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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統計工作制度

學校教育統計工作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教育統計工作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育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育統計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統計工作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領導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各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教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2、學校根據教育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學校統計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學校明確一名校領導分管統計工作,檢查、督促並協助完成統計任務。學校統計人員必須按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3、教育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蒐集、稽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物件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4、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5、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6、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諮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統計資料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資料分析,增強教育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7、統計人員應當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深入挖掘資料資源,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提高統計分析和應用能力。

  8、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物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稽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稽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統計資料的稽核、簽署人對其稽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9、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10、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11、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12、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13、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自行修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的;

  (2)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的;

  (3)對拒絕、抵制篡改教育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資料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前款第(3)項、第(4)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14、教育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並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1)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3)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物件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4)違法公佈統計資料的;

  (5)洩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身份被識別的;

  (6)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7)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15、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