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建築合同模板合集9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合同 篇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透過設定的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特殊的承攬合同,由於建築市場實行的先定價後成交的期貸式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建築行業的高風險性;同時,由於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大、工期長、材料裝置消耗多、質量要求高、產品固定地點、受自然和環境影響約束等具有經濟性技術性的特點,再加上目前建築市場僧多粥少,處於多重關係的市場下,市場對業主的約束和規範甚少,合同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權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市場交易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和不利地位。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築市場法制環境日趨規範和當事人自治原則的新形勢下,如何加強企業施工合同管理,防範和規避市場中的合同風險,已成為每個施工企業的當務之急。
1、合同風險的主要表現
1.1施工合同所依照的是否為有效的法律法規,合同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等問題,通常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或未能針對性地擬訂解決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的保險、工程款的撥付、合同解除等具體情況的條款,或光是列入《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等原則性條規,到時候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陷入於法無據的尷尬和風險。
1.2合同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權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苛刻的條件下,被動地承受著質量、工期等方面的諸多風險。
1.3業主違約,拖欠工程款的風險。由於業主的資信存在問題,建設資金缺乏或違規工程的存在,使後續資金不能到位。
1.4先定價後成交的價格風險。建築工程的合同標的,往往需要一定的過程才能完成;受市場多種因素的影響建築材料的價格有時會發生劇烈波動,合同的固定價、包死價均給施工方帶來較大的風險。
1.5履約過程中的變更、簽證風險。由於業主的原因,引起設計和施工圖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條件和作業條件的意外變化等,施IT程量的增加,而業主不按時簽證或回覆聯絡單,給施工方帶來利益損失的風險。
上述列舉是合同的主要風險,從風險毒現來看,這些現象屬於合同風險管理的範疇。因此,施工企業應主動急遽作出反應,特別是《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依據出臺以後,施工企業要運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防範和規避市場中的合同風險,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企業防範和控制施工合同風險的具體措施
2.1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和程式,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流程,這些程式和環節應包括:介紹信的開具、招標資訊的跟蹤、中標情況的彙總、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用印、履約跟蹤、變更、違約、解除、終止等。除了總公司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分公司設立的企業,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增加自己的管理制度,這樣可使合同管理的細節有章可循,有案可查,減少不必要的失誤和盲目所帶來的市場風險。
2.2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合同管理體系。
2.2.1大中型施工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分公司或專案部應設立合同管理崗位,應由專人專責管理。
2.2.2合同管理人員首先要具備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熟悉合同簽訂和變更、索賠程式,同時還要具備工程管理、造價管理知識和實際運用能力。
2.2.3應採用統一的合同文字。最好直接套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推薦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其特點是規範、全面、嚴謹、準確,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採用這個文字,將有利於避免因管理人員水平不高或疏忽而產生的漏洞,有利於明確合同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有利於合同爭議的解決。但在市場中處於強勢地位的那些業主和發包方往往不願採用該文字,常常喜歡自己擬訂合同。這時施工方要引起高度重視,對擬訂的每個條款,特別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加以仔細斟酌,以免無效合同和錯漏、歧義的產生,儘量限制業主風險的轉嫁,盡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合同中的任一條款都有可能給當事人帶來較大風險和重大的損失。
2.3要從程式和實體上把好合同評審關,並嚴格評審
2.3.1要充分研究招標技術檔案。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其中很多關於技術性的要約條款,涉及到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義務,並將成為合同的主要內容。評審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應是專案的合法性、工程承接的可能性、施工難易的程度、資信狀況、風險程度、以及業主或發包方以往的經營業績與履約能力等,企業的合同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應作出明確的評審結論,確定是否參加招標。
2.3.2如投標中標,從程式細節上對合約簽訂權的要求,作出對應的規範化的操作標準和流程。在主體上,根據招標檔案和要求規定的合約條款,作逐條的綜合評審。並根據合約標的和專案規模的大小,由企業內部合同主管部門協同相關部門以會議會審的方式加以評審。針對合同涉及的法律依據、施工和材料要求、免責條款、條文詞句,進行嚴格稽核或修改。對施工企業法人代表的授權代理人,要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保證企業法人授權行為的規範。
2.4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企業的合同專用章是代表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外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簽訂合同的憑證。因此,企業要實行合同專用章審批和使用分離的規定。
2.4.1由企業主要領導負責審批。
2.4.2指定專人做好登記、用印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2.5加強履約合同過程中的管理。
根據建設施工合同持續時間長,標的額度比較大,而且合同履行過程中干擾事件和市場因素多變,變更、增補合同和施工簽證頻繁,施工企業要應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第16~19條,指導專案部加強簽證管理,及時收集和整理好原始憑證。這是減少合同雙方紛爭和施工企業經濟損失的惟一途徑,也是合法合理轉移合同風險的主要手段,更是合同當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辦法。
3、加強法律學習,提高防範能力從現有的市場環境來看,施工企業承擔太多不應承擔的市場風險,但市場的有序、完善和規範,有一個漸進的過程。
