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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行政法制化論文

論述行政法制化論文

  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又是政治體制的重要部分,行政改革的提出是適應政治改革要求的折中方案。以下是論述行政法制化論文,歡迎閱讀。

  摘要:行政決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開始及核心,行政決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國在政府行政決策領域的具體應用和體現。我國的行政決策能否法制化,這直接關係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發展能否適應經濟全球化這一國際大環境。本文則是著重從四個方面對行政決策的法制化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一是對行政決策法制化進行理論分析,界定了什麼是行政決策及行政決策法制化的科學內涵,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二是分析了我國行政決策法制北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三是分析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行政決策系統的四大基本構成要素,並闡明.了西方行政決策制度有哪些借鑑價值;四是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西方行政決策的一些較為科學的做法,提出了我國行政決策法制化的實現途徑。

  關鍵詞:行政決策;決策程式;決策主體;決策失誤;決策責任

  行政決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開始及核心,行政決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國在政府行政決策領域的具體應用和體現。推進行政決策的法制化,提高政府的行政決策水平,保證政府部門有效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決策法制化的基本理論

  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的核心,是政府行政機關為實現其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進行的決策。

  (一)行政決策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決策,又稱政府決策或公共決策,是決策領域的一個子系統。對於行政決策內涵的界定,學術界有很多不同的闡述:

  一是認為,“行政決策是行政官員處理行政事務時,為了達到一定目標,根據一定的條件,作出多種方案可供選擇,經過比較,從中選擇一種最佳方案去付諸實施,並在執行中進行反饋,使決策符合實際。”①

  二是認為,“行政決策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為解決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問題決定的對策。它不僅限於行政管理的內容,還包括社會和經濟方面的內容。”

  三是認為,“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採取行動之前的意志反映,是行政機關為達到某一目的選擇的一種辦法。”③此外,行政決策理論的創始人赫伯特·西蒙還認為決策是公共行政學和公共行政管理的核心,管理即是決策,行政的過程就是決策的過程。

  綜上所述,行政決策的內涵概括如下: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根據掌握的行政資訊,依法確定行政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並作出選擇以及付諸實施的動態過程。行政決策由於其所在決策領域的特殊性,它除了具備決策的一般特性外,同時還具有其自身特徵。總的來講,行政決策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決策主體的特殊性。行政決策的決策主體是管理國家及社會公共事務的各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領導。

  第二,決策內容的權威性。行政決策的內容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具有權威性。

  第三,決策過程的規範性。行政決策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因而具有規範性。

  (二)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

  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決策的整個過程,所有行政決策的組織、活動過程以及行政決策的執行、監督、反饋等均必須遵循的原則。行政決策主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效率與公平的原則

  行政決策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種,毫無疑問,效率是行政決策的重要原則之一。公平則是指與社會發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一種狀態。

  第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原則

  現代國家是法制國家,行政決策的合法化是法制國家的一個重要的原則。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泛指制定和執行行政決策的全過程的每一個行政決策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第三,科學化、民主化與公開化原則

  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指行政決策應符合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一般規律,符合行政決策的客觀現實。行政決策的民主化,是指行政決策程式應當要有人民群眾的參與,行政決策方案應當要體現人民群眾的公意。“決策民主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⑤行政決策的公開化,是指行政決策程式的任一環節都應該向社會公開。

  二.我國行政決策法制化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還需逐步完善。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還只是初步形成,加上新舊體制的更替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因而行政法制監督體系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具體表現為人民法制觀念薄弱、國家民主程度不夠、決策輔助機構有形無實、行政決策責任難以追究、行政決策監督不力等,其中行政法制監督機制出現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監督軟弱,流於形式。我國的行政監督工作,由於存在黨與政府、黨與行政機關等的職權範圍不分,權力過分集中在黨身上,這樣一來就使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也就顯得軟弱無力。

  第二,監督體制不健全。我國的監督體制很不健全,缺乏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社會監督缺乏有效介入。在我國許多社會監督機構在監督中反映的問題,難以被重視,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沒有很好的結合,而是被割裂開來。

  三、西方行政決策法制化的比較及借鑑

  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現行的行政決策體制雖然存在較大的差異,但都早已實現從非程式決策到程式決策、非法制化決策到法制化決策以及個體決策向組織決策的過渡。

  (一)西方行政決策系統的構成要素

  當代西方國家的行政決策系統,主要由以下要素構成:

