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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處理合同模板集合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處理合同 篇1

  xxxx製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裝置執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裝置造成汙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床等裝置出水水質超標,混床樹脂造成汙染。為了保障裝置的安全執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後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諮詢服務,並定期對反滲透裝置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執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引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後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並以甲方的檢測資料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資料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複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並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係。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說明,並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於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並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資料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並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執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採取有效地預防措施,並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汙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說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效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最佳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並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相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於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執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執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專案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專案,分析頻度如下:

  專案 頻度 專案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鹼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專案 標準

  反滲透進水餘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採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簷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矽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餘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執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後,出現膜表面結垢汙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汙染的型別及造成汙染的原因,做到對症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後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臺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脫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於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週期不小於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裝置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2

  某房地產公司在20xx年2月將某大廈其中一層出租給李某經營酒樓,租期為3年,並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違約金,但李某經營不善,酒樓虧損嚴重,便不想繼續承租,但已經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約定的違約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會承擔很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大廈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且雙方租賃協議未經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剩餘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3、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

  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這一案例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的租賃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根據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對於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工程,如果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說,這份租賃協議,因為違反了《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有可能因為違反消防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如果訂立合同時沒有取得驗收合格證,但幾個月後經過驗收取得了合格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效力?

  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違法建築以及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築出租後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規定,出於維護市場穩定,促進交易,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那麼合同的效力會可以得到補正。

  三、租賃沒有經過備案,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原建設部在1995年頒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為無效,但它屬於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檔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從理論上來講,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屬於對抗要件主義,但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終歸於無效,那麼怎麼處理?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3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在關於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於企業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

  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於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處理合同 篇4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時,由於相關法律意識淡薄,並未簽訂勞動夥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在勞動者主動離職時,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為您解答。

  一、辭職的條件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為勞動者繳納保險事項,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是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使用解除勞動關係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可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拖欠工資。

  本文介紹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的條件以及工資賠償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若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則需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提起上訴,具體細節需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

處理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