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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買賣合同風險的轉移

解答買賣合同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分析:這一條的規定跟第144條的規定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標的物均不在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手中;另外,二者都是由買受人承擔風險。

  這一條規定對於出賣人是公平的,既然標的物已經交付了,既然標的物已經不在自己的手上了,那因為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不應該由出賣人承擔。雖然這裡買受人也沒有實際拿到標的.物,但是法律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透過衡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教育網|規定這種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這是合理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分析:本條是第143條的翻版,跟合同法第143條的原理基本是一致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分析:因為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跟標的物本身比起來,|法;律教.育網|重要性要小得多,所以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分析:買受人拒絕接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是買受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應有的權利。而出賣人,自己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交付了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的標的物,最後風險由他承擔,這也是應該的,這就叫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