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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精簡版」

技術轉讓合同「精簡版」

  甲乙雙方就轉讓****(技術名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為轉讓方(寫明甲方的基本情況);乙方為受讓方(寫明乙方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甲方轉讓技術的內容

  (寫明轉讓技術的名稱、範圍、技術指標及技術資料等技術條件。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技術物件、目標、內容、工藝過程、工藝要求技術引數、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技術轉讓方式(是獨家轉讓還是普通許可,要在合同中訂明)

  第四條 價格及支付條款(要寫明價格條件,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在什麼階段支付等內容)

  第五條 技術驗收條款(要寫明技術驗收包括技術資料的驗收和產品考核驗收。通常要規定驗收的時間、地點、次數、人員標準和費用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技術及其權利保證條款(寫明該技術的各種指標和先程序度,對涉及到專利權等技術權利要作出相應的承諾,以確保引進的`技術不發生權益糾紛。)

  第七條 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條款(寫明技術培訓的內容,通常包括培訓的人數、專業、時間和期限,培訓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技術服務通常包括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的專業、人數、級別和工作時間等。)

  第八條 技術保密條款(應明確技術保密範圍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過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受讓方權利條款(寫明受讓方對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銷售權及出口的規定、權利行使的範圍和條件等內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責條件(不可抗力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範圍,後果,處理及免責範圍。不可抗力一般應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為兩類,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條款(包括違約構成、違約補救、索賠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依據中國的法律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爭議。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終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終止(寫明終止的原因)。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 合同文字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兩種文字。如有不同,以中文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