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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官之公正論文

淺談法官之公正論文

  一、司法公正的含義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屬性。沒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價值。現代意義的公正有兩層含義:一是公平,二是正義

  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證訴訟各方平等地行使權利。正義,要求司法活動追求科學和真理,摒除邪惡與反動,實現文明。公正是人類活動的目標之一,是文明的要求與象徵。法院之所以在社會上成為最受尊重的機關,就是因為它代表著公正。法院作為社會終極裁判者,也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終維護者,是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公眾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催動力之一, 否則公民或法人的糾紛完全可以自行了結,無需耗費人財到法院訴訟。公正還是一種信念, 是當事者內心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和判斷, 要不為什麼我們要公開審判,就是要讓公眾消除對審判“暗箱操作”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疑慮, 儘管最後的裁判不一定達到了實際上的公平。《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就將“保障司法公正”擺在首要位置,可見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況,法院在某些方面離司法公正還有一定的距離。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須保持中立無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質是與司法的被動性密切關連的。法官這一主體因素為核心來加以思考並進行一些制度上的設計與調整。實際上,法官是實現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這一過程中最活躍、最關鍵的因素。

  (一)、為人民服務必須在審判中體現出來,法官必須樹立“審判就是服務”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觀念的轉變,樹立一種服務的觀念。這一提法可以說是豐富了司法的民主與文明的內涵,把實現司法的民主與文明,從一種理論高度歸結到服務這種具體的模式上來。使司法的民主與文明由內在的、抽象的東西成為了一種機制的、具體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與文明也就歸結、轉化為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行為,這就是司法機構公正、高效的服務。對於普通公眾來說,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們或許無力評價。但是,他們最有資格以一個通達之人的心態評判法官的行為是否對人民、社會有好處,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進了權利實現,是否做到了公正適用法律。這種評價是最權威的。當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實服務理念的結果,使司法不再是獨立、公平、權威的司法,或許“最滿意的服務”會成為最兇的“法治殺手”。中國人民吃盡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獨立的苦頭,而前些年出現的所謂“主動服務”、“保駕護航”、“法律諮詢”、“尋找案源”、“參與中心工作”、“下鄉收稅費”等,又著實把法治的萌芽嚇了一跳。

  當前,雖然上述問題減少了,但當地政府仍然把法院當作其一個職能部門,法院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務,如招商引資、參加某些工作組等,我們期待著儘快恢復法院的憲法地位,即一府兩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務”仍然被理解為法院不獨立、受制於人的代名詞。 澳大利亞前任首席大法官布倫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為人民的法院”。這一精闢闡述既體現了獨立審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對服務型法院理念的一個有力支援。 美國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為民眾服務”這樣的理念。

  (二)、法官的綜合素質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譬如甲法官談吐文明、舉止得體,而乙法官出言不遜、衣著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辦理,當事人一般覺得比由乙法官辦理會更公正一些。筆者所在的法院院長就再三強調:開庭時,法官必須著法官袍,書記員必須著制服,佩帶徽章;上班期間必須著法官服。這正體現出了法官作為法官角色這一特殊社會形象所具備的最基本素質,表現出了法官的較高涵養和濃厚的法院文化,這就是法官素質反映出來的表現公正。法官應是學識淵博、知識結構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較高邏輯思維能力的,是有修養的、儒雅性的,是有強烈敬業精神的、有職業自豪感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精英群體,應是具有足以讓不同場合的人肅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會群體。但目前我國的法官隊伍素質現狀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都有差別,非正規法律院校畢業或沒有經過比較系統、嚴格司法培訓的法官佔整體法官隊伍的大多數。社會公眾沒有視法官為特殊群體,沒有視法官為公正的化身。這種狀況嚴重製約了法院許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為法院許多改革難以取得實效的合理託辭。但是目前隨著《法官法》的修改,晉升法官前必須透過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職業准入的提高,上述現象已明顯改善。同時也說明了法官的高素質化對司法公正的重要影響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學者曾經說過“中國法官的個性猶如中國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模式一樣----千篇一律,幾乎沒有什麼特點可言。”因而中國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作用並未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體現。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法院評“辦案能手”往往是看辦案的數量,嚴重忽視上訴率問題。筆者認為,上訴率低的法官才是辦案能手。因此建議將上訴率和案件質量作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斷依據。一般而言,上訴率低,說明當事人對法官的判詞認可,服從法官的理據,因而不行使上訴權。依照筆者的經驗,當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訴,主要原因是一審法官的判詞沒有正確表達,或說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這一問題直接影響著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學識和判決質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內在道德涵養的綜合體現,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對於公正審判的實現或某些制度的實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指出,由於“吸收了大陸傳統自成一個專業系統的日本司法官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權威和威信,一般人對法官的職業道德與公正性抱有很強的信賴感。法官能夠獨立地執行其職務,很少受律師以及其他方面的影響。美國聯邦系統的法官和德國的法官也是如此,這使他們有可能發揮‘管理型’的作用”。

  此外,在我國馬錫武在訴訟制度史創造的“馬錫武審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並廣為流傳,與其本人公正廉潔的人格魅力是分不開的,當然那種審判方式是順應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在今天,我們正在進行著更深層次的審判方式改革,並有著較好的審判環境,作為法官必須廉潔自律、清心寡慾、增強學識,審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與人格魅力,進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達到法官心中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