施工企業應從領導開始到有關部門及人員學透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建築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基本法律,還需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像《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作為法院判決和法官直接引用的具體法律根據,並具體落實到企業的施工合同管理中,練好保護自身權益的內功。這樣,就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經濟中合同和法律訴訟的風險,萬一被訴訟,也能用法律保護自己。這就要靠施工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有效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等類似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
建築合同 篇2
發包方:南通華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陳愛良 發包 立協人 (以下簡稱 方) 承包方:薛付才 承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的依據為華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科教城所籤的合同,大合同中的條款適用本合同。
發包方因施工需要將野丁小區14#樓的水電、消防安裝工程承包給承
包方施工,為了使本工程保證質量、保證工期、保證安全,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及面積:野丁小區14#樓水電、消防安裝, 1.1萬平米
2.承包內容:本樓水電、消防安裝工程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質量等級:合格
二、合同價
工程總造價 金額(大寫): 約壹仟叄佰肆拾萬元.
水電、消防總造價 金額(大寫): 約壹佰陸拾萬元. 本工程的付款依據為以上合同價為基準。
三.發包方工作責職
1.依據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對承包方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等工作中 行監督與指導。
2.按合同規定及建設單位付款給甲方比例按時付給承包方工程款。
四.承包方工作責職
1.在發包方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權負責本工程水電的安裝。
2.工程質量:承包方對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全面負責制,自覺接受各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達標,確保工程的質量等級。
3.工程安全:在施工過程中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管理好施工人員,確保不造成任何事故,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因自己違章造成的事故均由承包方自己負責,與發包方無涉,若因非承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人員造成傷害則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五.結賬方式:
由承包方與大甲方結賬按圖紙工程量+變更由審計部門審計核定和公司均攤的下浮為8.98%時的總價減去甲控材部分後的金額扣除地方稅金、材料票稅金和公司上交後的總額乙方上交給發包方8%的管理費,甲控材部分則上交甲控材金額3%的管理費,在投標和施工時發生的必須要攤派的費用則由發包方提供票據或有力證明按工程總價和安裝總價的比例攤派,發包方除此以外概不收取承包方任何費用,若工程以8.98%為基準多下浮一個點發包方的管理費則少收一個點。
六.付款方式:
按大合同建設單位付給甲方的工程款同等比例同等進度付款,沒按進度付款的,在穿線前必須補上,若因此而影響工程進度則與乙方無關。
有其他事由和爭議均協商解決或提請有權部門協調解決。
此協議共兩頁一式兩份,發包、承包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具法律效應。任何一方違約或解除合同都得負法律責任。
發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建築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XXXXXXXXXX
承包人(全稱):XXXXXXXXX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准文號:XXXXX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XXX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XXXXXXXXXX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X元(人民幣)
¥:X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XXXXXXXX 年XXXXXXXXXX 月XXXXXXXXXX 日
合同訂立地點:XXXXXXXXX
本合同雙方約定X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XXXXXXXXX承包人:(公章)XX
住所:XXX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
委託代表人:XXXXXXXXXXX委託代表人:XXXX
電話:XXX電話:XXXXXXXXXX
傳真:XXX傳真:XXXXXXXXXX
開戶銀行:XXXXXXXXXXXXX開戶銀行:XXXXXX
賬號:XXX賬號:XXXX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
最高院建築施工合同
建築合同 篇4
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址:
承租方: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共計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__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租金租金收取:
第四條押金(保證金)經雙方協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元。承租方交納後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後,押金餘額退還承租方。
第五條租賃物資的維修保養租賃期間,承租方對租用物資要妥善保管,並負擔維修保養費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不善等,要按雙方協商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及維修收費辦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償付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
第六條出租方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承租方,租憑物資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為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二、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的違約金。
2.逾期不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金期租金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附件__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建築合同 篇5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有關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築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總合同工期日曆天數____日曆天。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具體形式日期以發包方代表簽署的開工報告為準,以此順延。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經雙方簽署並經合同辦簽證後生效。
