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借款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之間借款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1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規定________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於____。
第二條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檔案、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經營活動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該筆款項匯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帳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確認書。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 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即為每年______%;如遇國家調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利率亦作相應的調整;
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歸還給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違約金。
三、為上述條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佔____________公司註冊資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並由甲方於借款收款確認書日簽署之日負責落實辦理將上述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名冊,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記完成的確認書。
四、雙方確認,如果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結束,則本合同於該結束之日同時解除,此等情況下甲方應於該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內歸還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餘部分用於質押登記等;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3
我國立法對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卻不一致。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比較常見,併發揮著較為重要的融資功能。完全否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於企業的融資和發展,也不利於部分企業資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有條件的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業間借款的法律規則,既有其現實意義,也有其理論價值。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私法的調整範圍
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等內容。由於資金是企業經營發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資金支配使用權對於企業來說非常重要的。企業間借貸行為是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的必然行為,是其經營權的充分體現,是企業處分自由資金的意思表示,為私法上的權利行使問題,屬於私法的調整範圍,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幹預。
二、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合同法未對借款合同的雙方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認可。企業作為具有獨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商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將企業自由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並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只要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合同。企業間借款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三、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以市場交易原則作為行為準則,公平合理地對待所有市場主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就應當逐步消除對企業間借款與正規金融活動的差別對待,並賦予企業間借款與自然人間借貸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著市場主體執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會財富總量增加。企業間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間按照雙方約定轉讓閒置資金的行為,是資產信用原則的體現,如果法律可以為其設定良好的交易規則,則可以有效地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減少借貸雙方的交易費用,加快交易速度,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因此,企業間借款合同與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並無不同,根據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則,企業間基於自己真實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應該認定為合法有效。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4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甲方向集團申請資金,經集團批准,由乙方借款給甲方,為明確責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茲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於_____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從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結息_____ 確定借款月利率_____ .
資金佔用費按日計息,按月結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單》給甲方,甲方藉以計提資金佔用費。 第五條 還款
甲方按先還息再還本的原則償還,甲方應在借款到期日連本帶資金佔用費一併歸還乙方 第六條 逾期
甲方無法按時歸還借款的,集團可以按以下標準提高支付乙方資金佔用費利率,同時由集團加收額外管理費。
逾期期限:
調高幅度:
額外管理費(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計算)
第七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提交集團財務管理部協調解決。
第八條 適用物件
本協議適用於經集團批准的資金申請借款,簽訂雙方應為集團下屬控股子公司或集團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護照號: 聯絡電話: 住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護照號:
住址: 聯絡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護照號:
住址: 聯絡電話:
甲方因急需資金向乙方借款,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借款用途
甲方因業務需要,向乙方臨時借用資金,甲方同意以自有資金歸還乙方借款。
第二條 借款金額、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元整(¥ 元 );甲方指定存入賬戶: 戶名: ,開戶行: ,卡/賬號:
2、借款利息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甲方按借款額的標準月( 30天)計息,按月付息.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甲方應於借款到期的當日一次性歸還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
第五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 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2. 擔保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1)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出借人未受清償;
(2) 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3) 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4) 其他嚴重危害出借人權利的情形。
4. 本合同項下出借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擔保人,各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出借人有權選擇任一或者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5.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讓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期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六條 反擔保條款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維護乙方的權益,甲方自願向乙方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反擔保。
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財產抵押於乙方作為反擔保: 其他:
二、反擔保的範圍: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差旅費、手續費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規定均為違約,違約方應按本合同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催告條款
1、在甲方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乙方有權向甲方書面催告,在乙方向甲方確定地址以掛號形式寄出信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填列的住址即為各方預留地址,乙方與本合同各方的聯絡及可能的催告將按該地址進行,除非甲另以書面方式變更其住址。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宣告條款
1、本合同文字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先。
2、甲、乙方已閱讀並完全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做了詳盡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甲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抵押物為住房的,甲方特別宣告:該住房並非甲方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如甲方違約,甲方同意透過拍賣等方式依法處分抵押物,甲方將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交出抵押物,並自行解決交出抵押物後甲方及其家庭成員的居住問題。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擔保人):
簽約日期及地點: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6
一、企業間借款的表現形式
企業間借款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款關係,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擔保條款,並有擔保企業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款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其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1.以聯營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合同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聯營合同,雖約定共同經營某專案,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無論經營的專案盈利或虧損,投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這種出資人不承擔虧損的保底聯營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為借款關係。
