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之論律師行業誠信構建
摘 要:誠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當代律師生存發展的關鍵所在,論律師行業誠信構建。面對當今律師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中國加入WTO後所面臨的新形勢,加強律師行業誠信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完善律師行業制度、提高律師業務素質、強化律師法律信仰、加強律師誠信教育及建立律師行業誠信體系等都是加強律師誠信建設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律師;誠信;WTO;法律信仰
一.誠信的價值意蘊
誠信,就是誠實而有信用,也是忠誠信義的概括。誠通道德要求人們誠善於心,言行一致。誠信規範與“忠”相通,也與“仁”、“義”相聯絡。誠在於“仁”,信近乎“義”。誠信離開仁義,就失去價值。儒家把誠信視為“進德修業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僅提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無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孟子將信與誠相聯,闡發了誠信的內在聯絡和規範意義。荀子則進一步推行於選賢治國,使誠信不僅是朋友倫理、交際倫理的規範,而且擴至一切倫理關係皆應以誠信為本,後來的儒家也都繼承了這一傳統。宋明時期,理學家們對誠信作了哲學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對誠作了更全面的闡發,另一方面又有近於玄學不產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傾向。但總體說來,儒家還是重視誠信的經世致用方面,強調無論上下左右關係,其誠信之德都在於言行一致,表裡如一,真實好善,博濟於民。
在現代社會,誠信道德規範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關係的基礎性道德規範,也是市場經濟領域中一項基礎性的行為規範。沒有了誠信,人們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維繫和支撐;缺少了誠信,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缺少了前進的動力和可靠的保證。堅持以誠信為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法學論文《論律師行業誠信構建》。市場經濟從執行機制上講是一種契約經濟,從法律層面看是一種法制經濟。各市場主體之間、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員工與企業之間等等都要在規定的範圍內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大家都視契約或法律法規為兒戲、不誠實、不守信、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如果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投機取巧、虛報浮誇盛行,就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根基。同時,堅持以誠信為本,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需要。道德與法同屬於行為規範的範疇,二者雖然有區別,但卻相互作用,相互補充。法律約束相對道德約束而言,法律是強制性的低層次的既定範圍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層次的更為寬泛的。在現實生活中,違法一般必為缺德,但缺德不違法的現象還是較為常見的。只有法律與道德並舉,才是治國安邦的根本之策。而無論是法治還是道德之治,都必須以誠信為本。沒有了誠信,道德之治就顯得蒼白無力,沒有了誠信,法治就變得無所適從。法律法規是要靠人去執行去實施的,是否違法及違法到何程度應予以什麼樣的懲處都要靠人去裁定。執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這裡就有一個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問題,法治的環境問題,法制的信譽問題。另外,堅持以誠信為本,也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貿組織後,對於我們的各級政府、各級組織、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和廣大幹部群眾來說,首要的任務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貿組織規則,並且要嚴守規則,踐行承諾,誠實守信,取信於世界市場主體。如果不誠實守信,我們就無法同國外企業和經濟組織打交道。特別是我們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重合同,守信譽,視信譽為企業的生命,靠信譽去開拓佔領世界市場,靠信譽競爭,靠信譽發展。
二.加強誠信建設對於律師業生存發展的現實意義
1.加強誠信建設是律師行業生存發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師地位、拓展律師業務的關鍵舉措。
律師行業的生存與發展,包括律師地位的高低和業務大小,受兩大因素制約:一是作為外因的國家法治化程序,二是作為內因的律師隊伍整體素質。國家的法治化程序相對於律師業來講屬於客觀環境因素,它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律師業的生存發展而又不以律師的意志為轉移,但律師隊伍的不懈努力能夠對法治化程序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觀環境之下,律師自身素質高低就成為關鍵。律師素質有兩大方面內容,即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律師業務素質是指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和水平。律師首先必須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