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踐問題
《辦法》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勝訴方訴訟費退費結算難
司法實踐中,訴訟費大多數是由“勝訴方”墊付的,勝訴方預交的訴訟費有待勝訴方在判決生效後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標的時一併申請,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式得到墊付的訴訟費。以三門峽中院一審民事案件為例,2013年審結 起民事一審案件,申請執行立案 件,即80%的民事案件一審受理費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式退給原告方,這樣勝訴方得到了“遲到”的訴訟費,與司法為民的宗旨不符,有損法院形象,違背了立法精神。目前,造成退費難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目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於訴訟費用退費結算程式規定過於籠統,操作性不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僅對訴訟費的交納籠統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而對如何退費結算未作規定。《辦法》對訴訟費用交納範圍、交納標準、交納程式和負擔作了詳細的規定,在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章節規定了應退還訴訟費情形有三種: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②、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③、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但對勝訴方預交的訴訟費怎麼退還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4月20日下發的《關於適用〈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以上法律法規僅規定勝訴方的訴訟費由法院退還給勝訴方,但由哪一級法院、法院內部哪個部門退還?退還的程式以及訴訟費退還給勝訴方後法院如何啟動程式向敗訴方收取?尚無明確、詳細的規定。另外,當事人能否僅就訴訟費向法院申請執行司法界認識不一,上下級法院之間相互推諉,造成當事人來回奔波於一審、二審法院之間,當事人合法權益缺乏保障。
二是當事人不知道退費的事由、程式,法官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一般情況下,勝訴方不主張退還訴訟費,法官就不予告知,而是根據當事人自願承擔原則,簡單地將訴訟費預收票據透過收費室換成退費、結算票據就萬事大吉。
三是裁判文書對訴訟費交納沒有詳細確定,敗訴方怠於主動履行。一般的裁判文書中只是簡單地裁判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而未明確敗訴方向哪一級法院交納訴訟費,亦未明確交納的方式、期限及逾期交納將受到的懲罰責任,導致敗訴方不自覺履行。
四是退費經手人多,審批程式繁瑣。當事人退費手續由承辦法官提出退費結算意見,庭長進行審批,業務庭內勤蓋上該庭公章,數額較大的還要逐級報經業務主管院長、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處長、財務主管院長審批後,由當事人持退費結算通知書到財務室辦理手續。在退費環節中,會計需要查詢賬目簽字,再由出納支付現金(限於當事人為個人的500元以下退費)或者開具轉賬支票到銀行辦理。以上人員中的任一個出差或脫崗,退費環節就會中斷,當事人就得再跑一次。
(二)司法救助主體範圍窄,法院對企業法人的救助申請陷入兩難境地
司法救助解決了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由於經濟困難打不起公司的問題,但《辦法》規定司法救助物件範圍過窄,難以平等保護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第六章規定:訴訟費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緩交和減交《辦法》雖未明確規定僅適用於自然人,但從規定內容理解亦將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排除在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失信現象日益突出,誠信嚴重缺失,造成企業間相互拆借、貨款及工程款等拖欠嚴重,商業欺詐行為屢禁不止,使大批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審判實踐中企業法人交不起訴訟費的佔有一定的比例,以三門峽中院為例,2011年立案階段共為15案當事人辦理緩減免訴訟費1192742元,其中5案為單位,佔總數的33.33%。2012年立案階段共為13案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707234元,其中6 案為單位,佔總數的46.15%。2013年立案階段共為12案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294402元,其中2案為單位,佔總數的16.67%。企業法人申請司法救助,一是缺少法律依據,二是其沒有主管機關為其出具困難證明,基於此法院批准其緩交訴訟費有違法立案嫌疑,若不批准緩交案件進入不到訴訟程式,可能會造成當事人以後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勞動爭議案件收取費用低,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勞動爭議案件收取的10元訴訟費,與法院開具的交納訴訟費通知(四聯)、訴訟費用預收票(五聯)、訴訟費結算通知書、訴訟費結算票據(五聯)和訴訟費退費票據(五聯)資料費價值基本相當,再加上當事人為交費、退費至少得兩次到法院辦理手續,10元訴訟費與當事人路費、精力的付出及法官工作量相比,簡直是得不償失。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亦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
(四)二審裁定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案件不交納訴訟費,造成隱性超審限問題
當事人不服一審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時不交納訴訟費,其不承擔任何風險,多數上訴是為了故意拖延時間,而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程式問題一般經過一審、二審需要三至六個月,造成案件久拖不決,使原告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護。三門峽中院2013年共辦理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68件,其中裁定駁回60件,當事人撤訴3件,撤銷一審裁定仍由受理法院管轄2件,由陝縣法院移送湖濱區法院合併審理1件,因超級別管轄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被移送中院審理1件,移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1件,立案變更率僅為2.94%。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訴訟費交納標準執行不統一
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在實踐中有按件交納訴訟費的,有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交納訴訟費的,隨著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化,當事人根據網上案例,相互比較,涉嫌“執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