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贈與合同> 【精品】贈與合同模板錦集7篇

贈與合同

【精品】贈與合同模板錦集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 篇1

  ____字第____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與受贈人______(男或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於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自願簽訂前面的〈贈與合同〉,並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______與______簽訂上述〈贈與合同〉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月__日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五、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佈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於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於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於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麼,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麼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於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裡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裡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於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於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於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絡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後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於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於,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後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佔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麼撤銷贈與後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後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於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於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於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於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裡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後,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於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並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並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裡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麼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裡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麼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並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麼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裡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後財產返還的範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裡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援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後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援這樣的請求。為什麼對於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援,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裡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裡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於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於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後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於法院應當支援的範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儘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贈與合同 篇4

  王力和張園是對門鄰居,王力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張園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於是鄰居關係,在張園的精心輔導下,王力的兒子學習成績很好。由於雙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張園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臺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購車,王力因張園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張園。王力和張園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力無償贈與張園一輛小轎車,定於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戶。

  【爭議】

  一、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二、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後反悔,張園還能得到約定的小轎車嗎

  三、如果張園未得到受贈車輛,張園有什麼權利可以要求救濟嗎

  【評析】

  正確回答上述問題,必須解決贈與合同是什麼型別的合同。確定了合同是什麼性質,對於確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權利義務的實現均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合同的型別歸屬,然後確定爭點,確定適用的法律規範,進而用合同性質之鑰,去開啟定紛止爭之門。

  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理論分類。例如:

  1、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2、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3、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根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5、根據合同之間的關係,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6、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

  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

  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

  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佔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麼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於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便很明確了:如果王力在交車以前反悔,撤銷了贈與,張園則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

  下面回答第二個問題。車輛(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那麼車輛(贈與物)交付後,贈與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銷合同呢。

贈與合同 篇5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於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麼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於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於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後,如果贈與人反悔,不願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四)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將合同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轉移贈與財產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某些特殊的贈與財產,比如不動產贈與、一些註冊動產的贈與,其轉移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

贈與合同 篇6

  釋出時間:20xx-03-18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財產贈與合同範本。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合同範本《財產贈與合同範本》。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7

  有關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於很多人來講都是不太瞭解的,有的人也為贈與是單方面的,只要贈與人答應要贈與,贈與合同就成立。那事實是不是這樣的呢?贈與合同又有怎樣的效力呢?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並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後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