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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模板錦集10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於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於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使用權:

  坐落於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築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贈與人____________自願將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於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三、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儲存和利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並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四、______________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於贈與物品的保管。

  五、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次的複製,複製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於館藏服務。複製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製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次複製。

  六、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號。

  七、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後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後,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期滿之後,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____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贈與人親屬:______________(簽章)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蓋章)

  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蓋章)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情況

  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

  財產數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質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價值:________________

  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的交付方式

  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財產之日起,該財產發生的一切責任,及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甲方應自移交財產之日起3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財產變更手續。

  第三條贈與合同的公證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_______方負責辦理公證。甲、乙雙方經協商,選擇_____________公證處作為本合同的公證機關。

  第四條受贈人的義務

  乙方無償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瑕疵

  甲方應將其所知的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已完全知曉,並同意對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甲方未向乙方說明贈與財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若事後乙方確有證據證明甲方故意隱瞞該風險的,由甲方對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贈與合同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未按贈與財產本身的用途使用或者有將贈與財產的行為的,乙方的該行為無效,且甲方可以撤銷本合同;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甲方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乙方基於對贈與合同的信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甲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贈與財產的毀損

  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贈與人無需對贈與財產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做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 乙方職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圖書標示:

  1. 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_________出版社發行

  2. 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冊,_________書店發行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

  2.數量:

  3. 邊界:

  三、贈與用途: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 。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三年前經人介紹與張某再婚。再婚不到一個月,張某即外出打工,錢某在家照顧他患病的母親和上小學的女兒,並負責耕種張某家的承包地。前不久,張某突然向錢某提出離婚,經過考慮錢某同意離婚。他們兩人在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後,張某為了感謝錢某三年來對他及家裡的照顧和幫助,主動提出將他婚前的客貨兩用車(價值約1萬元)給錢某,還要借1萬元現金給她。錢某當時不肯要,但張某卻執意如此,並寫入了他起草的離婚協議中,錢某也在協議上籤了字。在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前,張某就把1萬元現金給了錢某,之後他們持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辦完離婚手續幾天後,當錢某提出將客貨兩用車交給她並過戶到她名下時,張某卻反悔了。他稱以後還要靠搞運輸謀生,而且他已諮詢了律師贈與是可以撤銷的。請問,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分析: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還是先看看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就是說,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有幾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就不能撤銷。錢某與張某之間的贈與合同,是屬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因為從道德的角度講,張某有義務對錢某有所補償,從本案所反映的情況看,張某贈與錢某財產也是在盡道德義務。

  因此,儘管贈與財產的權利還沒有轉移,張某也是不能撤銷贈與的。錢某可以與張某好好協商,講明其中的道理。《合同法》第188條同時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實在與張某協商不成,錢某可以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他們離婚協議中關於對客貨兩用車贈與的法律效力,透過法律途徑實現錢某獲得贈與財產的權利。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訂本合同,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以下圖書贈與乙方:

  1全套卷冊出版社發行

  2全套卷冊書店發行

  第二條甲方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圖書交付予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託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合同。

  第五條乙方如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年月日

贈與合同 篇8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絡。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援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XX,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XX,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甲方與乙方於20xx年X月X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進夫妻之間

  的感情與信任,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甲方自願將其名下所有的位

  於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

  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給

  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贈與不附加任何條件,贈與完成後該房產為乙方個人財

  產。

  第二條:房產狀況

  1、該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計平方米,產權證號

  為:;

  2、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3、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

  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承諾此贈與協議不可撤銷,此房產在未辦理過戶之前所有權益歸乙方

  所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

  為無效。

  第五條:在本房產符合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

  理過戶手續,因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產生的稅費由方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

  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均有同等

  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贈與合同 篇10

  父母現有財產如下:

  (1)合隆鎮春城家園綜合樓5棟北1門186.17平方米及5棟北2門185.18平方米

  (2)農安縣濱河鄉獾子洞機磚廠面積大約 平方米

  (3)農安縣建設路南側文騰小區三期1棟1層33門商業57.65平方米

  (4)建築公司二分公司綜合樓棟號3/4—62南3門65.63平方米

  經父母子女協商同意,將父母現有財產贈送給4個子女;

  (1)獾子洞機磚廠自20xx年歸兒子所有和建築公司二分公司綜合樓棟號3/4—62南3門65.63平方米贈送給兒子張立軍

  (2)合隆鎮春城家園綜合樓5棟北1門186.17平方米及5棟北2門185.18平方米及農安縣建設路南側文騰小區三期1棟1層33門商業57.65平方米贈送給三個女兒張豔玲、張豔紅、張豔豔。

  如子女不孝,父母有權收回其財產。

  父親:

  母親:

  兒子:

  大女兒:

  二女兒:

  三女兒: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