的對立面是反無中生有者。在博弈主體的博弈對決中,前者是矛,後者是盾,一方的成功就是另一方的失敗,反之亦然,儘管工程實踐中不乏合作的因素。高估冒算者與反高估冒算者、無中生有者與反無中生有者之間屬於對立統一的關係,就本文討論的問題而言,主要強調對立的關係,儘管筆者並不否認統一的關係。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是投資控制的工程變更和工程變更的投資控制所要否定的物件,相應的,誰否定,誰就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者。不僅如此,甄別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以及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乃是投資控制主題中的應有之義,當然之理,也是投資控制的重大歷史課題之一,投資控制客觀上需要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者的存在,客觀上需要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的存在,因為其對立面存在,有矛必有盾。在這個意義上,說投資控制就是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也未嘗不可。這一點,古今中外也沒有區別,中國的工程專案建設與其它國家的工程專案建設不會有任何區別,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專案建設與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專案建設也不會有任何區別,與採用何種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沒有關係,與是否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也沒有關係。對於用國有投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而言,它的另一層涵義乃是遏制國有投資資金的這一方面的非正常流失。

  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能夠取得成功,要想取得成功,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其中,資訊成本和心理成本,乃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者需要支付的最重要的成本。有時,還需要相應地採取一定的戰略、戰術、方針和策略,以應對高估冒算者和無中生有者採取的戰略、戰術、方針和策略。

  九、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現在普遍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眾所周知,監理工作要求合乎公正,這裡說的公正是指實質公正,此外還有形式公正、程式公正。所謂監理工作的公正,實質公正,是指監理代表獨立的第三方,依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作出判斷和仲裁,既不能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又不能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或者說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嚴格地說,目前的監理工作,一般只有投資控制的工程變更而無工程變更的投資控制,這是兩個概念,是指投資控制兩個緊密相聯的不同階段,前者主要是實施工程變更的要求和建議的稽核、審批,也就是確定“量”,後者主要是據此編制的補充預算的稽核、審批,也就是確定“價”。

  就投資控制的工程變更而言,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指向都是工程狀態,可能是事實,也可能不是事實,最終,該事實或者非事實的工程狀態都表現為工程變更以調增投資的工程數量,包括實物工程數量和非實物工程數量。某種意義上,投資控制的工程變更的監理工作的實質公正的本質,乃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具體表現形態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的工程數量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工程數量。自然,監理工程師是、也應當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者,是、也應當是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之一。

  從這個意義上說,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成功與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失敗,都等價於監理工作實質不公正,反之,則等價於監理工作合乎實質公正。

  與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主體比如業主相比較,監理工作要求合乎實質公正,這對監理工程師提出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監理工程師必須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併力求取得成功,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要反得徹底,否則就是對業主的實質不公正;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的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不能將應當完全予以肯定的非高估冒算之工程變更也否定掉,否則就是對施工單位的實質不公正。這是作為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主體之一的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與其他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主體比如業主的工作的重要區別。

  十、工程變更與索賠工程變更和索賠都是要求調增投資,都要求調增工程造價

  從邏輯上說,都有可能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所以,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又分為: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工程變更之無中生有、索賠之高估冒算和索賠之無中生有四種情況,加上非高估冒算之工程變更和索賠兩種情況,總共有六種情況。長期以來,在工程實踐中,我們將工程變更和索賠兩個概念混淆,其實,二者有很大的區別。索賠常常不見於工程實踐中,但索賠並非不存在,而是以工程變更的面目出現,以工程變更的方式辦理,統一於工程變更之中。前面研究的工程變更也包含索賠,索賠包含於工程變更,因為索賠具備前面定義的工程變更的三個要件。這裡的索賠專指費用索賠。

  索賠是施工單位的一種正當的法定權利,是為了賠償(補償)非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的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與此權利相對應的,是建設方的義務。目的是為了合理分擔風險,以節約交易費用。當施工單位提出索賠要求時,是行使權利,受建設方委託的、同時也是獨立的第三方的監理方應當予以認真考慮,此時,只要求監理工作合乎實質公正,此外沒有其它要求。

