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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集錦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勞動合同1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儲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字交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檢查部門舉報。

  實踐中,勞動者入職後,單位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這個道理用人單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會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後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到北京的務工人員,透過面試等相關程式後,小楊被一傢俬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籤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籤,簽完後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裡沒有合同,如果日後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於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和儲存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上述兩條規定,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者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勞動合同2

 一、勞動合同終止:

  1.根據您20xx年2月14日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20xx年5月5日終止。

  二、甲方須履行職責:

  1.支付給乙方1個月待通知金作為經濟補償金,共計4.5個月工2。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乙方須自行辦理,如有必要,甲方須提供必要協助;按照甲方差旅政策為乙方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用;中扣除xxxx年5月6日至xxxx年5月31乙方原有工資賬戶。

  三、乙方須履行職責:

  1.在收到此通知書後3日內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歸還公司財物,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電腦、行動電話、備用金、車輛等;

  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實醫療報告和單據,以便進行相關費用的報銷;

  3.保持原有甲方用於支付工資的銀行賬號有效,以便接受甲方支付的相關款項。

  四、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乙方: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關於勞動合同3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別:

  店長(經理):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崗位上任職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據崗位職責和職位要求,按時完成規

  定的工作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依據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根據本公司的工作特點、工資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辦法及乙方的職

  位和工作業績確定乙方的薪酬標準。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與法規。

  第七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本市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權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依規定取得工資、福利、獎勵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根據自身特點和能力申請調動到甲方其他部門、調換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

  (3) 依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4) 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義務:

  (1)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2)保守甲方技術、商業等秘密,不得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技術開發、經營等活動;

  (3)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權利:

  (1)依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績效,對乙方實施獎懲;

  (2)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義務:

  (1)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工資;

  (2)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關內容。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洩露公司技術、商業等秘密,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

  (5)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研究、開發或經營活動的;

  (6)觸犯治安處罰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 需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4)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的具體手續,依據甲方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與 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 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 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 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

  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需償付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時當年月平均工資 一個月的違約金。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墊付費用的接收人員,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 其標準為:培訓費人民幣元,墊付費人民幣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 的,可自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所在地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並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2、自願要求籤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

  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幹;

  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願要求籤訂三年勞動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

  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

  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

  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幹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

  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稽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並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檔案)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症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20____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後,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____年10月6日以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鬥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檔案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牴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員: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構:(蓋章)_____

  鑑證編號: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5

  題目名稱:《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姓 名:張 華

  學 號:041210039

  學 校:濟源市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李 輝

  寫作時間:20xx年5月1日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其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也同樣獲得全面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適用社會主義市場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社會勞動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相對而言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在實踐中熟練掌握技術的勞動者並非弱者,用工單位是弱者。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履行通知義務,用工單位對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強制性條款。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同存在缺陷,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規定過於嚴格。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法律責任不明確。 5、工會制度不夠完善。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建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權力和義務。 2、完善相關立法。

  論文摘要---------------------------------------------1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

  三、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幾點建議-----------------------6

  四、結束語-------------------------------------------8

  參考文獻---------------------------------------------9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企業已經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擁有勞動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選擇權。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為勞動制度改革、穩定勞動關係,使勞動關係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業片面強呼叫人的自主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義務來去自由,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瞭解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的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勞動者

  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17條,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佔9條,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雖然勞動合同解除佔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糾紛的調整顯然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定的不足,對今後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許幫助。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因雙方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行為,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由於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係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前途和生活來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極其嚴肅的問題。如果解決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了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法在該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該條經常性被勞動者濫用,勞動者來去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勞動者連提前30日的書面形式通知都不願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後,與用人單位不辭而別。

  我認為《勞動法》在第31條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利益,但相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我國勞動法該條的規定是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使勞動者獲得過大的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熟練掌握專門技術之後,可以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時,勞動者的突然離開,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用人單位也只能坐視勞動者離去而不能追究勞動者任何違約責任,極大的損害了用人單位利益。

  2、第31條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弱者,但在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掌握熟練技術,在用人單位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並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單位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中真正處於弱勢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單位沒有掌握任何技術,不能操作用人單位執行命脈的勞動者,該條對這些勞動者才有保護作用。

關於勞動合同6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透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瞭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諮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型別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於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於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於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資訊、事項不能向外界洩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麼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於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後,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③業務員與委託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託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委託代理的期限。特別防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託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採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於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許可權。

  2.關於合同管理程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範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專案建議書方面的專案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稽核與批准。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專案,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執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於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執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於合同資訊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字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許可權及程式。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麼如果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瞭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是什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資訊,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籤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麼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覆。

關於勞動合同7

  單位遲遲不給籤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闆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後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勞動合同 違約。

  昨天,參與了該法起草工作的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為廣州企業界解析《勞動合同法》將對勞資雙方產生的深刻影響: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許大大減少;用人單位換血速度也許加快;廣州勞務派遣市場也許將萎縮……

