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團公司風險管理的論文
一、集團公司的風險管理模式
從法律上看,集團公司的從屬企業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從屬企業作為企業集團的一分子,其經濟行為要服從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需要,要接受母公司對其管理理念、原則、方法的干預和管控。集團管控通常有以下三種管控模式:
1。戰略管控型。母公司利用控股權支配從屬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活動,追求資本增值和區分戰略板塊、業務板塊的多元化發展。
2。財務管控型。母公司透過資本運營手段指導、監控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執行過程不過多關注,以實現財務目標為終極目的,以財務指標考核、控制為主要手段。
3。運營管控型。採用運營控制型管控模式的集團,對集團資源高度集中、企業經營活動的統一併最佳化。從戰略規劃到實施,從生產經營活動到業務管理,都要納入集團管控範圍。透過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運營管控型是最集權的管控模式,而財務管控型又是最分權的管控模式,而戰略管控型則介於兩者之間。隨著集團管控管理模式的不斷演變,有的集團又將戰略管控進一步細化為“戰略實施型”和“戰略指導型”,前者偏重於集權而後者偏重於分權。
二、組織架構和發展戰略風險管理
1。集團公司組織架構管控。組織架構包括集團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部門機構設定。建立統一、合理、高效的組織架構體系是實現集團有效管理的關鍵,在管理控制體系中起著“骨架”的作用。組織架構設計與執行通常存在以下潛在風險:治理結構形同虛設,企業缺乏科學決策和良性執行機制,有可能導致經營失敗,難以實現公司戰略規劃;內部職能部門設計不合理、權責分配不合理,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缺失、互相推脫、效率降低等問題。所以,集團公司必須建立有效的組織架構管理體系,並確保其行之有效地執行。主要手段如下:一是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內部管控是一個系統工程,設立集團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要從內部控制角度考慮建立一套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公司治理體系。要按照公司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體系,制定完善的決策體系和議事規則,執行和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相互制衡。二是合理設定內部部門,分清職責。在部門內部執行過程中一經發現有存在職能重疊、缺失或執行低下的問題,要及時調整部門架構,透過制定公司組織架構圖、業務流程標準、部門職責說明、崗位說明書等手段,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權責明確。
2。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管控。公司發展戰略是指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對未來發展的定位和預測。集團公司要做到統一發展,必須要有共同的發展戰略,集團內各成員單位在共同的戰略指引下制定經營計劃,以確保集團整體戰略的實現。通常情況下,集團公司在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負責公司的發展戰略制定工作。戰略委員會要綜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國內外市場的'變化趨勢、生產技術的發展趨勢以及競爭對手的情況,結合自身情況和資源,制定適合自己的、切實可行的發展戰略。董事會審議發展戰略後提交股東會批准實施。
三、集團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
財務是公司發展的命脈,因此,實行集團公司的集中管控必然要做到對財務的集中管控。隨著現代網路及資訊科技的發展,很多集團公司透過統一的資訊平臺和財務共享中心實現對集團內單位的財務集中管控。建立統一的會計核算科目體系、統一的會計核算處理系統、財務報表合併系統、統一的現金管理平臺、預算管理體系、內部審計體系等。著名的GE公司(通用電氣公司)透過與銀行網銀支付系統對接的現金管理平臺,將子公司資金每日下班前定點上劃,集中大量資金利用北美與歐洲的時差進行“隔夜”資金運作,資金運作是按小時甚至分鐘計算的。這樣,產生了不小的資金利用收益。近年來,大型集團公司紛紛採用財務共享中心模式進行財務管控。它將不同國家、不同地域的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統一拿到總部進行,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作為一個財務管理平臺,僅需設專人負責票據的收集、掃描及上傳工作。這樣做的優勢:資訊統一和整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效率;提升財務決策水平等。
四、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風險管理
作為集團公司的成員單位,子公司要做到合理運營、安全使用資金、準確進行會計核算,以確保集團公司整體運營的合理、資金的安全、合併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如果對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可能存在以下風險:子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缺乏必要的監督導致重大損失;機構、職責分工設定不合理,造成效率低下或者舞弊的發生;會計資訊不準確,導致合併財務報表資訊失真、決策失誤甚至監管機構的處罰風險。集團公司要從以下方面入手解決上述問題:一是選聘高管、委派董事和財務負責人,用股權管理、重要財務活動管控、考核和激勵等辦法實現人員管控。二是對子公司在業務層面進行如下控制:業務授權審批、盈利目標控制、制定經營計劃和預算、投資等重大事項控制、負債融資控制、關聯交易控制、財務報告控制、健全內控制度和內部審計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