  工程變更則不然,一般來說,工程變更本身並不造成的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不是施工單位的法定權利,工程是否需要變更?如需要又如何變更?施工單位至多隻有“建議權”,而“建議權”不是權利,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既然不是權利,相應的,就不構成建設方法律意義上的義務。施工單位提工程變更的“建議”時,原則上,雖然監理方也應當考慮,但一般來說,此時只是考慮純粹的工程技術問題。既然不是施工單位的權利,就無所謂與權利相聯絡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無所謂監理工作是否合乎實質公正的問題。所以,此時需要考慮的,通常只是純粹的工程技術問題,此外也沒有其它要求。這對監理工作的責任要求,顯然不同於索賠。這是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重要區別。承包單位的權利不一樣,建設方的義務不一樣,一方的權利對應的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非權利對應的是另一方的非義務,反之亦然。因此,工程變更與索賠,工程專案建設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區別,責任也有區別,對獨立的第三方的工程監理的工作責任的要求也不同。當然,工程變更本身,有時需要增加投資,這也是投資控制的重要內容之一。

  十一、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與索賠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把索賠

  按照工程變更來辦理,另一方面,工程變更又按索賠來辦理,這在概念上,施工單位的非權利、“建議權”,往往變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建設方的非義務,往往變成了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如果其中有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的成分的話,對監理單位而言,這等於是拿辦理索賠的監理工作責任來要求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變更。在工程實踐中,在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的過程中,通常,施工單位寓高估冒算、甚至無中生有於工程變更之中,寓高估冒算、甚至無中生有於索賠之中,除此之外,由於概念的混淆,有時進而,寓非權利於正當權利之中,寓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於索賠之中,再進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賠、索賠之高估冒算、索賠之無中生有、非高估冒算之工程變更、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工程變更之無中生有並存,或者部分並存,統一於同一份工程變更單之中,統一於同一項工程變更以調增投資的訴求之中,而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往往又同時包括有實物工程數量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與非實物工程數量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這在客觀上,加大了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的難度,對監理工作的實質公正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

  這一方面,可行的思路是,從索賠的定義出發,將工程變更和索賠加以區分。索賠是“賠償(補償)——一般來說,也僅僅止於賠償(補償)——非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的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其餘屬工程變更,嚴格區分,按不同的程式分別辦理,以便有效控制工程投資。當然,這僅僅是從投資控制的管理技術角度而言。這在理論上也是有意義的。

  十二、結束語

  工程變更之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是一種付諸行動的主觀願望,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客觀現實存在,僅僅存在於頭腦中的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不是本文定義、研究的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並不等於工程投資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卻是工程投資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工程變更之甄別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以及監理工作的實質公正,也是一種付諸行動的主觀願望,一種意識形態,也需要付諸行動,僅僅存在於頭腦中的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隻是一種意識形態而已,不是真正的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並不等於工程投資能得到有效控制,卻是工程投資能得到有效控制重要條件。如何甄別高估冒算和無中生有?如何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監理工作如何才能合乎實質公正?列寧說:“沒有革命的理論,就沒有革命的行動。”沒有工程變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理論,就沒有工程變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行動。正確的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理論屬於投資控制的分支理論,能夠指導反高估冒算和反無中生有的行動,指導投資控制的行動。本文旨在定義概念,澄清概念,對這些問題,限於篇幅,這裡不進一步討論,擬另撰文分析,且聽下回分解。

  附註:

  在工程實踐中,常常把索賠按照工程變更來辦理,另一方面,工程變更又按索賠來辦理。其弊端之一就是正文中論述的,對監理單位而言,這等於是拿辦理索賠的監理工作責任來要求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變更。筆者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多年,自然,筆者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無中生有者陣營中的一名成員,筆者深知,考慮實質公正問題與考慮純粹的工程技術問題,監理人員的心理活動狀態大不一樣,原因是責任壓力的來源、方向、強度、性質不同;而施工單位採取的戰略、戰術、策略可能也大不一樣,原因是戰略訴求迥異。尤其是當沒有消除、或者沒有完全消除資訊不對稱的時候;尤其是當施工單位具備人格化的性質,而一些用國有投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其建設單位不具備人格化的性質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