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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畢業論文

行政法畢業論文

  導語: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是相關行政法畢業論文。歡迎閱讀及參考!

  篇一、行政法畢業論文

  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兩者的適用範圍並不相同,但是這兩者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絡。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糾紛時,就可以透過民法來裁定。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進行分析。

  關鍵詞:民法規範;行政法;適用分析

  民法的發展已經超過千年,現在是幾乎完美的法律。而行政法是在資本主義末期產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發展起來的,其發展的時間相對民法是比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論上和法律適用的規定上都不是特別的完善,所以在實際的應用中,就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這就需要參考其他的法律。民法是比較先進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適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絡

  民法和行政法作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範圍的主體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體是行政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其調節的是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關係,行政法是對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力的制約,避免國家的權利濫用,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受到影響,同時也可以保護私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屬於私法,主要調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可以對抗公權,保護私權。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聯絡的,其可以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民法的嚴重的民事糾紛可以採用行政法解決,而行政主體在行使職責,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係時,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執法中貫徹公平、平等的原則。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可能性

  (一)“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並不是邏輯前提,也不是絕對需要的,現在英美法系國家並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種案件都是透過法院受理的,其法學研究和法律的實際運用中都沒有出現過太大的問題。而且就現在大陸法系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也有了一定的動搖。現在的社會公益處於尊重和促進的狀態,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將原有的界限打破,現在已經實現了交融。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現了交融的發展趨勢。民法的私法領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則,這對民法中的一些規定是有一定影響的,現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彈性規則的介入產生了行政方式改變的趨勢,現在的行政指導、計劃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強制性,其強制性色彩淡了。現今作為私法的民法和作為公法的政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淡了,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有了現實的基礎。

  (二)私法和公法的共通性

  私法和公法雖然有一定的不同,其法律的主體不同,也各有特殊性,但是在公法和私法上都是具有約束力的,都是國家制定的被社會認可的社會生活方式,現在的人與人之間的聯絡也都是那麼的深,對人與人之間的義務關係進行了規定,私法和公法之間應該存在共同的觀念,其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也是相同的。在民法和行政法的發展中並不平衡,先進的民法和行政法在適用上有可能性。民法中的很多現代化的手段和成功的經驗都可以利用,都可以在行政法中應用,行政法的發展也不能只靠自身。民法已經積累了幾千年的經驗,在行政法的發展中,要重視這一點,利用這些條件,更好的完善自身,若是從頭開始只會將自身與其他法律的發展距離拉得更大。民法是在經濟高速發展中得到的產物,其中很多的原則和基本的規範都是具有普遍的意義的,民法對行政法的完善具有較大的借鑑意義。

  三、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然性

  (一)私法精神的缺失,導致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要

  私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司法自治,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的人格在古代的中國,公民並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家人中更多的是血緣和天然的義務。在國家,皇上和官員是全體臣民的寄託。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下,國家觀念主宰這一切,其吞併了市場的邏輯,抹殺了市民的社會重大作用,公民只是社會的一部分,並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市場經濟實施後,《行政訴訟法》誕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在私法精神也並沒有產生。目前,最主要的還是市民社會,尊重市場邏輯,其意義很重大。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可以滲透到更多的領域,可以將民法的私法精神滲透到公共領域,現階段私法精神還是缺席,還是要在法律中適用這種精神。

  (二)服務和合作的要求

  鬥爭和抗衡不是主體對行為的唯一選擇,也不是社會交流的唯一模式。在階級取得政權後,利益衝突和行為鬥爭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對社會的穩定和政局的動盪都是比較不利的。在和平時期,要保持利益關係的一致性,保持行為的相互合作。服務和合作是行政相對人的合作,這也是行政法的新理念。新的理念使得行政方式也在發生著改變,現在的行政理念是非強制性的,但是傳統的行政方式是偏向命令和服從性質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法體現了更多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在民法規範中對於非強制的行政方式並沒有太多的規定,所以在行政法中民法的適用是很有必要的。

