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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原則之探討論文

文物保護原則之探討論文

  【摘 要】《文物保護法》規定,保護“文物保護單位”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這一原則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對文物古蹟的合理利用。在理論上我國的文物保護指導原則是正確的,但這些原則指匯出的文物保護工程卻讓我們窺探出其隱藏下的面具。

  【關鍵詞】文物保護;原則;文物保護材料;考古現場

  我國有五千年悠久的歷史文化,遺存大量的歷史文化遺產,這些遺產的存在不僅見證了人類發展的歷程,同時承載著我國優秀的文化。在現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遺產需要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來進行保護,才得以持續發展,我國豐富的歷史文物才得以儲存和延續。

  一、《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內容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是對《文物保護法》進一步深化、專業化的檔案,是由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主編、國家文物局公佈,屬於部門規章,具有法規效力。《保護準則》規定,文物古蹟的原狀有以下四種形態:實施保護工程以前的狀態;歷史上變化後存留的有價值的狀態以及體現重要歷史因素的殘毀狀態;區域性破壞但仍保留原構件和結構、形制,經過修整後恢復的狀態;文物古蹟價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環境狀態。其主要是對文物古蹟實行有效保護,儲存古蹟實物遺存面貌及歷史環境的全部活動,保障真實、全面的歷史資訊及價值。

  二、文物保護原則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決定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保護工作出現任何一個錯誤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護工作必須在保護原則指導下實施保護管理措施。

  (一)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中國具有長期的文物保護工作經驗,而且國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護工作經驗,但是一直存在對文物藝術價值和歷史價值等方面的爭議,當然世界各國也普遍遵循一個原則,就是對文物的保護工作避免對文物在任何結構和裝飾上的改造,並且應以足夠的研究資料為證。首先修舊如舊的原則,在歷史資料的佐證下,儘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儲存文物建築部分,儘量避免對原有文物的新增和拆除裝飾,強調對原文物材料和建築的修復保護工作。對一些殘存的古建築進行修補,必要情況下,拆除其他建築物剩下的舊料用於替換殘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個性。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嚴格的文物維修方案,避免對建築外貌做較大的改變,儘可能的控制建築內部結構。

  我國經過長期的實踐工作,統一總結成“不改變文物原狀”,考古學家在精心工作時往往有很大的侷限性,《保護準則》特別要求復建要以科學準確的論證,不允許按文獻記載進行推測,不允許以民間傳聞為依據,不能為旅遊發展而不顧歷史依據進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對文物古蹟的利用與保護出現矛盾。通常“原狀”不能簡單理解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狀態,如金屬器皿在出土時攜有大量的有害鏽,對器皿造成安全威脅,應當堅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狀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況下。

  (二)考古現場文物保護的原則

  考古現場文物保護是指在文物發掘出土到文物被運送到實驗室的這段時間裡,對文物進行搶救和臨時性妥善保護及維護。當文物處於地下時,會與文物考古環境形成相對穩定的狀態,文化材料的變化速度會趨於平緩甚至停止。如果從考古現場取出來的文物,會處於新的環境中,與空氣中物質發生化學反應,原來的環境狀態被打破,遭受到強力的物理、化學、生物反應,如陵墓出土的紡織品,彩繪壁畫等會受到致命的損傷,彩繪顏色只需幾天的時間或者一瞬間的時間就會消失,其損失是無法挽回的。

  對考古現場文物保護,注重對易損壞文物的保護,主要包括絲織品、紙張字畫、彩繪陶器等,以有機質文物為主。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如一些壁畫、窯址、建築基址等。與現代實驗室相比,考古現場無論是儀器材料、試劑藥品等各方面的條件都不盡完善,決定現場工作的特點是臨時性的,並且對文物保護採用的處理技術手段及考古研究對後續實驗室的處理不產生負面影響。

  考古現場保護原則不僅需要實行與特定的場合相結合的原則,還需要實行以下特殊原則進行保護:

  1. 少干預原則

  首先確定文物保護處於安全狀態,之後,減少對文物的干預,如果文物出土時處於良好的狀態,如果可以不經行處理儲存,就不需要經行處理,對其進行正確包裝,進行儲存,能減少處理就減少處理,這才是最好的處理。

  2. 可再處理與可逆性原則

  可逆性通常是對文物進行一些處理,在不影響文物現狀的前提下將其清除。可再處理原則通常是對即使存在無法清除的材料,也不會對後續的處理和研究造成影響,這種處理往往需要階段性的`技術,一旦超出階段,很有可能有更好的更新的技術出現,

  3. 事先取樣原則

  在發掘文物之前,要根據前期對文物調查、勘察的資訊,設計科學合理的規劃方案,避免一些考古發掘工作中出現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汙染,從而導致不準確的分析資訊出現的情況。

  (三)選擇文物保護材料的原則

  文物材料保護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儘量減少更換原來構建的材料,保障維持原來材料的質地、顏色、成分不變;二是在非得更換不可的情況下,採取榫接、挖補、填充和化學等加固手段儘可能地儲存原構件,使用一些文物的舊料更新材料、質地、形式和色調與原來相同。

  現代高分子材料應用於文物保護,並不是文物保護專屬材料,大多是從相關領域借用過來的,比如“萬能膠”的環氧樹脂廣泛用於石質文物、彩繪壁畫、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結修復,作為文物膠粘劑並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結起來,很難被重新分開,進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屬性決定文物材料不同於其他材料,所以在選用文物保護材料時,不僅要具有長期耐久性,效能最佳性,同時還具有不改變外觀、可逆性的原則,即遵循以下原則:

  1. 不改變外觀的原則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劑”受到特點制約,因為在文物裡,顏色、色澤等文物承載資訊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裡,使得材料顏色和文物原來的顏色發生疊加作用,致使文物顏色發生變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狀。

  2. 長期耐久性的原則

  文物保護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壽命儘可能的延長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具有保護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護作用時間有限,這樣會浪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而且文物防護材料同時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傷,文物保護材料會有老化變質的現象。

  3. 效能最佳原則

  在選擇保護材料時,要選擇優良效能、老化週期時間長的材料,不能對原有的效能進行最大限度改變,一定具有獨特的功能特性,具有優先的效能。

  三、保護原則應該在眾多因素中尋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護和修復需要大量的實踐作為理論基礎,儘可能不去破壞和改變文物材料現有的結構和裝飾。考古學家進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侷限性,不能及時將文物包含的全部資訊揭示出來。現實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慮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護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築、建築歷史資訊量等。

  四、結語

  對於文物保護原則需要我們與長遠的研究教育和經濟向結合,使得文物理想保護原則和經濟發展相互促進,讓文物得到真正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王景慧.從文物保護單位到歷史建築――文物古蹟保護方法的深化[J].城市規劃,2011(09)

  [2] 王麗琴.楊璐.文物保護原則之探討[J].華夏考古,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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