2.以投資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透過注入資金或實物,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或實物對被投資的企
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有的投資,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專案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只按債權處理,無論被投資專案盈利或虧損,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所投入的資金就不是股權,而是債權了,這種投資關係,應認定為借款關係。
3.以融資租賃形式借款。融資租賃是指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賃公司或信託公司)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或出賣人的選擇,從出賣人那裡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並付清租金之後,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有的出租人並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款人購買租賃物後,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併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種形式上的租賃關係,其實質上是借款關係。
4.以委託理財形式的借款。委託理財,通常是指委託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委託他人管理、處分以獲取收益,受託人獲取報酬的行為。另外,委託理財關係還包括信託,信託是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託資產。一些沒有經過法律許可的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以各種方式吸引投資者投資於證券、信託、基金等理財產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款關係”之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係。
5.買賣賒欠形式的借款。企業間在進行商業交易時,在買方暫時缺乏可用資金,而賣方又確信其資信可靠的情況下,就會自發產生賒銷商品、延期付款的商業信用行為。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則是採取賣方收回價格優惠承諾或買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處理。這種商業活動解決了商品交易中資金短缺的困難,從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種變通,但從實質上看,它是一種金融活動,是賣方為買方提供了一筆購買貨物的資金,其實質仍是借款合同。
6.空買空賣形式的借款。空買空賣指的是買方不支付貸款,賣方不交付貨物,雙方只就之間的差價結算盈虧。其表現形式是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買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買賣”的貨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買賣”的貨物。雙方進行的實際上是一種借款行為。
7.存單表現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透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
二、企業之間借款關係的法律效力
貨幣借款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各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准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專營。由此可見,企業間相互借款,在一般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實踐中,可不按無效處理的有以下幾種:一是有上下級關係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企業之間的借款。例如,集團總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借款,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間的借款。二是有聯營、協作關係的企業之間的借款。例如,一方企業向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業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協議有扶持與被扶持關係的大中型企業對小型企業之間的借款。上述幾種借款,應以幫助對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出借資金的一方,也不應向對方收取高於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利息,並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另外,還有幾種由非金融機構參與的借款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有效的:一是小額貸款組織企業的貸款行為。二是典當行。三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可見,以上幾種企業間的特殊借款是被認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業之間借款糾紛案件的處理
1.關於本金。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款,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除應按照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款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
2.關於利息。儘管以上司法解釋中的有關非法借款約定利息的處理以及處罰辦法在實際當中已不適用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借款合同一般僅是保護本金部分的債權,而對於利息債權仍不予保護。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7
甲方(出借方):
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民法等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為充分利用資金資源,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用途:乙方所借款項用於日常經營週轉所需,不得用於非乙方營業範圍之外的目的,不得將借款轉借他人。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甲方不得預收利息,如甲方要求先付利息,借款本金按減掉先付利息後的金額計算。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按每月 計算,按月計息。借款非一次到位的,按到期時間分筆計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乙方銀行賬上時間為準。
甲方如以現金方式支付借款,甲方應將現金全額繳存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後該筆借款方可生效。借款時間以現金繳款單上銀行印戳或電子銀行回單時間為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就每筆借款開出借據,借據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所持借據應於乙方歸還借款後交回甲方。
五、還款方式:借款到期乙方以銀行轉賬方式還款,還款前甲方應提前告知與甲方姓名相符的收款賬號。按月付息,合同期滿本息全部結清。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對違約使用部分,加收10%的罰息。
2、如乙方不能按時支付利息、或甲方經營業務有重大調整,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如乙方終止營業、破產清算,甲方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還款。
七、借款如需展期,要求展期一方應在到期前30日內向對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甲方同意後簽署補充協議辦理展期手續。
八、其他:
除因本合同規定事項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甲方第一筆借款到賬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出借人、借款方各執一份。
甲方(出借方):
身份證號:
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帳號:
乙方(借款方):
地址:
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8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麼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沒有對借貸雙方的主體作出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個人間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企業間借款合同一直被作為無效合同來認定。
企業間借款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人民法院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該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而這裡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係指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8日釋出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是,由於《貸款通則》的釋出者是中國人民銀行,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貸款主體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部門規章的規定。
那麼《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適用上述第五十二條第
(六)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規章,而不屬於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作為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訴訟風險
儘管在法律界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但是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因此,如果企業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依據雙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訴訟,則比較其他型別的借款合同,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特定的訴訟風險。
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一般在這類訴訟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護外,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在訴訟中亦存在因合同違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會發出制裁決定以收繳借款合同中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及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之日期間內的利息。
三、企業間借貸的合法途徑
作者認為,在現行的司法實踐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企業間的借貸可以選擇委託貸款的方式。委託貸款,係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物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9
甲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需要,向甲方短期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為( )。
第二條: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乙方用於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年日止。借款到期後,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延期。
