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仲裁申請書
導語:我們很多的時候都會寫北京市勞動仲裁申請書,但北京市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申請人:
性別:女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身份證地址:廣西
現常住有效通訊地址:廣州
被申請人全稱:廣州XX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單位性質:私營
郵政編碼:510000聯絡電話:136
註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南暉路二樓
現辦公地址:廣州海珠區工業大道中313號東方紅創意園
仲裁申請:
1、要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X月1X日止存在勞動關係;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依法簽署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XXX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補足因曠工扣款造成的2014年10月工資不足額部分的24XX元;
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申請人離職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1XXX0元;
6、裁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重新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雙倍工資、2014年1X月未足額工資、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合計:45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1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工作,任文案策劃一職,主要負責公司客戶的文案的編輯、撰寫和專案的策劃、統籌工作。申請人2012年1月至3月的試用工資為20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工資標準為28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2014年1月至8月的工資標準為4200元、2014年9月至11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單位後,盡心盡職工作,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試用期間簽署一份的試用期合同,期滿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申請人自入職以來,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申請人單位未為申請人購買社保。2012月8月至2014年10月被申請人也均未依法為申請人足額繳納社保。
2014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請人需請假3.5天北上參加婚禮。申請人已於10月13日提前遞交請假條,被申請人表示假期長,需考慮。10月16日,申請人再次遞交假條,被申請人只口頭批覆1.5天假期,同時臨時表示申請人10月17號需出差深圳,建議申請人機票改簽。申請人表示與朋友同行,特價機票無法退改,且申請人已將假期期間的專案工作妥善安排給相應人員,相關人員均已知曉。現,被申請人駁回請假需求,申請人無奈曠工3.5天。
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經事先請假擅自脫崗者,以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視同一次計算),每次扣100元;達31分鐘者視為曠工”進行曠工罰款,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累計罰款5300元,最終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550元發放;被申請人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次將按照勞動合同管理中的第6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及在沒有出示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以“在公共平臺釋出事件的.片面資訊,以及辱罵和誹謗公司,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當即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被申請人不實的解僱通知不能算有效的離職證明,且該份解僱通知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再求職。現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出具離職證明,註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資訊。在被申請人沒有依法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經濟賠償金、合法結算工資及未依法繳納社保等情況下,申請人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17日。
申請人已事先請假並妥當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請人均不批覆假期,迫使申請人曠工赴約。事後被申請人以公司制度為由對申請人做出曠工罰款,並以“一年內累計曠工3次”為由在11月17日當即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而申請人連續曠工3.5天也並未符合被申請人單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計曠工3次”條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8條、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72條、第8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0條、第24條)《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第61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如今,被申請人不願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工資、足額工資等及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無奈之下,申請人唯有訴至仲裁委,請仲裁委查清事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計算公式:
仲裁請求2的計算公式:
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最多11個月的雙倍月工資差額:
2012年2月、3月的月工資為2000元;
2012年4月至12月期間的月工資為2800元;
合計2000×2個月+2800×9個月=256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
仲裁請求3的計算公式:
2014年10月工資差額:4700(10月份工資標準)-71.79(請假期間無工資)-723(曠工期間無工資)-1478.21(已發)=2427元;
【10月份工資標準為4700元,計工資天數為22.75天,現10月實發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請假相應工資為71.79元,曠工3.5天應扣除相應工資為4700-22.75×3.5等於723元。】
(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
仲裁請求4的計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請人10月份的工資標準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仲裁請求5的計算公式:
經濟賠償金:
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1月止,申請人工作年限為3年;
2012年12月的工資標準為3500元,
2013年1月至8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
2014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資標準為4700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故經濟賠償金為(3500+4200×8個月+4700×3個月)÷12個月×3個工作年限=12800元。
此致
廣州市海珠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