  一是行政決策的中樞系統。行政決策的中樞機構,也就是行政決策中心,主要由行政決策組織中的領導人員組成。

  二是行政決策的諮詢系統。當代西方主要發達國家普遍重視行政決策諮詢機構的建設。

  三是行政決策的監督系統。行政決策的監督系統屬於行政決策的監 控組織。

  四是行政決策的執行系統。西方行政決策的執行機構可以是政府組成部門,可以是法律規定的機構,也可以是非政府組織等。

  (二)西方行政決策制度的借鑑價值

  西方行政決策制度因各國國情不同而不同,不過有些共性因素是我們可參考借鑑的。我們應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決策體系,有些問題應認真思考:

  一是行政決策的決策範圍應集中於核心職能的範圍。隨著政府幹預範圍的擴大,行政決策的範圍也日漸延伸到社會的各個方面。

  二是行政決策方案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決策方案的合法化過程也就是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法制化得以實現的'過程。

  三是決策必須與執行分開。為了提高行政決策的品質與行政決策的執行效率,當代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決策與執行出現依法分開的趨勢。

  四是行政決策的過程必須法制化。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很重視行政決策程式的規範化、法制化問題,強調對行政決策程式進行法制化管理。

  五是應建立行政決策的責任機制。行政決策體制的科學化、民主化與法制化,對行政決策主體部門和公民來說是互為贏利的格局。

  四、行政決策法制化的實現途徑

  行政決策法制化的前提是行政立法的存在。良好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是有效規範行政決策權力行使的根本保障。實現行政決策的法制化,這是行政決策機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決策觀念的現代化

  決策觀念是不是現代化,直接關係到行政決策的方方面面。這裡所講的決策觀念的現代化,是指整個社會普遍具有民主和法制意識以及服務於人民的意識。有人曾說,“從某種程度上說,法治的最大危險不在於憲法或法律的不完備,而在於公民法制觀念的稀缺。”06因此,要實現我國行政決策的法制化,就要解決的是行政決策觀念的問題,要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樹立行政決策主體的服務意識,加強行政決策主體的責任意識。

  (二)決策制度的民主化

  行政決策民主化,是指行政決策的主體部門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絡,讓人民群眾能夠透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充分表達對行政決策的意見,最終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國在行政決策領域引入聽證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其發展和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

  (三)決策過程的程式化

  任何行政決策都有一定的行政決策過程。行政決策程式的首要功能是規範、制約、監控和促進行政決策權的合理、合法地行使。

  (四)決策責任的法定化

  健全和實施行政決策責任制,這是一項迫在眉睫的艱鉅任務,需要以創新的精神來創設新制度,開闢新路徑。目前應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是要制定《行政決策程式法》,以法律的形式規範行政決策程式。

  二是要建立行政決策違憲、違法審查制度。違法必究,這是行政決策法制化的根本保證。

  三是要建立行政決策主體問責制度。行政決策主體包括決策資訊的提供者、方案擬定者、諮詢者、決斷者、執行者等,他們在整個決策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決策失誤的救濟化

  行政決策失誤的救濟,是指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決策行為加以糾正,或對因政府行政決策行為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而予以彌補的制度。行政決策失誤救濟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補救作用。對於行政決策失誤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法律救濟具有其他救濟手段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監督作用。行政法律救濟制度透過受理相對人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予以審查的制度。

  三是教育作用。行政法律救濟制度旨在把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爭議納入法律規範的軌道,以法律法規作為判斷標準。在我國,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複議聽證制度。行政複議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進行復議時,允許行政相對人和有關人員列席旁聽並可提出申辯的制度。

  二是確立行政決策行為的司法審查。我國的行政救濟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司法則又是行政救濟法律制度中最為有力的監督機制。

  三是建立創新抽象行政行為決策體制的司法審查制度。我們應儘快完善和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抽象行政行為予以監督和控制,以建立創新抽象行政行為決策體制的司法審查制度。

  五、總結

  行政決策的法制化是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點和難點所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也愈益顯得尤為迫切,尤其是行政決策體制的改革逐漸提到日程上來。行政決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政府就是在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實施的迴圈往復中一次次完成行政管理過程的。因此,行政決策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已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和前提。決策選擇的正確與否,決定了我國的改革能否收到預期效果,決定著政府改革的成敗,同時對整個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也具有巨大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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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雨本,《法制,法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