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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作協議

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範本

  技術服務合作協議

  委託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專案名稱:_____。

  第二條 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服務內容:乙方負責該專案的技術、施工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現場簽證、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

  2、服務方式:甲方負責該專案的全部資金,材料供應,施工隊伍選擇;乙方負責該專案的全部技術、施工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現場簽證、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

  第三條 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專案報酬:按玫瑰園社群展示區(售樓部)園林景觀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5%收取技術服務費(不含稅)。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__甲方_負擔。

  2、支付方式為如下:

  (1)合同簽字生效後,技術服務費於每月月底由甲方按報酬總額的30%向乙方支付,直至付到合同報酬額的90%;留存10%做為質保金。

  (2)待合同履行完成後(驗收合格之日起)___10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報酬餘額。

  第四條 甲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簽字生效後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資料、材料、樣品等。

  2.在接到乙方關於要求改進或更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資料、材料、樣品的通知2天內及時做出答覆;

  3.按約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開戶銀行帳戶為:______________。

  4.協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項:______材料的供應,資金到位,施工隊伍及人數滿足乙方要求___。

  第五條 乙方的主要義務

  1.在約定的時間前完成技術服務工作;

  2.發現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資料、樣品、材料或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在合同生效後3天內通知委託方改進或者更換;

  3.應對甲方交給的技術資料、樣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裝置等有損壞危險時,應中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委託方;工作完成後應歸還上述技術資料、樣品,不得擅自存留複製品。

  第六條 保密條款

  1、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資料、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逾期一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0%的違約金。

  2.甲方遲延支付報酬,應當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5%的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違約金的,應當交還工作成果,補交報酬,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1%的違約金。

  2.未按約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應支付數額為報酬總額5%的違約金。

  3.未按質按量完成工作的,應當負責返工改進或如數補。如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在工作時間,發現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資料、樣品、材料或工作條件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未按約定期限通知委託方,造成技術服務工作停滯、延誤或不能履行的,應酌減或免收報酬;

  5.在工作期間,發現委託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損的危險,未按約定期限通知委託方,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6.對甲方交付的樣品,材料及技術資料保管不善,造成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10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從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