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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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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x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廣東省xx市xx區xx路xx花園x棟xx室

  第四條經營範圍(以營業執照核准為準):xxxx,xx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專案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貳個。

  1甲方:張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鄰水縣鼎屏鎮北外村2組

  2乙方:周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重慶市巴南區魚洞鎮石臺街87號附107號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解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張xx 出資人民幣xx萬元 佔註冊資金xx% 貨幣資金

  劉xx 出資人民幣xx萬元 佔註冊資金xx% 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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