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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職工帶薪年休假

幹部職工帶薪年休假

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某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委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委幹部職工帶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帶薪年休假的重要意義

  實行幹部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關心幹部職工健康、落實社會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處室(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從關心幹部職工生活、維護幹部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統籌安排,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實落實好乾部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年休假的執行標準

  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幹部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的組織實施

  (一)委領導的年休假,由委辦公室根據委領導的.工作計劃,協調安排。

  (二)各處室(單位)負責安排本處室(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每年12月中旬將下一年度幹部職工年休假計劃報委人事處備案,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督導落實。休假計劃做出之後,幹部職工無特殊情況應服從安排。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並在一個年度內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原因無法一次集中安排休假的,可分期錯時安排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三)建立年休假執行情況報告和備案制度,各處室(單位)應在每年12月中旬將本年度幹部職工年休假執行情況報送委人事處。委人事處彙總後,將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委黨組和省人社廳,並在年終進行通報。

  四、有關要求

  (一)委領導和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並安排落實好本處室(單位)人員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須辦理報批手續。因個人原因或未經審批不休年休假的,視同本人自動放棄當年度年休假。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一年累計事假20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XX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按規定需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的,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對未按規定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且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處室(單位),要責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處室(單位)負責人還要向主管部門做出書面檢查。

  (四)加強年休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委人事處會同監察室每年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及時通報執行情況,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