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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賃合同

船舶租賃合同範文合集七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船舶租賃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船舶租賃合同 篇1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下是“船舶租賃合同簡單版本”,希望能夠幫助的到您!

  出租方: (簡稱甲方)

  電話: 傳真:

  承租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規定,經過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船名、規格及用途

  甲方將自用的挖泥船、泥駁船、拖輪各一條其船體本身附屬設施出租給乙方。武漢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上述船舶的所有權人,特授權漢口港埠分公司作為出租方出租該船舶,乙方將此船舶用於 漢江新溝河段挖泥施工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總工期約二個月,從《交接確認書》所記載的實際交付之日起作為起租日。雙方約定起租日為 20xx年 2 月 26 日。

  第三條 租金標準、保證金、繳付規定

  1、雙方約定租金按每月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計算,船員勞動報酬壹萬五仟元整(¥15000.00)計算,兩項合計壹拾叄萬伍仟元整。租賃期的第一個月內,不足一個月仍按一個月計算。第二個月開始,不足一個月以天為單位計算,租金計算標準為:4500.00元×實際工作天數。

  2、租金支付採用先付後用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預付第一個月租金人民幣壹拾叄伍萬伍仟元整給甲方,次月起每5日按進度支付租金,餘款待工程完工後進行一次性決算。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合同,停止乙方使用,收回租賃物。

  3、雙方約定租金從 20xx年 2 月 26 日起開始計算。

  4、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此款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計息、不保值、不得衝抵租金。待本合同正常履行終止,合同標的物順利返港後,雙方財務對賬清算後辦理退還手續。

  第四條 船舶的交付地,拖移,返送及費用

  1、雙方約定:船舶交付地分別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武漢港15碼頭及漢江漢川電廠碼頭,由雙方現場辦理交接。在船舶交接的同時,雙方以書面的形式簽署租賃物的《交接確認書》。甲方將船舶交給乙方後由乙方負責安排拖移至漢江新溝並承擔拖移及海事簽證等相關費用。

  2、工程完工後,租賃船舶由乙方負責安排拖回至甲方指定的碼頭並承擔拖移費用,乙方負責辦理相關的簽證工作並承擔簽證等相關費用。乙方應保證躉船安全無損完好,並不得缺少經確認的隨船本身附屬設施,若發生缺少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未經甲方書面確認延期租賃,乙方不予返還躉船,視為乙方延期租賃,需按本合同項下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拒不支付租金,應按超出租賃期限的時間計算,雙倍支付甲方租金;逾期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繼續使用該船舶。返港後雙方先辦理租賃船舶交接確認書後,再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3、乙方在租賃躉船交接時應對躉船質量進行現場驗收,同意接收並簽署《交接確認書》的即證明認可船舶符合租賃要求,事後不得異議。

  第五條 船舶維修、保養 租賃期內,乙方以人民幣伍仟元整包乾的方式委託甲方負責船舶的日常維修及保養工作。如因超期使用所產生的船舶維修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 雙方約定事項

  1、租賃期內,由於乙方使用導致的所有燃潤油料全部由乙方承擔。

  2、雙方約定:乙方委託甲方安排10名船員隨船輪流工作,工作時間為每天6:00——22:00時。隨船船員的勞動報酬由乙方支付(包含在總價內),並服從乙方管理。若無特殊情況,甲方保證平均每月27個正常工作日。

  3、租賃期間,乙方僅擁有船舶的使用權,無處置權。更不能因自身債務及糾紛將甲方船舶作抵押。

  4、甲方禁止乙方任意改造船舶。若因乙方經營需要對租賃船舶進行區域性改造時,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船舶改造方案》,並與甲方簽訂《船舶改造協議》,同時徵得船舶監管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改造。在沒有簽定補充協議前乙方擅自改造的,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

  5、租賃期內若乙方因船舶使用管理或引起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處理和負實際最終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6、若因乙方工作需要,需將船舶遷移至 漢江新溝 外其它泊位水域時,乙方需報請甲方同意,並確保船舶安全,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船舶移至 漢江新溝 外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租賃合同,收回租賃船舶。

  7、乙方負責現場生產安全。並承擔船舶在當地海事、航道等各種社會管理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負責搞好船舶的各項安全防範工作,懸掛訊號標誌、(訊號標誌應符合《內河避碰規則》規定)完善防碰撞設施、配置消防裝置。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合理的使用船舶。

  8、合同期滿後,如甲方需繼續租賃該船時,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終止

  1、租賃期內,如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下,甲方有權解除終止合同,拖走船舶,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1)乙方擅自將租賃船舶及設施進行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

  (2)乙方利用租賃船舶及設施進行非法活動,違法經營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3)乙方未按規定繳付租金,拖欠達5天。