  廣州企業界法律界聚焦《勞動合同法》

  昨天,廣東企業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業高管、人力資源經理、法務人員和社會律師做了一天“小學生”,津津有味地聽我國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詳細解析於今年7月1日透過、將於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中,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規定的新動態。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教授參與了《勞》的起草過程。這也是《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後,廣州市企業界和法律界首次進行大規模探討。

  勞動者獲益

  簽約兩次之後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25歲的小呂在廣告公司工作3年了,“從一進公司就是每年簽約一次,擔心單位明年不給續約,我壓力很大,天天加班圖好好表現,從不敢休探親假。”

  “事實上勞動者合同都是3到6個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見,讓勞動者長期處於緊張和壓抑的狀態。《勞》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開宗明義,“出臺《勞》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勞》14條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20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規避與勞動者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往往在快滿10年時,就不再與勞動者籤合同。‘10年’反而成了勞動者丟工作的一個檻。”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介紹。

  “對勞動者來說,這一規定帶來的利好訊息是:簽約時間勢必延長;但也可能出現一種不好的局面:兩次簽約之後單位不再跟勞動者續約,用人單位兩輪之後就大換血,‘十年檻’縮短,對於想繼續留在原單位的勞動者來說就不可能了,合同範本《勞動合同 違約》。”黎建飛教授分析。

  肖勝方律師也有自己的看法,“由於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面前別無選擇,所以也許4~6年之後,許多單位70%~80%的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無固定期限合同將成為我國用工形式的主流,這樣的能進不能出是否會引發企業生產效率低下、沒有勞動積極性?”

  炒老闆魷魚不再擔心違約金

  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後,想炒老闆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為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毀滅證據啊。”黎建飛有趣的說辭引來臺下一片笑聲。

  單位拖著不簽約將會賠得更慘

  遲遲拖著不跟勞動者簽約的無良老闆要注意了!“《勞》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之內必須簽約,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提醒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要注意使用這一條款保護自己。”

  大學生一畢業快馬加鞭去報到

  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離開校門後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後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醫療費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脫離組織。”

  用人單位警惕

  大批勞務派遣公司或倒閉

  劉小姐與某人才租賃公司簽訂合同後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會計,“看起來光鮮,其實我的收入、福利遠遠低於直接與這家大公司簽約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賃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劉小姐在工作期間出了車禍,下肢癱瘓,但大公司以與她沒有勞動關係為由拒絕賠償,人才租賃公司又說自己賠不起,申請破產了事。像劉小姐這種“有勞動無關係,有關係無勞動”的用工形式就叫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築等行業大量存在。

關於勞動合同8

  一、基本概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

  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裡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1、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首先,幾個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2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局公第41號),《國家工商局關於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8]109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該資訊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於商業秘密的資訊和資料採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範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2、試用期、見習期和學徒期應如何約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1996]354號)第3條規定,如果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應包括

  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滿,合同期未滿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將試用期計算在工作時間內。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應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而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

  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不適合自己,也可隨時解除合同。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目前,這一培訓方式仍在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見習期是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見習制度,期限為一年。綜上所述,試用期與學徒期,或與見習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執行時應注意相互銜接好。這方面的具體規定請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方法

  (一)、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關於勞動合同9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現就雙方在執行勞務派遣過程中相關事宜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勞務派遣的工種、用工數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員的工種及用工數量:工種為 等,共人。

  二、勞務派遣過程中雙方的職責及許可權(詳見附表)

  (一)甲方職責及許可權

  1、負責對具體用工標準及條件提出要求,對上崗人員任職條件進行稽核,對派遣人員有推薦權、最終使用權和分配建議權。

  2、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分配、統計、日常管理、考勤與考核,並對工作質量進行評定。

  3、負責指導派遣人員按勞動安全規章進行工作。

  4、負責乙方委託甲方的其它事宜。

  5、負責向派遣人員發放勞保用品。

  6、對乙方向派遣人員發放工資、建立養老、工傷保險關係、勞動關係等情況有監督權。

  (二)乙方職責及許可權

  1、負責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勞務人員,並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係,進行勞資、人事和社會保險管理。

  2、配合甲方對派遣人員實施組織管理、崗位調動以及業績考核,並協助執行考勤考核結果,落實對派遣人員的收入分配。

  3、負責勞動糾紛、工傷事故的協調處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勞保用品和各項資質證書。

  派遣代理雙方責任明細表

  責任方

  專案

  甲 方

  乙 方

  員工招聘

  協助招聘

  釋出資訊、用工手續申報、組織招聘

  錄用、調配和辭退

  決定錄用、辭退人員

  辦理錄用、辭退手續

  勞動合同

  簽訂

  崗位合同

  簽訂

  檔案

  託管

  日常管理

  生活和事務管理、協助執行考勤考核結果

  獎懲

  落實獎懲

  協助

  福利待遇

  負責標準制定及發放

  協助

  代發

  個人所得稅

  協助

  勞動紀律

  實施檢查並負責執行

  協助

  勞動保護

  負責落實

  協助、監督執行

  用工年鑑

  負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事務

  協助

  負責處理

  培訓

  崗位技能培訓

  公共職業道德培訓

  職業技能考試

  協助

  聯絡、報名、組織

  暫住證等

  協助

  負責辦理

  協助

  宣傳教育、證件稽核

  證明材料(結婚、生育、升學等)