七、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1、本合同使用漢語。
2、適用法律和規範:國家現行《建築法》、《合同法》等。
3、適用標準、規範:現行建築施工技術規範。
八、發包人工作
1、開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六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消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房屋中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帶的水、電等裝置,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手續。
2、指派________為發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3、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築物及裝修、裝置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
4、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裝置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5、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
6、協調處理與居民的日常糾紛,並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
九、參加發包方組織施工圖紙或作說明的同志,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發包方審定。
1、指派________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承包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2、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建設工程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書決算。
3、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周圍建築物、裝置管線等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清運等及各種護衛和垃圾清運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4、工中未經發包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得隨意拆改幫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裝置管線。
5、工程竣工未移交發包商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成品進行保護。
十、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應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 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 不可抗力;
2、承包方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以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十一、合同價款及調整
1、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
2、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自行考慮、已包括在合同造價內。
3、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設計變改部分、發包方派駐現場人員簽證的內容。
十二、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採用第________種;
(1)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________%包乾風險係數計算(已計入合同價內)。包乾風險不包括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可調價格:按照溫州市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________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3、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達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28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14天內,結清尾款。
十三、違約
1、發包方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2)不全面履行合同中發包方工作的違約責任工期順延、並支付停工損失。
十四、爭議
當事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溫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颱風、洪水、地震、大暴雨等自然災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2)發包方承包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因合同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十六、工程質量保修
1、外牆塗料保修期壹年。
2、雙方約定承包方向發包方支付工程質量保脩金額_______________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半年一次性退還給承包方。
十七、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發包方(章):承包方(章):
發包方代表: 承包方代表:
年月日
建築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甲方:易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河北瀚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由乙方承攬甲方所有廉租房屋維修工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依據《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房屋維修工程
1.2工程範圍:甲方所有廉租住房
1.4質量標準:達到按國家相關專業規定的專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2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應積極支援乙方工作,協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2.2對乙方分包經營中的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文明、環保施工等有協調、監督、檢查權利,並與甲方簽訂相關的安全、技術協議。
2.3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協調、管理,有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有不履行合同的情況,甲方有權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嚴重的直至終止合同。
2.4甲方應負責協調乙方人員、裝置順利進場並施工,如乙方人員、裝置受到阻攔無法進場施工,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3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工程專案正式開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3.2乙方應按照現場文明施工及環保有關條例進行施工,遵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甲方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3.3乙方在現場施工應接受甲方及甲方委託施工的專案部施工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現場其他施工隊伍的施工。