  (三)避免行政機關的部門設租或尋租

  現在很多的行政機關已經將行政法作為保護傘,有些行政法律對行政部門的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其已經嚴重的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很多規定都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如較為著名的就是郵政部門設立的《郵政法》,其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已經影響消費者的`使用,《郵政法》已經成為郵政部門的保護傘,郵政部門的有些規定忽視了廣大百姓的合法權利。如,郵政法中規定,在其郵寄的郵件中,若是發生郵件丟失的問題,只能賠償5元,這項規定就十分的不合理,很多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非凡,如,重要的合同、大學的入學通知書、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准考證等,這些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很大,影響著收件人一生的命運,影響著收件人的未來發展,這樣的理賠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對於郵件的丟失應該根據《民法通則》進行優先的理賠,而不是《郵政法》。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收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行政單位謀取暴利,影響其他人的利益。而且還有的行政機關為了獲得利益,會透過制定特殊的法規,達到非法利益獲得的目的。我國的法律範圍過於寬泛,很多的法律法規都包括在內,如,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裁決、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的要求

  行政司法行為視為了滿足行政案件成本、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這就是行政司法產生的意義。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都是行政調解,主要也都是特定的民事爭議,並不是一般的行政爭議。行政司法針對的物件比較特殊,這也就決定了在行政仲裁和行政調節是需要採取民法為依據,這時的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就比較合理了。

  四、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和範圍

  (一)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條件

  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1、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雖然是在民法中,但是其並不是屬於民法的,這是屬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可以適用的法律很多,其中就包括行政法。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和總則是法律制定的依據,所以具有一定適用性,它也是屬於法律部分的,其與民法並不是所屬關係。

  2、民法可以採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

  民法採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行政法中的一些公共領域,但是在應用中也要注意應用的條件:一是在行政法中缺失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這些問題,行政法存在的漏洞必須要透過其他的法律來彌補,這時可以採用民法來彌補行政法的不足。二是在一些政策、公理和衡平中,行政法無法滿足要求,但是還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作為基礎,這時可以採用民法,即民法可以適用。三是行政案件中,案件或某些行為類似,其基本的原理和原則是與民法相同的,這樣就可以採用這種方式。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範圍

  行政法和民法雖然存在共同點,但是立法的依據和法律的功能是不同的。民法立法的依據是個人,一個人意思自治,其主要就是解決公民之間存在的矛盾,民法主體的身份是公民,公民之間產生矛盾或利益的糾紛無法解決,民法可以對其矛盾和糾紛進行裁定。而行政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相對人,以主體的意思先定,其主要就是對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調整,規範國家的權利為國家權利限定界限和標準。新增機關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時候可以採取一定的私法措施,但是這並不等同於“私人自治”。純粹生長與自由思想下的民法是不能以公共利益為由適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在行政法的適用是有一定的範圍的。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民法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1、內容為財產關係的民法規則

  在行政法中適用就財產而言,其不僅包括民法上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規定,其都具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同一性質的法律應該適用於相同的問題,這樣才符合公平性的原則。在財產案件中,除了行政法有特殊規定的法律,其他的都可以使用民法。

  2、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運用的。因為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是屬於法律範疇的並不是民法特有的。很多的制度都是行政法和民法公用的,所以這些情況下,民法適用於行政法。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民法與行政法之間雖然有區別,但是兩者也具有一定的聯絡,這種聯絡就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重要因素。但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範圍的。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民法可以採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適用的範圍為內容為財產關係的民法規則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發展時間比較長,積累的經驗更多,而行政法相對落後,行政法的發展可以採用民法的經驗,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是比較具有意義的。

  篇二、行政法畢業論文

  摘要:原則又可以稱之為準則,指的是一個事物的產生、發展、執行所要依託的規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隨著地域的差異而顯現出其自身的差異性。就我國現行的行政法來說,也有這樣的四項基本原則,規範著行政法的立法、實施、特性、功能等。它們分別是合理行政、合法行政、誠信原則和程式正當。本文從其基本概念出發,介紹了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功能,以及我國是怎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重塑