  (4)租賃期內若乙方因船舶使用管理或引起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處理和負實際最終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2、租賃期間,如甲方有下列情況,乙方有權解除、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甲方未按約定按時將船舶交給乙方,影響乙方使用。

  3、由於雙方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必須提前10天通知對方,以便雙方協商解決。

  若屬甲方原因違約解除終止合同時,自合同終止日起,甲方將乙方已繳付的船舶返港費及尚未履約完所剩餘的部分租金如數退還給乙方。

  若屬乙方原因違約解除終止合同時,自合同解除終止日起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還租金及返港費,乙方不得拆除船舶上所增加的一切設施。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需解除終止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船舶返港費用按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進行。

  第八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後可作出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

  3、本合同一式貳份,另附交接清單一式貳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適應水運市場的需要,乙方承租甲方號(船舶總造價 萬元),船舶尺寸:長 寬 深 馬力船造船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租期年即從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乙方中途退船(罰違約金 萬元),甲方中途要船(罰違約金萬元)均作違約處理。

  二、租金:每年租金總價 萬元,每季度( )提前 天繳納。

  三、裝置保證金萬元(租期屆滿甲方驗收合格後退還給乙方)。雙方應交中介保證金我,甲方將 萬元,乙方交萬元。

  四、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船舶完整證件和有關材料。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產經營,乙方經營中產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3、乙方在不影響船舶主體結構的前提下,如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船舶進行改造,需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才能改建。租期屆滿後,由乙方拆除,並對船體改進進行修復。

  4、租賃屆滿後乙方按“船舶裝置清單”交船,並保證機械、設施效能正宗,交船地點: ,乙方還船地點:

  5、發生糾紛由蕪湖市 船舶交易中心協助調解,調解無效由舶噸位鋼質貨船一艘,造船地點:

  海事部門按法律程式處理。

  6、甲、乙雙方按船舶總價的2%向中介方一次性付清中介費。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鑑證機構簽字蓋章後生效。 補充協議:甲方向乙方交船後,船上駕駛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駕駛人員須按國家相關規定持證上崗。乙方在合同期內使用船上的過程所發生的一切任何責任事故,民事刑事責任一概由乙方負責,因乙方造成的船舶停用不影響租金的按時繳納。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油料消耗、機器維護、國家規費概由乙方自理)。

  合同期滿後,乙方須保證船舶外形完整,機器裝置無明顯硬傷(合理損耗不在此列)。

  乙方使用過程中,須按船舶性質用途使用,如將船用於海運,甲方有權將船收回,押金不退。

  乙方在租期內須按規定繳清租金,如租金延期超過一星期,甲方有權將船收回押金不退,並終止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船舶交易中心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立合同雙方:

  承租方: 中港第三航務

  出租方:

  承租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出租方船舶,配合承租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確保工程專案的優質、按期完成,經雙方洽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租用船舶的名稱、型號、規格

  (船名), 型號、規格等詳見海上船舶檢驗證書。

  四、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承擔 ,及配合現場(海上)的一切施工作業 。

  (二)、出租方必須全天候(24小時)服從甲方現場排程指揮和工作安排。出租方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性質或航區。如有改變需徵得承租方同意,並經航管部門批准。

  五、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暫定),準確租期以承租方書面指定專人通知為準。租期自船舶進入施工現場並能正常工作使用之日起計算至所做工作完成之日止結束。租期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

  六、租費及付款方式:

  (一)、月租費為 元/月,單價 元/天。月租費中已包括:船員工資、勞務費、淡水、機油、船舶及人員保險、避風費、航道費、港務費、營運費、保修費、管理費、調遣費、利潤、風險、稅金、燃料費等一切費用。不足月的租費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

  (二)、船舶的避風由出租方自行負責並自行承擔費用。不能作業的天數按 元/天扣除。

  (三)、出租方憑承租方書面指定專人簽單確認後,下月結算上月的租費。承租方按雙方書面確認支付%待出租方合同結算完畢後一個月內付清。

  (四)、出租方開具正式的發票收取進度款和結算款,並應指明開戶銀行賬號。承租方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七、雙方的各自職責

  (一)、承租方負責出租方船舶現場的排程工作。

  (二)、出租方必須保證船舶裝置完備,輪機效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員,並符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要求。若因出租方船本身或操作原

  因,使承租方蒙受損失,出租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第三方的損失賠償)。

  (三)、出租方必須出示被租用船舶的合法有效證件(船舶證書、國籍證書、船員證書、航行證書、營業證書、駕駛證照、船舶財產保險及所有權證書等)及港監或航管部門要求出示的證件並提供影印件,船舶裝置、人員配備必須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出租方在配合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規、法令,以及承租方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承租方的統一管理。如出租方證件不能被港監、海事、航政部門透過,後果和損失均有出租方承擔。

