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通告> 關於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告範文

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告

關於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告範文

  ****市地方稅務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行為,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防止稅款流失,現就規範我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預售相關規定

  (一)商品房銷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嚴禁以任何形式預售或者變相預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銷售實行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所有購房款,均應按合同約定,存入市住房部門設定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三)商品房銷售實行網上聯機備案制度。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網上聯機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預售票據使用

  (一)《專用票據》的領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發生銷售行為,必須到專案所在地地稅機關領購《****市商品房銷售預收款專用票據》(簡稱《專用票據》)。

  (二)《專用票據》的開具。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各種形式預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項,必須向購房者開具《專用票據》,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憑證替代。

  (三)《專用票據》的作用。《專用票據》是房屋預售環節唯一合法有效的憑證,是購房者換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辦理權屬登記的重要前置條件,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件。

  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一)購房者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進行商品房預售的,可向專案所在地房產監察部門舉報。

  (二)購房者在交納房屋預收款時,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索取《專用票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使用《專用票據》,以其他收款憑證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憑證到專案所在地地稅機關舉報,或者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三)購房者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專用票據》,對《專用票據》真偽有疑問的,可持《專用票據》到專案所在地地稅機關進行查詢辨別。

  四、違法處罰規定

  (一)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對預售人處以交易額5%的罰款;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關於維護****市開發建設市場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見》(哈房發〔XX〕4號)的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予以停建、停售,並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直至繳回行政許可或終止辦理建設專案相關建審手續的處罰。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開具《專用票據》,取得預售房款,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數)的罰款。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