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通知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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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春經開區管委會,駐區、區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40號)、《**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支付管理規定》(**政辦發〔2015〕19號)、《**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15〕1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勞動報酬,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防監控,從源頭上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
(一)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住建、發改、交通、水利、國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對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拒不改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准其新開發建設專案、不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築施工企業,依法對其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專案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限制。
(二)強化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招聘農民工,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施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等管理臺賬。建築施工企業招聘農民工,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或勞務公司與農民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金額和支付時間等內容。未經授權的建設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
(三)加大宣傳力度。透過開展政策諮詢、發放資料等多種方式,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營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濃厚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及時曝光。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引導依法維權。加大法律服務工作力度,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就近便捷獲得法律援助。
二、完善管理機制,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
(一)健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由人社部門開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存款賬戶,建設施工單位在專案開工前,存入相應的工資保障金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應交保障金數額及繳存方式。根據工程造價以超額累進的方式核算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即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照4%、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來核定。人社、住建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一次性核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並開具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通知書,由建設施工單位到指定銀行繳存工資保障金。住建部門憑人社部門開出的工資保障金繳存通知書和施工單位持有的銀行繳存工資保障金憑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加倍繳存。
2.工資保障金期限。工資保障金的保障期限為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驗收後向社會公示6個月。在此期限內原則上不得退還保障金,特殊情形由人社、住建部門另行協商確定。
3.退還工資保障金。工程竣工驗收並向社會公示6個月後,施工企業(以工程為單位)憑該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和出具的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申請辦理工資保障金退還手續。人社、住建部門經核實該工程無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情況後,應及時退還施工企業該工程專案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及所產生的銀行利息。
4.工資保障金的監管。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經人社部門處理後拒不支付或無經濟能力支付的,人社部門有權動用工資保障金專款代為支付。
(二)落實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凡向住建部門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向人社、住建部門作出在約定期限內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企業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積極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和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由企業為農民申辦個人工資賬戶和銀行卡,委託銀行將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匯入其個人工資賬戶。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支付清單,並按月將各班組工資支付情況在工地醒目位置張榜公示。農民工領取工資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嚴禁建築施工企業將農民工工資委託“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發放。
(三)落實建設領域欠薪清償責任制度。按照“誰承包、誰支付”的原則,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築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築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對於政府投資的工程專案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級政府限期予以清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
(四)建立企業工資支付誠信評價制度。建立企業勞動保障誠信檔案,由人社部門定期開展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實行分類監管。把發放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範圍。對經人社部門評定的失信企業、經住建部門認定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築施工企業,要錄入企業徵信系統,依法對其銀行授信給與限制。
三、嚴格行政執法,嚴厲懲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
(一)加強勞動監察執法能力建設。強化勞動監察機構建設,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工作經費、執法車輛等方面予以保障。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網格化、網路化)建設和管理,形成覆蓋全區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體系,逐步實現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情況的網上監察。
(二)開展專項檢查治理欠薪問題。人社、住建、公安、水利、國資、工商、工會等部門要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季節或元旦、春節、“兩會”等重要時間節點前,聯合開展專項檢查,集中整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突出問題。人社部門要將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施工、公路建設、水利建設、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作為勞動監察重點,透過受理投訴舉報、開展日常巡查等有效方式,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
(三)依法打擊欠薪犯罪和惡意討薪行為。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或透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要及時受理立案,限期結案;對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惡意討薪、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要依法處理。
四、強化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
(一)完善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部門職責,形成鄉鎮、街道、長春經開區和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國資、工商、工會、發改、財政、經合、教育、信訪、金融等部門單位參加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對鄉鎮、街道、長春經開區和相關區直部門的績效考核內容。
(二)落實部門對主管領域欠薪問題負責制度。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的仲裁調解工作,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和依法查處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經合、國資、國土等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理本行業涉及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質量、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問題的欠薪案件,督促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房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合同撥付工程款;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法追究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專案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協調處理,對拖欠工程工資的建設單位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資專案。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經合部門負責協調企業誠信資訊共享,監管規模企業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國資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國有企業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措施,協助解決所屬國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商部門要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不誠信行為予以記錄,在信用等級評定方面給予限制。工會要加強法制宣傳和執行監督,協調推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其他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援,共同配合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三)加強督促檢查。對工資拖欠問題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和重大欠薪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作為、欠薪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