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資產評估案例參考
一、問題簡要闡述
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趙世遠及許衛東分別有實物出資,但未依法進行評估,實際上實物也並沒有投入當時的襄樊萬州。之後增資時對其進行了補充。
二、解決方案
1、如實披露
公司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了上述事項。襄樊萬州設立時股東趙世遠、許衛東出資的實物資產並沒有投入到襄樊萬州,因此並沒有評估,襄樊萬州設立時出資未完全到位。襄樊萬州2001年1月增資時,各股東實際出資實際出資比註冊資本多23萬,各股東對設立時出資的差額進行了補足。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
中瑞嶽華會計師事務所與2013年7月31日出具《驗資複核報告》對增資時補充了之前未出資部分進行了複核確認。
3、律師事務所出具意見
掛牌相關的律所出具意見:本所認為,公司上述實物出資存在不規範的情形,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到位,雖然襄樊萬州設立時,在出資上有一些瑕疵,但鑑於出資人已進行了出資補足,且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確認以及複核確認,目前註冊資本已繳足,上述不規範情形對本次掛牌不構成重大實質性障礙。
三、案例評析
掛牌指引中要求,公司註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本案例中,股東原始實物出資沒有評估也沒有實際出資,公司具有不規範的情形。和之前分析的案例類似,出資不實、未履行出資、抽逃出資等不規範的情形並不是沒有補救措施,最常見的做法是補足。當然,是否實際補足還需要經過會計師評估和律師出具意見。
二、新三板案例研討:股份改制未履行審計評估程式
智信股份(830878)
二、2013年6 月,格物致有限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瑕疵,但公司已採取措施予以規範,符合“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的掛牌條件,不構成本次掛牌轉讓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一)2013年6月股改時存在的瑕疵
經本所律師核查,格物致有限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1、各發起人未依法簽署《發起人協議》。
2、整體變更時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會及監事會設定問題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未對格物致有限整體變更時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確認,無法確認整體變更事項是否符合《業務規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即未依法進行審計、評估。
4、未依法對股份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情況進行驗證,即依法進行驗資。
(二)公司針對上述瑕疵的整改和規範方案及實施
1、2014 年 1 月 25 日,有限公司股東王建勝、盧善敏、王倩、冷用斌、龍祥紅共計 5 人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簽署了《發起人協議》,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情況進行確認,並明確各發起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同時,全體發起人出具《關於整體變更的宣告》,宣告:“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業務、債權債務及其他一切權益、權利和義務,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繼。發起人之間沒有發生有關公司整體變更事項的爭議,發起人認可公司整體變更事項的有效性,未來不就公司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發生爭議。”
本所律師核查,《發起人協議》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且全體發起人已就該問題作出宣告,因此不會引致公司的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2、針對整體變更時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會及監事會設定問題上的瑕疵,股份公司於2013 年 6 月 23 日召開股東大會,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並修訂章程,對董事、監事人數及選舉問題進行規範,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013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變更登記。
3、公司委託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對有限公司截至審計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日的賬面淨資產進行審計。2014年 1 月 24 日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出具了[2014]京會興鄂分審字第 12170002 號《審計報告》。經審計,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31 日的淨資產值為人民幣7,013,877.30 元。
4、公司委託開元評估對有限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淨資產進行評估。2014年 1 月 25 日開元評估出具了開元評報字【2013】192 號《評估報告》。經評估,有限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 717.45 萬元。
5、公司委託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時的註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了驗資核查。 2014 年 2 月 8 日北京興華出具了[2014]京會興鄂分驗字第 12170002 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股本繳納的股本合計 500.00 萬元,各股東以有限公司經審計後截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淨資產7,013,877.30元作為出資摺合為股本人民幣 5,000,000.00 元,淨資產超過折股部分 2,013,877.30 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
6、2014 年 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開 201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於確認雲南格物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雲南格物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等議案,確認公司形式於 2013 年 6 月 17 日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以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為審計和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及評估結果;確認以北京興華湖北分所審計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為基準日的淨資產 7,013,877.30 元摺合為股份公司的股本總額 500.00 萬股,餘額計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確認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淨資產認購股份公司的股份;確認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和第一屆監事會組成人員;確認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公司承繼。
7、2014 年 2 月 17 日,股份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提交上述材料進行補充備案。同日,昆明市工商局出具《關於雲南智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情況的說明》,內容摘要為:“你司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雖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式,但現已透過聘請中介機構對有限公司截至基準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評估,並據此摺合股份公司股本,辦理了驗資手續,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且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予以確認,符合公司法及工商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據此,我局對上述情況予以認可,對整體變更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予追究,確認你司於 2013 年 6 月 17 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且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實收股本真實有效。目前,在我局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三、股改時未履行評估手續對新三板掛牌的影響
1、案例回放
山東萬通液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程式碼:830839。該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未履行評估手續。股轉公司要求中介就該公司股改時未履行評估手續對公司掛牌的影響進行說明。
2、中介意見
經核查,萬通液壓有限2014年3月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未履行資產評估手續。根據相關規定,非貨幣出資設立公司需要評估作價,但萬通液壓有限系以淨資產折股的方式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根據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等規定,工商部門對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已不再強制要求提交評估報告等類似檔案。經核查,在萬通液壓有限以淨資產折股方式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當地工商部門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評估報告。
2014年3月26日,日照市工商局核發了註冊號為371121228001949的《營業執照》,核准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至今當地工商部門亦無任何異議。目前,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根據萬通液壓有限發起人股東簽署的《發起人協議》以及股份公司設立的其他相關檔案,股份公司是以萬通液壓有限經審計的淨資產值177,331,710.07元(以2014年2月28日為基準日)摺合成股本60,000,000股而設立的股份公司。經核查,萬通液壓有限經審計的淨資產值遠大於股份公司註冊資本,股改前後註冊資本保持不變,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淨資產值低於註冊資本的情況,亦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萬通液壓有限以淨資產折股方式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事項已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全體股東亦同意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及股權結構,且無任何異議。
綜上,公司是由萬通液壓有限以其經審計的淨資產值折股而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萬通液壓有限經評估的淨資產值僅是公司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的一個參考值,而非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據,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前後的註冊資本一致;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已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至今無任何異議;當地工商部門已核准萬通液壓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評估報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異議,目前股份公司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因此,本所律師認為,萬通液壓有限沒有履行資產評估手續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和公司本次掛牌均不構成實質性的法律障礙。
3、筆者見解
該案反映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掛牌公司在歷史股改過程中評估是不是必須條件。
目前法律明確規定需要評估的,一方面是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評估作價,另一方面是國有企業改制等需要評估。除上述主要需要評估的兩項外,將評估作為必要條件的情況並不多見。
對於企業股改而言,如果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也不涉及國有資產成分,在沒有特殊要求下,評估並不是必要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關於掛牌企業的條件要求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該項規定對企業股改基礎進行的明確的規定,要求股改以淨資產值折股。換言之,股改並不以評估作為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