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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有效仲裁協議須知的事項

簽訂有效仲裁協議須知的事項

  1、簽訂仲裁協議要遵守自願原則。

  仲裁協議的簽訂和成立,應遵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解釋》第十一條 規定,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檔案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

  2、仲裁協議形式。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解釋》第一條規定,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3、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仲裁事項應約定清楚明確。或者做概括約定,則可以做廣義的解釋。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解釋》第四條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或裁或訴,沒有唯一選擇的,仲裁協議無效。

  《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有仲裁協議,法院即不受理相關案件的起訴。但是,如果仲裁協議無效,法院就可以受理。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無效。

  6、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約定的仲裁機構或法院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時間。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8、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獨立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等情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9、仲裁條款示範: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