第四條:借款利率和計算、結息及罰息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借款利息自借款付至乙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乙方指定接受款項的賬戶為: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算,貸款到期後利隨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3、罰息:若乙方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從逾期之日起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逾期借款罰息利率為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對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內按約定的借款利息計收復利,借款逾期後按本條本款第一項約定利率計收復利。
第五條:借款的給付
甲方於本協議簽訂後日內一次性向乙方給付借款,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 ) 。
第六條:還款原則
1、 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還款,均按先還息後還本的原則償還。
2、乙方必須在本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或甲方同意寬限的期限)清償全部借款本息。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1、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如乙方未能在20xx年5月14日前還清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承諾無條件在20xx年5月 日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確保甲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的他項權利。
2、乙方抵押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息、罰息、違約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
3、乙方確認並保證用於此次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楚,沒有為其他第三人設定他項權利或其他形式的權利瑕疵。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有權瞭解乙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的用款計劃、財務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用。
3、按本合同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4、乙方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甲方債務的償還。
5、在未還清甲方的借款本息之前,未徵得甲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6、本合同項下借款未清償之前,乙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合資、停業、歇業、解散等足以影響甲方借款債權實現的行為,乙方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等情形,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不利影響,均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並按甲方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
7、乙方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評估、登記、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一項義務,甲方有權行使以下權利:
1、要求乙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全部未清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2、按貸款本金的20%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3、乙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承擔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所載明的罰息。
4、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採取司法手段處置乙方抵押財產。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10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就借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借款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期限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現金共計人民幣xx元整(大寫:xxxx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為xx年,自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入的資金用於xxxx。如業務發展需要,甲方也可將該筆本金用於xxxxxx。乙方有權隨時對資金去向向甲方索取書面說明。
第三條利率與利息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為稅後%,即借款總額%,合計人民幣xxxxxx元整(大寫:xxxx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劃出資金之日起計息,利息在所借款項到賬後當場以現金或現金劃賬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時支付利息,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當場解除合同,並向甲方索取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四條還款方式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xx種還款方式:
(1)甲方分期償還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甲方一次性償還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號為收款賬號並保證其真實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屆滿前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還款金額)匯入該賬號。
開戶行:xxxxxxxx
開戶名:xxxxxxxx
賬號:xxxxxxxx
3.甲方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時,應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簽訂借款展期協議後有效,否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並可向甲方索取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貸款的擔保
甲乙雙方選擇履行本條第xx款。
1.本合同借款無擔保;
2.本合借款的擔保方式為xx,由乙方與擔保人就本合同的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編號為xx的擔保合同。
第七條甲方保證
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提供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檔案、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3.甲方保證: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東變更而失效,無任何欺詐行為,併為不可撤銷、不可更改的無條件保證兌現的見索即付憑證,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藉資金到期後,若不履行承諾,惡意逃避或故意拖延還款,願接受下列處治:乙方憑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我公司追索,我方無條件放棄一切抗辯和反訴權。乙方可憑此借款合同依法凍結我公司的銀行帳戶;借款合同轉為我方欠乙方的欠條;追回應兌現的款項並按該借款總額加收每天1%的滯納金;追索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我公司承擔。
第八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間,甲方經營決策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包括但不限於轉股、改組、合併、分立、合資、合作、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等),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甲方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3.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監督。如乙方要求,甲方應當提供真實反映借款使用情況的報表及其他檔案。
4.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變相轉移本合同的債務責任。
5.甲方轉讓、處分其重大資產或營業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貸款,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6.如發生影響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經濟糾紛、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等,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7.借款期間,甲方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專案負責人、住所、電話、傳真等,應在變更後七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借資金給甲方。
2.對於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資料等資訊,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還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同意。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收取辦法為:
3.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借款、利息及其他費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償還前述款項之日即為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1)甲方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乙方書面催告後,仍未償還的;
(2)甲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財務狀況惡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4)甲方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權按照未付利息每日1%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未清償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權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評估及公證事宜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要進行評估的,可由雙方共同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且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內容的需在乙方所在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擔保的,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11
應計徵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範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
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徵稅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裡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說,印花稅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說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疇,不繳納印花稅。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稅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稅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稅收層面上來說,印花稅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並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