第4條 付款方式
每年分兩次付款,半年一次,材料價格以保定價格資訊中心為準,人工費以實際發生計算,每工200元整。
第5條 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環保施工
4.1乙方應按國家及行業規範要求進行施工。制訂質量管理目標,落實質量責任制,確
保實現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質量目標。
4.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攬期間應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承擔在現場作業期間因乙方原因而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乙方需接受甲方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考核,相關考核金額作為違約責任處理。
第6條工程質量及驗收
5.1本工程以《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及驗收規範》等國家制訂的施工以及驗收規範和甲方驗收約定檔案與設計要求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甲乙雙方如遇對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標準有相互牴觸或異議的事項,由甲方在驗收約定檔案中有關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比較優勝的原則選擇確定該項的約定標準。
5.2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3工程維修完工後,由甲方負責人驗收並現場計算工程量並確認簽字。
第7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甲乙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項義務應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8條 附則
7.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險時或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訂協議
7.2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建築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一、委託範圍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為深華商業大廈內所有的建築垃圾清運承包商,並按政府相關妥善清運處理建築垃圾。
二、委託期限:
清運期限為期一年,自20xx年____月____日至20xx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委託費用:
按車計費,裝滿 元/車。
四、委託方式
乙方承包全權負責建築垃圾清運,費用按車計收,按月結算。其中車輛要求車載不少於1.5噸,車廂圍板尺寸不少於:長3.1米、寬1.8米、高0.8米。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及約定,以行業公認的最高水準,勤勉、盡職地從事本約定項下之工作並提供服務。
2、乙方應遵守甲方現有規章制度,並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約定的工作,不得破壞公共裝置設施,如有破壞按價賠償。
3、乙方應確保建築垃圾及時整潔地被清運,為確保建築垃圾能夠及時清運,甲方收取乙方 元(人民幣 元)做為押金,以期對乙方的約束和管理。
4、乙方應指定一名乙方代表並授予其足夠的權力。該乙方代表將統一行使本約定項下的權利,並在約定履行過程中負責與甲方間的協調。
5、結算時,乙方應提供正規發票。
六、甲方配合
1、甲方指定一名甲方代表並授予足夠的權利。該甲方代表將統一行使本約定項下的甲方權利,並在約定履行過程中負責與乙方間協調。
2、乙方清運建築垃圾車輛甲方予以免費放行。
七、工作流程
1、乙方代表在接到甲方代表的電話通知後,應及時安排車輛進行建築垃圾清運工作。
2、乙方應憑藉甲方物業部代表簽發的《垃圾清運單》,裝滿出車時,應由保安部當值隊員及班長簽字放行後方有效。
3、《垃圾清運單》共兩聯,上聯留給當值保安班長,下聯乙方運輸車輛儲存,《垃圾清運單》作為雙方清運垃圾車數的結算憑證,應妥善保管,如乙方遺失甲方不支付該車建築垃圾清運費用。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協同解決。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建築合同 篇8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租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合同,須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租賃材料物資時,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擔保單位證明到甲方辦理物資租賃合同。
二、乙方在租賃物資,需先向甲方交納押金鋼管每噸 元,租賃物資退還手續完畢,租金結清,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三、租賃物資價格表:
四、租金結算依據和標準:
結算依據和標準,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以甲方“租賃物資收發憑證、碼單”並經雙方指定經辦人簽字為準,並同時作為租金結算的有效憑據,以物資發出時日起,按每月25日為租金結算日,每月結算一次,最遲不超過十天,否則甲方每天收取乙方租金總額的3%滯納金。
五、租賃時間: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期滿,租賃物資還未還清,以乙方實際使用時間為準。
六、乙方歸還租賃物資,必須按乙方所租物資的“收發憑證原始碼單”的規格型號,保持平整、乾淨、無損缺,修復完好後歸還甲方
庫房驗收。如乙方歸還未維修的物資,甲方將收乙方的維修費,扣件除垢、洗油修理費元/套,缺絲桿元/套,如有爛扣件 個折壹個(主筋斷裂不要),如乙方原因造成所租材料不能修復的,按市場價格或單位價值的100%賠償。
七、發貨和退貨地點:甲方倉庫、提貨和退貨的運費、裝卸費用均由乙方自理。上車費 元/噸,下車費 元/噸。
八、違約責任:如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收取同時承擔材料總價值的28%違約金。
1、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及滯納金;
2、擅自轉賣或不按合同規定使用租賃物資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物資轉租、轉借他人的(如甲方同意轉租第三者,必須有書面協議和負責人簽字即生效)。
九、租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租賃期限屆滿,乙方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應於期滿前3日到甲方單位辦理延期手續補籤協議,並按約定繼續交納押金、租金。未按約定交納押金的、租金的、遇有甲方上調租金調價標準的,執行甲方上調後對外公佈實施的價格,不再另行通知。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變賣、抵押租用材料或變更合同約定使用地址的,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租賃物返還及各項費用清潔之日終止。
十、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妥,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據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負責人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與本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約定事宜: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單位蓋章和負責人簽字後生效。