  1、引言

  行政法是一項行為規範準則,用來規範相對應的行為人,對於利益相關主題有強制作用,同樣也是一項我國的基本法律,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是用來保護遵守法律的人的,同時對於破壞法律的人予以制裁。行政法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為社會主義建設辛勤付出的多方面人的利益。行政法的發展是立足在四項原則之上的,它藉助西方和中方原則的差異性,進行積極的探索,從而對現行的行政法進行重構,將行政法的功能發揚到位,以此來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2、基本原則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有效實施的保障,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在規範行為人行為時,必須要遵守的基礎,是行政法在制定時,必須要依仗的核心。在我們國家,政府具有依法行使政權的權力,法律的頒佈就是為了規範這項權力,讓政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有參照的標準。原則與其說是一種限制,不如說是一種憑證[1]。

  3、基本原則特徵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提出往往在行政法之前,所以它具有初始性,是一切的開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頒佈,必須要以客觀規律和真理作為基礎,所以它還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提及的“基礎”二字,說明了行政法的地位,而原則就好比是建設房屋前需要打下的地基,關係到行政法的建立和實踐。最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雙重性,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法這類法律就只有一個“法律身份”,而行政法還有其“行政”的身份。所以它的原則一般要和行政密切相關。

  4、基本原則功能

  4.1專一性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則

  具有十分專一的功能,它的規範作用僅針對行政體系,僅對於行政體系的相關人員進行立法規範,讓行政機關能夠依法行駛職權,讓法治思想貫徹到行政工作中。

  4.2普遍性功能普遍性原則

  體現在融合二字上,行政法法規是具體的,形象的,是以一條條的法律法規直觀展現出來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卻是抽象的,它普遍存在於每一條法規明文之中,每一條具體的法律原則都符合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帶入每一條法律法規中都是成立的,它生於無形,卻能起到規範和引導的作用。

  5、基本原則重塑

  5.1基本原則應體現

  依法行政原則我們的政府應該依照法律履行責任,承擔義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靈魂,也是基本原則重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能讓社會成為法治的社會,則需要回到問題的本質,那就是凡行為人所做之事必須合法。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形成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才能真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才能樹立起政府機關的公信力。

  5.2基本原則應體現合理行政原則

  在合法的基礎上,我們還應該考慮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合理行政。法律的條文規章是固定的,但是現實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卻是多種多樣的,法律雖然在逐漸完善,但也沒有辦法將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全部收納其中,所以行政部門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要靈活應對各種突發狀況。更好地為群眾解決問題,這就使合理行政的意義更好的體現。

  5.3基本原則應體現誠信行政原則

  苟無誠信原則,民主憲政無可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確立,都需要遵循契約精神,無論是基本法、刑法還是行政法的推行,都需要恪守信用。行政機關若不守誠信,允諾的事情再三更改,群眾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會逐漸降低。信任的建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崩塌只一瞬,所以我們把誠信原則作為了行政法基本原則重塑的一大原則[2]。

  5.4基本原則應體現程序正義原則

  在行政機關進行依法執政時,是有完善的執政流程的,但是有的部門執政時,往往會省略某些步驟,或者出現步驟錯誤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執政單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實現進行修改和完善,這對於工作效率而言十分不利。正義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其中不可忽視的一項原則,其實更大程度上保障的是一種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基於這種原則,人們才能信任法律。

  6、結語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建立的標準,融會貫徹在具體的每一條行政法規之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普通的人民群眾,都應該對法律心存敬畏。行為人只有真正按照法律規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律才會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在我國行政法原則的發展過程中,可以適當借鑑其他國家的成熟體系,結合中國法治現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路。

  參考文獻

  [1]蔣勇.從合規性到正當性:我國警察法治體系的重塑——基於"新行政法"理論的展開[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

  [2]段葳,餘敏.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整合與重塑[J].湖北第二師範學院學報,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