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停薪留職協議
甲方: (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根據實際情況,經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甲方研究同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和規範停薪留職管理,雙方協議如下:
一、協議期限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停薪留職期限一次不得超過三年)
(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協議期滿止。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二、協議事項
(一)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應得工資、津貼補貼及其它福利待遇,因乙方和中止勞動關係,其所幹工作由甲方其它人員頂替,故乙方同意不享受工資、津貼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停薪留職期間,免去乙方行政職務,職級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工資調整時按其原工作崗位、原任職務進行調整,作為檔案工資。
(三)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按有關規定保留乙方的編制和對乙方進行管理。甲方根據乙方的現實表現,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作優秀等級,考核結果記入乙方人事檔案。
(四)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後,甲、乙雙方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六)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未經批准,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各項經濟活動,否則由甲方予以辭退。如乙方從事非法活動,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符合辭退條件的,甲方有權按規定辭退乙方。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不得中途要求返回甲方上班。停薪留職期滿,如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願意繼續停薪留職的,乙方必須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重新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未重新辦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直至辭退。
(八)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有通知和告知乙方相關事項的.義務,乙方有主動與甲方保持聯絡的義務。因某方不履行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由過錯方承擔。
三、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協議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協商其他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報縣人事、財政部門備案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乙方、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執一份。
甲方: (簽章)
乙方:(加蓋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