十四、乙方指定經辦人:(領料人)(如有變動乙方應向甲方書面通知,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甲方(章):乙方(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建築合同 篇9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存在大量的管轄權爭議,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未頒佈前,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不明確且存在法律適用的爭議。20x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透過的《民訴解釋》明確了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一般規則,具體闡述如下: 一、《民訴解釋》頒佈前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現狀
我國法律最早對合同糾紛管轄進行規定的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該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其後民事訴訟法將合同糾紛管轄規定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很少產生爭議,但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因法院對於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現諸多爭議。
(一)程式法與實體法關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不統一
程式法和實體法關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相差甚遠,存在很大的脫節。
民事訴訟法對於合同履行地沒有具體規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至22條只是對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五種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進行了列舉式規定。最高院對於合同履行地也作出了大量的批覆、覆函、通知。但上述這些規定是不完全列舉,沒有涵蓋合同的所有型別,同時內容龐雜沒有規律可循,甚至出現了最高院批覆前後矛盾的情況。
《合同法》等實體法則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和履行確定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亂
由於程式法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定義,實體法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法院在審理合同履行地管轄爭議案件時,存在能否當然援引實體法中“合同履行地”解決程式法管轄問題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援引實體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即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履行地。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援引實體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原因在於:實體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不確定性。當事人是因合同糾紛才訴至法院,合同履行地也是實體審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合同履行地無法確定。二是合同履行地具有多樣性。實體法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包括主合同履行地、從合同履行地、書面約定的履行地等等。兩種觀點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關於合同履行地管轄權異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斷出現。 二、《民訴解釋》對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民訴解釋》確立了一個簡便的合同履行地認定規則,即以程式法的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民訴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文引進《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明確了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即除法律的特別規定,合同履行地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爭議標的不為給付貨幣或者不動產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文的核心規則為一般情形下,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確定規則的具體適用
《民訴解釋》明確了合同履行地首先以當事人的約定為準。即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滿足當事人的管轄預期。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並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金錢給付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以金錢的形式來承擔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違約責任,但不能以類似違約金這種以給付金錢的責任承擔形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甲為貨物出賣方,乙為買受方,如甲起訴要求乙支付貨款的,此處的貨款為合同義務中的“給付貨幣”,甲為接收貨幣一方,甲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乙起訴甲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此處應適用“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甲為履行義務一方,甲地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條文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履行義務需要結合實體法的內容確定。實體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作出作為債務內容的給付,並因此使債權目的達到而歸於消滅,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雙務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則會負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作為對價。雙方約定的義務內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點也可能發生相應變化。如上述買賣合同,乙起訴要求甲交付貨物的,甲為履行義務一方,甲地為合同履行地。
針對合同多個履行義務,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如買賣合同中的主要義務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和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民訴解釋》確定了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認定規則,使得合同法中關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在程式法中充分適用,解決了司法實務中關於能否援引實體法中“合同履行地”解決程式法的管轄問題的爭論,統一了裁判觀點,有利於減少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爭議的數量,同時也便於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