  協助

  出具證明材料

  工傷事故

  協助

  向勞動部門申報、負責處理

  三、派遣人員派遣費結算(按綜合計算工作時制計算)

  1、派遣人員勞務費構成:基本工資+加(夜)班工資+獎金+其它

  2、派遣人員缺勤時,甲方按派遣人員缺勤時的當日擬發工資標準計算扣減工資。

  四、社會保險

  乙方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員從派遣之日起辦理個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養勞保險繳費檔次為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7%。

  五、減少派遣人員一次性違約金費用結算標準

  在派遣合同期內,因甲方原因減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員,甲方應在減少派遣人員的當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違約金費用,違約金費用標準按派遣人員在甲方連續提供勞務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費用,提供勞務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六、在次月25日前,由甲方將當月應向乙方支付的費用總額(服務費、社會保險費及一次性違約金費用等)轉帳至乙方指定帳戶,乙方同時將發票及收據交付甲方。

  七、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補充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勞務派遣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關於勞動合同10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2、員工上班時間因非工作崗位需要而串崗到其它崗位等行為造成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酗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八)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十一)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十二)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資訊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

關於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 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專案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______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甲方

  乙方

關於勞動合同12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一)工作內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工作時間: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小時。

  2、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4、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元。

  (二)乙方月工資為______元。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鑑證機關存檔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3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經濟型別: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地址:_________

  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同意根據甲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安排乙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保證乙每週至少休息____日。甲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為乙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工資,工資不低於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生產任務不足,使乙下崗待工的,甲保證乙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應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違反勞動紀律,甲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3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________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支付乙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協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經濟補償時,乙在甲工作時間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還應發給乙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檔案或協議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______(蓋 章)

  乙:________(籤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4

  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法,如旋風般引發如此眾多的關注與爭議:出臺前向全民徵集意見,就以近20萬條意見創下了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紀錄;出臺後實施前的幾個月,又以個別企業“大裁員”再次引發人們的爭議,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部於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將給勞動者和企業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勞動合同法來了 “鐵飯碗”不會回來(記錄)

  焦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它旨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

  與現行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如: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糾正濫用試用期的行為、糾正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應遵循的規範,以及合同到期前終止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條款。令人沒有料到的是,在它實施前卻發生了一股企業與員工解約的風潮,不少企業開始大規模地解僱員工。

  去年年底,廣東東莞一家五金廠,包括陳先生在內的100多名職工接到企業重新進行人員調整的通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廣東一些企業包括華為等大型企業,紛紛出臺人事政策,大規模裁員,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以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個別外資企業認為在華投資成本會越來越高,只好撤銷了對華投資,轉而投資東南亞,以降低企業成本。

  類似事件屢見報端,不得不令人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不是一條兇猛的“狼”?有人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既傷害了企業的利益,又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人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焦點,幾乎都集中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

  企業:“狼”來了

  在企業一方看來,勞動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讓人焦躁不安。

  廣東一家電子廠一名中層管理人士說, “工廠主要是想避免與工作年限長的老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 就業》。“這意味著一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成了永久員工,企業需終身僱用他。顯然,這一規定給企業用人加了一道緊箍咒。”這位管理人士感嘆道。

  用人單位滿腹牢騷,勞動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後,陳先生曾為之一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多了把“保護傘”。結果,他卻糊塗了:既然是“保護我們勞動者利益,為什麼這部法律會讓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業已經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歲的人了,這個年齡讓我再到哪裡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和陳先生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不少。

  專家:企業誤讀勞動合同法

  究竟,勞動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施將會帶來怎樣的效應?企業用工是不是將回歸“鐵飯碗”時代?

  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學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可以肯定的是,勞動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樣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個職工在企業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籤短期勞動合同,這本身就不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一個臨時性的工作崗位很難想象能夠建立起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於增進職工與企業的感情,有利於職工積極鑽研業務,使職工把企業當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業搞好,形成企業與職工共贏的局面。

  企業為什麼會誤讀勞動合同法?關懷認為,這是由於部分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過去計劃經濟下的用工制度,認為這部法律使企業缺乏用人自主權,捆住了企業的手腳。企業如果對誰不滿意,就很難解除合同。其實,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剝奪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可以依法裁員的條件,以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法定程式與辦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兩者解除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只要出現應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這個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他認為,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紛紛裁員,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企業這種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

  為什麼陳先生等勞動者會認為是勞動合同法讓他們失去了工作?對此,關懷說,勞動者不應該把目前出現的這個後果怪罪於勞動合同法,而是要積極透過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來維權,以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看到,是企業誤解了勞動合同法使職工失去了工作,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勞動合同15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後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