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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熱門】買賣合同模板合集10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買賣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住宅與園田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叄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長春市淨月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___月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透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並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集團湖南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影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並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於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麼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於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於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稽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後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並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 篇3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過程可以透過以下途徑來避免糾紛:

  第一,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第二,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第三,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

  第四,必須註明費用交接時間。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

  第五,買方必須見房主: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可以揭穿其不軌行為;

  透過上述的介紹我相信大家應該對如何避免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學會補充協議,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和權益。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甲方) :

  買受人(乙方):_

  ___________

  房產所在地: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20xx年 月 日

  農村自建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出賣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稱簡稱甲方

  買受人(乙方):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簽定時,由於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償全力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第四條、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或擔保等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第五條、付款時間和方式

  乙方於---年--月--日將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及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房產不存在質量和技術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問題,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保證並承諾對上述房屋及土地擁有使用權(村宅基地),並沒有任何出租,甲方各方均對處分該標的`房產不存在任何異議,對於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交易後如因權屬問題有上述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原有的、相同的居住權利。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其他任何人再簽署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第八條 房屋及土地過戶

  1、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農村自建房,暫時不具備過戶條件,但本合同為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財產及財產權交易之協議,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今後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在取到房產證等房屋權屬憑證的當日應交予乙方保管並且辦理預告登記手續,當日因其他合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辦理預告登記有困難時也應於當日通知乙方且於乙方協商具體的交付日期。

  3、甲方在取得產權證等相關權屬憑證後三個工作日內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甲方應無償、無條件全力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關於房產拆遷:本合同簽訂後,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領取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二、關於房產再次買賣:

  1、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三、關於房產收回:

  由於該房屋屬於農村自建房,甲已雙方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甲方在交易完成以後任何時間要求收回房屋時,甲方同意按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叄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三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篇三:村民自建房轉讓協議

  村民自建房轉讓協議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甲方自願將該宅基地轉讓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為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出讓土地的位置和性質: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四指為:東鄰_______西鄰_______南鄰_______北鄰_______。(附有宅基地照片及平面圖附件,注雙方簽字)

  第二條:土地出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甲方和乙方共同協商確定此宅基地自建房出讓價為小寫: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宅基地款,甲乙雙方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均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本合同協議。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簽字後,收到乙方宅基地款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土地產權證明,並保證此宅基地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前後發生一切糾紛,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在土地使用和建房期間辦理房屋產權和各種手續時,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應無怨無悔,無任何附加條件為乙方提供協助,該宅基地在合同生效後,包括以後在建房屋所有產權如國家和任何單位以及個人在徵收該宅基地和在建房屋所有款項歸屬乙方,與甲方無關,在以後辦理土地使用及房屋產權證時甲方必須配合支援,房屋產權人的乙方所有。

  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如發生土地權屬,不能辦理合法建房手續、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相鄰關係糾紛,政府部門阻止建房等一切糾紛問題,甲方應積極配合調解,應保證此宅基地建房順利完工。在此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4、本合同自簽字之曰起生效後,房屋土地權屬歸乙方持有。

  5、房屋歸屬權,今後如政府部門允許私人轉讓過戶時,甲方應積極無任何附加條件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注:辦理過戶手續時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6、合同生效後甲方應保證此自建房順利完工,如政府部門因建房手續不全,執法局阻止施工等造成誤工或停工,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退回此宅基地自建房款項。

  7、甲方原有的自來水與電合同生效後也應同時一起轉讓歸屬乙方所有。

  第四條: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雙方自合同簽字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違約。

  合同生效後,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將宅基地按時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每天1000元違約金,一 個月後視為嚴重違約,甲方按宅基地款及在建房屋造價的總 房款十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乙 方賠付違約金。

  第五條:解決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若一旦發生糾紛,先由證明人調 解,若調解不成則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合同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和證明人約定簽字後生效。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及證明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當事人及證明人簽字(按指印)

  甲方(出賣人)(姓名:夫妻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姓名:夫妻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擔保方):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擔保方):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平面圖、照片、身份證影印件、原始憑證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買賣合同 篇5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甲方現將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號為碼為,發動機號為,車架號為、現訂立汽車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汽車質量:該車於年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年月。該車養路費繳至年月旬,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元。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2、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後,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四條:車輛過戶:車輛必須過戶,一切費用均由買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後,先付¥元定金給甲方,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將本合同餘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民法典)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定時間: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需方:

  供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製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引數:主架採用馬鋼國標1.2mm厚50*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格220*60,採用上海優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後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採用廣東優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二、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於20xx年9月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週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後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 1056 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後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後,並支付剩餘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後,剩餘貨款一次付清。

