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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協議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協議範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由本企業工會委員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女職工權益保護條款

  第四條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企業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七條企業不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不無故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企業嚴格執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禁忌的勞動範圍。

  第九條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到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條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經醫療單位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一條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條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相應待遇按下列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後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價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八)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哺乳(含人工餵養)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四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所需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用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需的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所規定的費用支付。

  第十五條企業建立每一(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教育,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

  第三章 合作與監督

  第十六條企業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七條為實施對企業和女職工的有效維護,企業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開會議,就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探索新形勢下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案、新路子。

  第十八條為確保協議的全面履行,協議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定期對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廠務公開資訊欄上公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協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商,並參與處理。

  第二十條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3 年。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本協議相關條款無效。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上級勞動、工會備案後作為集體合同副本,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縣(市、區)總工會一份,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