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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關係證明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證明吧,證明就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證明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關係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關係證明1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狀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2

  事實勞動關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只是規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我們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

  用人單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歸咎於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消滅依法均為要式行為,在建立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消滅時應當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負有用工管理的職責,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管理,及時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與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相關手續,否則即構成過錯。

  其實,當我們進行過相應的勞動的話,我們無論如何也是拿得出該有的證明性檔案與事物的,畢竟是真的肯定也假不了,所以說,在我們遭遇到勞動問題的時候,我們也應該不慌不忙的收集相關的勞動過的證據去證明我們的清白。

勞動關係證明3

  茲證明 與我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號:國壽閩泉[20xx]XXXXXXXXXX號)。現由於 提出辭職,我公司與其自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已經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證明。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 第三聯(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持有):

勞動關係證明4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

  同志系本單位職工,因下列第 項原因,決定於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經雙方協商;(2)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單位規章制度;(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5)被開除、除名或因違紀被辭退;(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被勞動教養;(8)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11)達到退休年齡;(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1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14)企業宣告破產或依法被解散、關閉、撤消;(15)應本人要求,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證明書《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絡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於 年 月 日

  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 ,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 年 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係,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J、

  二、單位依法 (填寫“應當”或“無須”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 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絡電話: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證明人: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 留置送達( ) 郵寄送達( ) 公告送達( )

  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並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後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關係證明6

  首先,已經存在勞動行為。勞動關係的物件指向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形成、存在以及終結是形成勞動關係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透過支付相當的體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內容,創造了勞動成果,並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向用人單位讓渡了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係。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已經存在勞動行為成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經形成了從屬關係。一般來說,這一型別的案例中的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並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是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特徵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沒有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係,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預設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透過行為預設或是透過口頭約定而成的,雙方存在的從屬關係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於雙方當事人間已經存在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都對該勞動行為以及從屬關係以預設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透過行為預設或透過口頭約定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係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動法律關係之所在,是其構成要件之一。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難道沒有一份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就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不能很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事實上存在了勞動關係,就算沒有簽過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是實實在在存在勞動關係的。

  勞動關係確立的條件

  要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案情

  20xx年6月28日,原告重慶xx公司同吳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其承包的重慶市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吳某某承建。7月4日,吳某某同傅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義發包給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請黃某某清掃工程車灑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掃範圍位於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場地之外,在工程車經過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黃某某下班離開“5號橋”後,於當天22時許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對傅某某同黃某某就黃某某的工資、上下班時間的約定,黃某某的丈夫楊某某稱“不清楚”,但確定黃某某死亡前未領到工資。xx公司稱,黃某某死亡後經瞭解得知,黃某某是傅某某僱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報酬是清掃完即付款。

  黃某某死亡後,楊某某於20xx年12月28日以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榮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係仲裁。仲裁委以渝榮勞人仲案裁字(20xx)第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與被申請人重慶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勞動關係成立。xx公司不服,於20xx年4月10日訴至榮昌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

  裁判

  榮昌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本案中,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發包給傅某某個人承建。傅某某以其個人名義招用黃某某,並將其安排在榮城xx施工現場外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清掃渣土;黃某某的報酬由傅某某同黃某某商定,其工作地點不在榮昌縣榮城xx工程施工現場,原告未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安排,也無法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管理。綜上,本案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法院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間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雙方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榮昌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同原告重慶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一審宣判後,被告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需要從用工主體和被用工人雙方資格以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來判斷。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法律勞動關係。且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基礎事實,應由主張勞動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某主張黃某某與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應由楊某某結合勞動關係的內在特徵和外在顯徵來承擔舉證責任。但從外在顯徵來看,xx公司未曾對黃某某發放工作證、工作服等。從內在特徵來看,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實質性管理。黃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對黃某某進行管理,未向黃某某直接發放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也僅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未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與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形成勞動關係。因此,黃某某與xx公司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

  一份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到了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一個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公司;一個是勞動者,即實際付出勞力或腦力的工作者;一個是用工單位,即具體用工且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公司。前兩個主體是通常所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但是用工單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見,畢竟這隻出現在勞務派遣中。接下來小編帶您具體探討一下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具體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

  用工單位是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工單位是在實際的用工者,但是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卻不屬於用工單位,工資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單位支付。這就需要各位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看清楚,自己所簽訂的究竟是一份怎樣性質的合同,對後期自身利益的維護會有很大幫助。

  怎麼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怎麼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究竟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呢?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1、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範。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勞動者屬於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係由於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係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

  3)、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係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係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而在勞務關係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他紀律處分等形式。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係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係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5、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而勞務關係作為一種民事關係,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因此,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於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

  6、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物件,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其產生、變更、終止及糾紛解決均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若勞動法沒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勞務關係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

  7、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且適用中止和中斷;因勞務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訴,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式。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內容卻是千差萬別。勞動者們在正確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之後,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實質。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勞務關係?什麼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呢?相信不在少數的人把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弄混淆了,別看他們只有一字之差,其實這二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究竟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有哪些方面的區別。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1、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僱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大致就是以上六種,其中,小編覺得他們之間最大的區別也是最明顯的區別是,建立關係的主體不同。勞動關係只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

  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任何事物都是有其內部的構成,而這些構成要件組成了這個事物整體。同樣的勞動關係並不例外,也是有他的構成要件。那麼大家知道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嗎?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1、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3、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二、勞動關係的屬性特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我們認為,從理論上說,勞動關係的具體特徵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勞動是一種結合關係

  因為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務關係的本質特徵,後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為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2、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

  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透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為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3、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為內容的財產關係。

勞動關係證明7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 ,於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到勞動關係科辦理備案手續並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勞動關係證明8

  同志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單位兼併、破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_________ 元人民幣。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註:1、以上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只能選一項,多選或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

  3、單位兼併、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本證明一式兩份。

勞動關係證明9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且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有大量用人單位都主動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者已不需要再為證明勞動關係而發愁。但事實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妄圖透過此舉來逃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制裁。更有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卻不把合同書交給勞動者留存,而是公司人事部門統一保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缺沒有合同書文字的情況下,我代理的很多勞動類案件中,很多公司會否定勞動關係的存在,給勞動者維權無理的增加了一大難題,我們不得不尋找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這就多了一道程式,即確認勞動關係!

  接下來我們用一些文字,主要羅列一下,在平時的職業生涯中,如果去收集證據,如果收集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

  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列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4、蒐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檔案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9、錄音、錄影、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麼書面證據都蒐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影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影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10、蒐集網路資訊。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路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訊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勞動關係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資訊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蒐集手機簡訊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簡訊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蒐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蒐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麼只有最後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為什麼說是嘗試,因為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範圍內,最終能否蒐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於諸多因素。

勞動關係證明10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11

  第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係證明12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後,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勞動關係證明13

  一、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蒐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方法

  1、儘量收集到證明的原件,如果無法收集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的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列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網路資訊: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訊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等

  4、蒐集手機簡訊與電話錄音

勞動關係證明14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證明15

  同志於 年月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 年月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 年月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 年月日

  4、協議解除:解除時間 年月日

  5、關閉破產:時間年月日

  6、其 他:時間年月日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月 日 離職員工簽名:

  年月日

  備註:1、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僅選一項,多選、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

  3、協議解除是指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4、若本人辭職,需附上辭職報告;若合同期滿,需附上合同。

  5、本證明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