  五、售後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傢俱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後,供方繼續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六、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七天內,將災害發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備註: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後,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塗改.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聯 系 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摘要:智慧財產權擔保是以智慧財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智慧財產權資本化的發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智慧財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對智慧財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此規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智慧財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範疇,且智慧財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智慧財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智慧財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於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智慧財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智慧財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於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說”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並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定外,適用關於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

  二、 智慧財產權的擔保方式

  (一)我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擔保方式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智慧財產權的擔保方式規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透過簽訂智慧財產權質押合同,並透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智慧財產權的佔有而設定智慧財產權擔保,屬於權利質權。民法上的智慧財產權是以創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型別,與物權不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佔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並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智慧財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佔有”是對無形權利的佔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智慧財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二)智慧財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佔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在於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佔有。佔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佔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佔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佔有問題,從而透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佔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於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智慧財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侷限於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佔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智慧財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於智慧財產權能否適用佔有或準佔有。第一,智慧財產權不適用佔有。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智慧財產權不適用佔有。現實中對名畫等的佔有,實際上是對智慧財產權的物質載體的佔有,屬於對物

  的佔有;第二,智慧財產權不一定適用準佔有。民法上的準佔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物件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說即對權利的推定佔有。特殊性使智慧財產權區別於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型別的不同又各有不同,智慧財產權能否適用準佔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智慧財產權而言,準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佔有以實現轉移佔有,故以此類智慧財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智慧財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定,以智慧財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智慧財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智慧財產權擔保的設定採登記生效主義模式。智慧財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智慧財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佔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智慧財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智慧財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智慧財產權變動與智慧財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係,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智慧財產權擔保的設定採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智慧財產權擔保時應區分智慧財產權擔保合同與智慧財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於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智慧財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智慧財產權的特殊規定判斷,登記不應是智慧財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智慧財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買賣合同 篇8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後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託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透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後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透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現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藉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後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3O天內回覆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買賣合同 篇9

 買受人(簡稱甲方)_________

  出賣人(簡稱乙方)_________

  為進一步推進和深化 “肉菜糧放心工程”,加快農業標準化和無公害蔬菜生產的產業化程序,大力推廣無公害蔬菜經營,實現無公害蔬菜的定點銷售,確保廣大消費者吃上“放心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商定,特簽訂無公害蔬菜買賣合同。

  第一條 乙方供應的蔬菜名稱、品種、總數量、及分批交(提)貨的數量、時間:

  1、乙方供應的蔬菜應符合無公害蔬菜的國家標準或江蘇省地方標準。

  2、價格按交(提)貨日同品種蔬菜市場價格上浮______%執行。

  第二條 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_________ 。

  第三條 檢驗方式及標準:按照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委託甲方所在市場開辦單位或法定檢測機構現場取樣,依照_________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四條 結算方式(在下列方式後的括號內打radic;)

  1、以交(提)貨日市場提供的該蔬菜品種單價上浮後,每批交(提)貨後的當日或 ______日內結算並支付菜款( )

  2、以交(提)貨日市場提供的該蔬菜品種單價上浮後,在最後一批交(提)貨後的當日或______日內進行各批累計結算並支付菜款(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在市場內設立的無公害蔬菜銷售區銷售,並設立和標明無公害蔬菜產品標誌(產品註明產地或生產菜農姓名),以方便消費者識別和購買;

  2、甲方對乙方供應的蔬菜必須按第三條的約定及時委託檢驗。驗收合格後,不得任意壓低價格或拒收;

  3、甲方對乙方供應的蔬菜驗收合格後,必須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進行結算並支付菜款;

  4、對乙方交售的不合格的蔬菜,有權拒收,但必須出具法定檢測機構的檢驗報告。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農業標準化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出售合格的蔬菜;

  2、生產過程中要接受市(縣)農牧漁業行政管理機關農業標準化和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指導部門或蔬菜專業指導所的技術指導,推廣優良品種,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不得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等高毒、高殘留農藥,生產出售的蔬菜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的範圍內,符合國家標準或江蘇省地方標準;

  3、按照約定的品種、數量、時間、地點將無公害蔬菜供應給甲方;

  4、乙方應對生產的無公害蔬菜的質量負全責,對經市場抽檢不合格的蔬菜,要自行退出市場,予以銷燬,不得再流入其它市場銷售。

  第七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收購或故意壓低價格、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應向乙方償付該批菜款______%的違約金。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結算或不按約定支付菜款的,乙方有權拒賣,甲方應向乙方償付該批菜款______%的違約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交售或部分交售的,應向甲方償付欠交蔬菜價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在未完成合同數量前,擅自出售的,每出售一百斤,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均不以違約論,雙方都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 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送交市場主辦單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攤位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一、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後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後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二、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同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後,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三、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

  1、財物的所有權人;

  2、抵押權人;

  3、質權人;

  4、留置權人;

  5、人民法院;

  6、行紀人。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

  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並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也可經公證後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於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