  (四)、出租方船舶如不適用本工程作業,承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損失由出租方承擔。

  (五)、出租方需辦理船舶一切險和船員的人身保險,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並提供此船舶和人員保險保單影印件。

  (六)、出租方原則上不得調換已被海事部門審查認可的船長、輪機長。如需調換必須按有關部門規定程式實施。

  (七)、對於出租方在履約過程中造成的對出租方本身、承租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財產的損壞或損失,包括間接損失及對人員造成的傷亡,均由出租方自己負責,承租方免於責任。

  (八)、出租方必須聽從承租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擅自停泊;確保本合同中所列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

  (九)、出租方船員應保管好承租方的貨物及物品,租船結束後如數歸還給承租方,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損壞、滅失,由出租方負責賠償。

  (十)、若因大風等自然災害給出租方船舶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八、安全與環保

  (一)、雙方均應加強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航行規定,按操作規程操作,保證安全、杜絕事故。

  (二)、出租方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被租用船舶裝置、人員的安全負責,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擔一切責任。

  (三)、出租方人員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裝置設施、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一經作業,就表示出租方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裝置設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作業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而導致的事故後果由出租方自負。

  (四)、出租方對船舶載重必須每次檢查,不能超載、每次載重必須按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五)、租用期間,船舶及船員的自身安全由出租方自己負責。在作業過程中,因出租方原因發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上報、調查、處理、賠償、結案,並上報出租方上級主管部門,承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出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承租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並有效地執行。

  (七)、雙方另訂《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九、違約責任

  (一)、在合同租用期內,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經航管部門確認為不能繼續使用外,出租方不得自行提前將被租賃船舶調離,如擅自調離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二)、出租方應服從承租方一切生產排程,若出租方船舶及船員不服從指揮排程、未經承租方排程同意而私自調動船舶或為第三方作業,承租方除不負責此期間的租費外,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由出租方負責賠償。並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處理或船舶缺員等出租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開航、作業的,該期間的租費承租方不予承擔,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由出租方負責賠償。並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四)、合同期內出租方如發生違章、違規行為(包括航行、作業、治安、消防),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根據施工需要及工作情況,遇國家、政府、業主要求緩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緩建及工程提前完成,承租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

  十、其他事項

  (一)、未經承租方書面授權專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有關確認均

船舶租賃合同 篇4

  [案情]

  原告A訴稱,為經營水上砂石運輸業務,經他人介紹,被告B船務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將一組用於搭建浮橋的船舶按貨物運輸船舶租給原告經營貨物運輸,並簽訂一份船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用期限2個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萬元。原告接收船舶後開始進行第一次水上運輸,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該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橋船舶,作為貨物運輸船舶進行貨物運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之規定,並處以25 000元罰款。之後原告無法再進行貨物運輸,無法實現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是不能進行貨物運輸的,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並簽訂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船舶租賃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實現了合同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下達處罰通知書前我方積極協助原告及時與船檢處聯絡使問題得到解決,並未影響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稱第一次水上運輸就被海事局扣押並罰款,不能從事運輸一事與事實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從事水上運輸便被處罰,第二,原告受到處罰後並沒有停止運輸。原告接收該船舶後於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達處罰通知書期間一直從事運輸,處罰通知書下達後原告依然使用該船從事運輸。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H船舶檢驗處檢驗。原告認為我方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不能進行貨物運輸,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並簽訂租賃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第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狀交船,乙方對船舶現狀充分知情,無論船舶是何狀態,乙方是在沒有異議、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橋也可以從事運輸。第三,被告與之簽訂船舶租賃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乙方使用時每次進出港海事部門均進行了簽證。綜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無效的主張,請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與被告簽訂了船舶租賃合同,被告將其所有的LT3輪、LB10輪、LB23輪租給原告,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期2個月,時間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萬元。在租期內即20xx年7月31日,租賃船舶中的LB10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搭建浮橋改為運輸砂石,擅自改變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罰款25 000元並責令改正的處罰,原告A立即與被告溝通,8月1日經被告與船舶檢驗處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該船可以作為貨物運輸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請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繼續從事貨物運輸,並未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爭議]

  當事人間的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規定?所違反的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船舶租賃合同後,在合同履行中LB10輪雖然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被海事部門處罰,但上述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經過被告與船舶檢驗部門和海事部門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可以貨物運輸),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並且該合同的履行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A(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評析]

  本案爭議船舶LB10輪在合同簽訂時船舶適航證書載明僅用於搭浮橋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變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規定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定。

