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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與

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與範本

  XX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XX國XX市XX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鑑於出讓方是XX技術的專利權持有者;

  鑑於出讓方有權,並且也同意將XX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受讓方;

  鑑於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利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透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專利技術"--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術,該技術已於X年X月X日經中國專利局批准,獲得了專利權,其專利編號為XX。

  1.2 "出讓方"--是指XX國XX市XX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受讓方"--是指中國XX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4 "合同產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產品。

  1.5 "合同工廠"--是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工廠,該工廠在XX省XX市,名叫XX工廠。

  1.6 "淨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佣金、商業折扣、稅費、外購件等費用後的餘額。

  1.7 "專利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關資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雙方有關當局的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條 合同範圍

  2.1 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授予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和銷售的權利。合同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引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讓方授予受讓方在中國設計製造合同產品、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的許可權,這種權利是非獨佔性的,是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專利資料,包括專利的名稱、內容、申請情況和專利編號等,具體的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執行中,如果受讓方需要出讓方提供技術服務或一部分生產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時,出讓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讓方提供,屆時雙方另行協商簽訂合同。

  2.5 出讓方同意受讓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在合同產品上可以採取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根據出讓方的.許可製造"的字樣。

  第三條 合同價格

  3.1 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採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計價的貨幣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合同生效之日後的第*個月開始,按日曆年度計算,每年的12月31日為提成費的結算日。

  3.3 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後的淨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3.4 在提成費結算日後10天之內受讓方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讓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淨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淨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讓方如需查核受讓方的帳目時,應在接到受讓方根據第3.4條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後10天之內通知受讓方,具體的查帳內容和程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 支付條件

  4.1 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提成費,受讓方將透過*銀行(此處為受讓方的業務銀行)和*銀行(此處為出讓方的業務銀行)支付給出讓方,支付中使用的貨幣為美元。

  4.2 出讓方在收到受讓方按第3.4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開具有關的單據,受讓方在收到出讓方出具的下列單據後30天內,經稽核無誤,即支付提成費給出讓方:

  A.提成費計算單一式4份;

  B.商業發票一式4份;

  C.即期匯票一式2份。

  4.3 按本合同規定,如出讓方需要向受讓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受讓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 資料的交付和改進

  5.1 出讓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規定向受讓方提供專利資料的名稱、內容,以及出讓方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的有關情況。

  5.2 出讓方應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將第5.1條中規定的專利資料交付給受讓方。(注:由於專利資料都是現成的,因此要求出讓方在簽約時提交。)

  5.3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涉及的技術如有改進和發展,應相互免費將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對方使用。

  5.4 改進和發展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於改進和發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這些技術資料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

  第六條 侵權和保證

  6.1 出讓方保證是本合同一切專利技術和專利資料的合法持有者,並且有權向受讓方轉讓,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時,則由出讓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上的責任。

  6.2 出讓方保證本合同中涉及的專利在合同執行期間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專利提前失效時,出讓方應將專利失效後受讓方支付的費用償還給受讓方,並按××%的年息加計利息,與本金一起償付給受讓方。

  6.3 在合同有效期間,出讓方應按照中國專利局的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專利維持費,以保持專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本合同涉及的專利的法律性質發生了變化,出讓方應立即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告之受讓方,然後雙方再協商本合同的執行問題。

  第七條 稅費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徵收受讓方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受讓方負擔。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徵收出讓方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出讓方負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8.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8.2 協商不成的,提交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8.3 仲裁裁決是終局決定,以雙方均有約束力。

  8.4 仲裁費或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

  8.5 在爭議的處理過程中,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將繼續執行。

  第九條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各方應分別向其有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90天內獲得合同的批准,然後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9.2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如仍不能生效,雙方均有權取消合同,一理本合同被取消,受讓方應將第5.2條中規定的專利資料退還給出讓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後,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專利仍然有效時,受讓方不得繼續使用此專利,如需繼續使用,則應與出讓方續簽合同,本合同失效後,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專利也隨之失效時,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此專利而不需要向出讓方支付任何費用。

  9.5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應繼續履行各自的責任。

  9.6 在合同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檔案,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條至第九條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一式4份,雙方各持2份。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航空掛號郵寄,一式2份。

  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讓方:**公司

  地 址:*國*市*街道

  電 傳:* 傳 真:* B.出讓方:*公司

  地 址:*國*市*街道

  電 傳:*

  傳 真:*

  受讓方代表: 出讓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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