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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學習知法守法敬法學習總結

2017年銀行學習知法守法敬法學習總結範文

  總結以便發揚成績,克服缺點,吸取經驗教訓,使今後的工作少走彎路,多出成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和整理的2017年銀行學習知法守法敬法學習總結範文,希望能幫到大家!

  2017年銀行學習知法守法敬法學習總結範文(一)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營造學法律法規、學規章制度、學業務知識的良好氛圍,全面推進從嚴治黨、從嚴治行,近日,農業銀行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支行積極開展“知法·守法·敬法”案例警示教育活動。

  該行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一把手為組長的案例警示教育活動領導小組,並結合實際制定案例警示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細化日程安排,確保有序推進活動的開展。同時,召開案例警示教育動員大會,對案例警示教育進行動員部署。

  在宣傳教育方面,該行精心製作包括重要案防制度、《刑法》中與銀行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罪名,和服刑人員悔過書摘錄等內容的學習展板,組織員工進行教育圖片展覽警示教育,並邀請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了“農行廉政夜話”為主題職務犯罪預防專題講座,進一步增強員工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法律意識。

  此外,該行還要求做好三個結合。一是與“兩學一做”教育活動相結合,組織廣大黨員學習《準則》和《條例》,喚醒黨章意識、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意識。二是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年度考核相結合,活動的質量和效果將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年度考核內容。三是與案件防範工作相結合,透過案防制度解讀和經典案例警示,增強員工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杜絕案件隱患。

  2017年銀行學習知法守法敬法學習總結範文(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明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戰略目標,不僅為我們全面勾畫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更是為我們今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標準、新高度。做為黨員領導幹部,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帶頭依法行政,爭做懂法、畏法、守法的先行者,為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國家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不懂法就不知畏法,不畏法就不會依法。當前之所以會有很多亂為、擾法、違法事件發生,就是我們個別領導幹部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目中無法。有人信奉“權大於法”的信條,以權代法、以權壓法;有人持有“法有例外”的觀念,認為自己是黨員幹部,身份特殊,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特權;有人心懷“法不責眾”的僥倖,看著別人觸控法律的紅線,也心安理得“隨大流”。殊不知,正是因為少數領導幹部將黨紀法律作為束之高閣的擺設,當作為了個人私利可以隨意揉捏的橡皮泥,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透支了人民群眾的信任,最終作了最壞的示範。作為基層領導幹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樹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沒有特權、法律約束沒有例外的原則,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帶頭學法、知法、尊法、守法,帶頭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要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慮必及法、行必依法,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畏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畏法,對我們黨員幹部來說,就是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另一種表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無授權不可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的行為及出臺的規定,不少都是“法無授權”而為之,甚至沒有對其“合法性”進行調研論證。雖然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確,但出臺的規定於法無據,即合理不合法,容易造成群眾的不理解,或給個別別有用心之人制造混亂以藉口,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因此,作為基層領導幹部,我們要時刻把自己的言行、決策置於法律約束之內,在作出任何決策或形成某項決議時,都必須取得法律授權,於法有據,以保證權力在法律框架內執行。反之,如果我們作出的'決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只要我們的決策符合群眾意願,有利於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我們也不能因法無明文要求而不去作為,而是要出於公心、出於國利,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即便法無授權也要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勇於探索創新,大膽做出的決策,並在一定範圍內召開民調會、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力求決策的科學化、正確化。

  守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守法,是每個黨員幹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關鍵核心,是對“法定職責必須為”的重申和強調。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政府權責統一、法定職責必須為逐漸成為越來越多領導幹部的共識。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政府簡政放權的推進,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法定職責必須為相違背的情況,“為官不為”就是典型的表現。這不僅影響政府職能的履行,也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對人利益的不負責任,對政府公信力乃至對全社會信法、尊法、守法都將產生負面影響。如何避免個別領導幹部“該為不為”或“不為想法去為”現象的發生,四中全會關於“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相關制度設計,都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作為基層領導幹部,我們必須要加強法治學習和宣傳教育力度,強化機關工作人員權責一致的法治意識,進一步完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和嚴格的問責機制,強化擔當意識,不能籍口一項決策或工作無明文規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為,做太平官。而是從工作實際出發,在職責範圍內應該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擔當又要正確釐清憲法、法律為先的原則,讓“為官不為者”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從根本上扭轉“為官不為”行政亂象發生,進而促使各級黨員幹部履職盡責,保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