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委託代銷業務核算中的運用論文
摘要:委託代銷業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銷售業務,也是中國目前流通領域內經常發生的業務。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委託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因實物的交付而轉移給受託方,因此,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視同買斷方式下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會計核算,應當視同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受託方,委託方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委託代銷;會計核算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作為新準則體系中基本準則中的會計資訊質量要求之一,這一準則在會計實務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委託代銷是由委託方將代銷商品交付給受託方,受託方作為代理人代委託方銷售的一種特殊銷售業務,也是目前流通領域內的一種經常發生的業務。按照代銷業務手續費結算方式不同,會計核算將其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
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委託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因實物的交付而轉移給受託方,由於未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的實現條件,因此,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託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來確認手續費勞務收入。
例如,甲企業委託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代銷合同規定,乙企業應按每件200元銷售給顧客,甲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乙企業手續費。假定該商品的增值稅率為17%,該商品的成本為每件160元。則甲企業應做如下相關會計處理:
(1)甲企業將A商品交付乙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6 000
貸:庫存商品 16 000
(2)甲企業收到乙企業代銷清單,乙企業實際銷售50件A商品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 000
貸:委託代銷商品8 000
同時應確認代銷手續費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1 0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1 000
(3)收到乙企業匯來的'貨款淨額
借:銀行存款 10 7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 10 700
乙企業應做的相關會計處理:
(4)收到甲企業交付的代銷商品
借:受託代銷商品 2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0 000
(5)實際銷售50件A商品,開出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00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1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 000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1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 000
(6)結算代銷商品款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9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
貸:銀行存款 10 700
視同買斷方式下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委託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這種形式的代銷,從實質上看與委託方直接銷售給受託方沒有區別。因此,當委託方發出商品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當視同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受託方,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委託方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依前例,甲企業委託乙企業按協議價190元銷售A商品100件,假定該商品的增值稅率為17%,該商品的成本為每件160元。乙企業實際售價200元。則甲企業應做如下相關會計處理:
(1)甲企業將A商品交付乙企業時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22 230
貸:主營業務收入19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230
借:主營業務成本16 000
貸:庫存商品16 000
(2)收到乙企業開來的50件A商品的代銷清單及匯入的貨款
借:銀行存款 9 5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 9 500
乙企業應做的相關會計處理:
(1)收到受託代銷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19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23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22 230
(2)售出代銷商品50件
借:銀行存款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 500
貸:庫存商品 9 500
(3)按協議價結算代銷商品款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9 500
貸:銀行存款 9 500
綜上所述,委託代銷商品交易中,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才能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託方則透過設定“受託代銷商品”和“受託代銷商品款”兩個表外賬戶來加強對受託代銷商品的監管與核算。而在視同買斷方式下,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即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託方對受託代銷商品做自營購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