  以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為標準,其可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那麼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雖未如此規定,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僅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違反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且違反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則為管理性強制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合同簽訂時爭議船舶作為運輸用途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但這一規定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定,違反這一規定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使爭議船舶用途變更為運輸船舶,使該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並且繼續履行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該合同應認定有效。

船舶租賃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工程需要,現向甲方求租湘張家界貨船舶一艘,經甲乙 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

  甲方保證船舶的證書齊全,並適航(內河證)。

  二、乙方職責

  1、從甲方交船之日起船舶安全由乙方負責。

  2、乙方保證按協議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支付足額租金。

  3、乙方保證船舶裝置及船舶原貌。

  4、乙方在船舶租賃時間不得將船舶轉讓、轉租和出售。

  5、船在經營期間維修費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需找一個甲方信得的`過的人做擔保,保證船的租金、船的動態,合同到期後,收回該船舶。

  三、租期

  經雙方協商租期為20xx年4月底結止,期滿後乙方享

  有租賃優先權。

  四、租金為每年 xxx萬元人民幣。

  五、交船地點:

  乙方期滿後在 將船交給甲方。

  六、此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擔保人一份,如雙方產生糾紛由武漢海事漢院管轄。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擔保人簽字:

  年 月 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6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 ______號機漁船(登記號碼_______字第________號)船舶檢查簿號碼(______字第_____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願依約承租。

  第二條 本租賃期間議定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滿_______年間為限。

  前項期間於甲方可隨時伸縮。

  第三條 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_元整,乙方應以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取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甲方於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在___________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驗收清楚。

  第五條 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與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 關於船長或其他船員的僱傭以及解僱均由乙方的做主,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並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 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汽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餘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鑑定後,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於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造成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於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所有,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 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僱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地變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並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於私自資匪等不法行為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讓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其賠償。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轉移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以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

  第十三條 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並在__________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 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於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民法通則》及《海商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7

  (作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為承租人)

  船舶融資租賃協議書

  (直接租賃)

  (編號:RZZL-CB 201 ---00 )

  日期:20xx 年 月 日

  本船舶融資租賃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201 年 月日在天津市濱海高新區簽署。

  (1)東方信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以下稱“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職務: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公司 (以下稱“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職務: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開戶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為實現融資租賃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選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簡稱“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船舶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為融資租賃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本協議書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融資租賃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

  第一條 協議書性質

  本協議書性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船舶(包括船殼、機器、裝置、儀器和屬具,以下統稱“租賃船舶”)的完全自主選定,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船舶並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賃船舶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條 租賃船舶

  本協議書所稱租賃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選定,與

  出賣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簽署的《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協議書編號:RZZL-SFMM201 -00 詳見附件八)項下船舶。租賃船舶具體情況詳見本協議書附件一《租賃船舶詳單》。

  第三條 租賃船舶的購買、交付與登記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賃船舶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賃的方式承租租賃船舶;出租人僅根據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據承租人對租賃船舶及出賣人的選擇,於 年 月 日與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認為必要的各種批准檔案及擔保函,並承諾按本協議書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賃船舶的購買價款為《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中約定的船舶購買價款,即總金額 元整人民幣(小寫:)。此金額僅為概算成本,實際成本以出租人最終實際支付總額為準,包括向出賣人所支付的船舶購買價款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如果實際成本超過《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約定的船舶購買價款,出租人有權根據本協議書約定的租賃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應調整租金。

  3.3 雙方確認,出租人除向出賣人支付船舶購買價款及出租人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自行繳納的稅款外,與履行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其他稅款、費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擔,包括出租人購買租賃船舶所需繳納的所有稅費、出租人的船舶國籍登記、所有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以及其他與船舶購買、光船租賃相關的一切費用、稅收(包括此後國家新開徵的稅種)。

  3.4本協議書項下租賃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從出賣人處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賃船舶後,即視為出租人已按本協議書約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賃船舶。 承租人在書面告知出租人後,可以直接向出賣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時間。承租人應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準備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賃船舶後,應當在三( 3 )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致出租人)》(格式詳見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於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致出租人)》,亦應視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協議書項下的租賃船舶交付義務,承租人亦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出租人未能適當履行租賃船舶交付義務。

  3.5 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從出賣人處接受租賃船舶時起對租賃船舶享有所有權。承租人在接受租賃船舶後,應當在三( 3 )個工作日內會同出租人並協助辦理租賃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如有)及光船租賃登記手續,船舶所有權人登記為出租人。雙方對辦理所有權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負有即時提供任何所需的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協議書、交付證明、購船發票等檔案資料)的義務;承租人並應負擔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的所有登記稅款、費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響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依照本協議書約定,選擇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如承租人遲延交納登記稅款、費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納的,出租人有權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