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彙編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 篇1
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規範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加強工程建設基礎工作和薄弱環節的管理,有效防範安全和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分包:指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之間進行的專業工程施工承、發包行為。一方稱為施工承包商(專指與專案法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下同),另一方稱為工程分包商。
第三條 勞務分包:指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之間(或施工企業與勞務承包企業之間)進行的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勞務分包
合同的稱為勞務分包商。
第四條 臨時用工:指公司系統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臨時僱用的在施工現場從事體力勞動及輔助性施工作業的人員(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內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條 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條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工程分包總價不得超過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30%。否則,應視為違規分包。
第六條 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稽核同意後,報請專案法人(泛指專案法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並將分包情況(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及人員構成等情況)報監理承包商備案。
第七條 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合同時,須將工程款、勞務費及臨時工工資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確。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分包合同應報監理承包商和專案法人備案。
第八條 專案法人、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電力建設工程專案有關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在公司系統外承包工程時,工程分包範圍可從合同約定,相關的安全管理要求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程分包
第十條 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條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與專案法人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的責任和義務向專案法人負責,工程分包商在分包範圍內向施工承包商負責。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嚴禁將電力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分包。
(一)送電線路工程專案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包括直流換流站的接地極線路)工程的杆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包括換流站)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一次、二次、通訊、排程自動化等電氣裝置安裝和除錯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是指建築主體工程(上水庫、引水系統、地下廠房洞室群、下水庫、開關站及中央控制樓等)、金屬結構和機電裝置工程(發電機組及輔助裝置、電氣裝置等)。
(三)火電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是指主體建築(主廠房、煙囪、冷水塔等)及主體安裝工程(汽輪發電機、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壓管道、中壓管道、電氣熱工控制等)。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專案法人、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專案法人在招標檔案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應強調主體工程不得分包,並明確不允許分包的工程名稱或範圍。
(二)監理承包商必須依據合同對工程專案分包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須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工期、投資等滿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處於受控狀態。
第三章 勞務分包
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並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指導,並全面承擔與專案法人所籤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商不能獨立承擔土石方爆破、基礎澆築、裝置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等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 臨時用工
第十五條 臨時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條 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現場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 臨時用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須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並應在施工承包商的帶領和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對臨時用工人員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負責。
第五章 資質審查
第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審查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資質必須是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並滿足以下規定:
(一)分包主控樓等建築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等級的建築專業施工承包資質。分包基礎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
(二)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如果是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辭職,是否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呢?有這麼一位總經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卻不給自己籤勞動合同,離職以後還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雙倍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要賠雙倍
20xx年9月,重慶某公司經過股東會同意,聘請王陽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同時,股東會一致同意,王陽的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勞動合同期按5年以內簽訂,由王陽本人自行擬稿後與股東會簽訂。
同月,王陽進入該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6667元。20xx年1月,王陽向該公司提出口頭辭職,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隨後,王陽未再到該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係於20xx年1月26日終止。
之後,王陽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渝中區法院,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催過,他自己不籤
庭審中,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陽拒絕簽訂,王陽入職後不久,公司還就此進行過催促,但王陽僅回覆稱:“知道了。”
另外,王陽在公司工作期間,保管著公司的公章,其作為總經理有權代表簽訂員工內部的勞動合同,行使各種管理權力,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王陽而非公司,故公司不應支付王陽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至於未繳納社保,是因王陽沒將社保關係轉到公司。
法院:應自行承擔後果
渝中區法院判決:駁回王陽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承辦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明確指出原告負責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勞動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擬稿與股東會簽訂,但原告怠於行使職責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自行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勞動合同 篇3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因甲方企業分立,原歸屬於甲方的的相關業務劃歸乙方(因甲方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 相關員工勞動關係轉移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 相關員工(詳見附件:勞動關係轉移人員名單),並協助甲方辦理相關員工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二、乙方應當依法及時與從甲方轉入乙方的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計算其工齡(從入職甲方之日起算),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
三、本協議簽訂後,相關人員勞動關係轉移完畢(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後,甲方應當將所轉移員工的薪酬、福利等相關的全部人事檔案資料移交乙方。
四、自本協議簽訂後,從甲方轉入乙方的人員與乙方發生勞動糾紛的(包括與甲方有關的涉及社保、經濟補償、工齡等相關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糾紛),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勞動關係轉移人員清單》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首先,證明勞動關係: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隻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專案、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後,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
【工傷辦理程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鑑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xx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
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 篇5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
××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年××月××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年××月××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年1月至××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但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直至××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並從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並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援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