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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目的是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那麼,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範圍。

  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自願原則,即根據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範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見證業務。

  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秘密。

  第三章見證業務的範圍

  第十二條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一)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二)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三)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四)各種委託代理關係;

  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戶簽訂見證委託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

  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客戶委託後,所裡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

  (一)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客戶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檔案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後,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後,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主要內容包括:

  1、客戶委託見證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的簽字,並由律師事務所蓋章;

  6、律師見證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