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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為規範

執法行為規範(合集)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執法行為規範(合集),供大家閱讀參考。

  執法行為規範(合集)1

  一、執法檢查和取證

  發現涉嫌違法事件後,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前,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敬禮、亮證,表明身份。需要製作執法文書的,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制止並責令當事人改正。

  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主動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亮證表明身份,告知相對人相關權利。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和調取,並予以審查、核實。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個別進行並如實製作筆錄。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裁量適當,文書規範。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實行調查取證與稽核決定分開制度,調查人員主要負責收集證據,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提出處罰建議,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執法行為規範(合集)2

  一、儀容儀表規範

  1、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著制服,非公務活動時應著便裝。

  2、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做到儀容整潔,舉止端莊。

  3、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佩戴胸卡和號牌。

  二、服務質量規範

  1、工作人員必須愛崗敬業,熟練掌握有關檢驗檢疫業務知識和計算機操作技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優質高效地完成工作。

  2、工作人員為客戶服務時要態度熱情,語氣和藹,不講服務忌語和粗話、髒話,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客戶爭吵。

  3、實行首問負責制,工作人員都有義務主動熱情、耐心細緻地解答客戶提出的每一個問題。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立即受理並快速辦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接受首問人員應當將客戶送至承辦部門,並與辦理人員作必要的交接後方可離開。(對來電、來函、網上查詢也參照此方法進行處理)

  4、工作人員要做到“五個一樣”,即:大戶與小戶一個樣、生人與熟人一個樣、忙時與閒時一個樣、承諾與兌現一個樣、表揚與批評一個樣。

  5、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業務時,要嚴格按照政策、法規和程式辦事,做到及時、準確、穩妥、無誤。

  三、崗位紀律規範

  1、嚴格遵守“檢驗檢疫工作工作人員十不準”和“質檢系統行風建設八嚴禁”等廉政規定,做到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2、嚴禁向客戶“吃、拿、卡、要、佔、報”,不得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或損公肥私。

  3、忠於職守,工作時間不脫崗、串崗,不聊天嘻笑、打鬧、玩電腦遊戲以及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環境衛生規範

  1、增強環境衛生意識,自覺搞好辦公區域的“四化”(綠化、美化、淨化、亮化)工作,努力營造優美、整潔的辦公環境。

  2、保持辦公場所的潔淨衛生,維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各類設施及辦公用品擺放整齊有序,無灰塵汙垢。

  3、落實環境衛生清潔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辦公場所無衛生死角。

  4、培養良好衛生習慣,不亂扔廢紙雜物,不隨地吐痰,不在辦公樓內吸菸。

  五、文明用語規範

  1、問候性用語:您好,您早。

  2、招呼性用語: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3、接聽電話時用語:您好,我是饒河檢驗檢疫局××(部門),有事請講。

  4、接待報檢員用語:您好,請把××(單證)給我。請稍等。

  5、發現報檢單不符規範時用語:您的報檢單××處不合規範,請重新填寫。

  6、需要報檢員配合時用語:勞駕,打擾您。您看這樣行不行?多謝您的合作。

  7、回覆報檢員致謝時用語:不用謝。不客氣。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8、業務辦結時用語:謝謝合作。再見。請慢走。

  執法行為規範(合集)3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水平,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檢查時,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檢查完成後,對檢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儘可能復位。

  第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行政執法應急預案。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穿著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停車示意牌、警戒帶、對講機、攝像機等必備的執法裝備,以及交通行政執法的有關文書、資料。

  第七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保持執法車輛(船舶)清潔完好、標誌清晰醒目,確保執法車輛(船舶)安全效能完好。

  第八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並設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顯標誌物體示意,避免引發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面向來車(船),在適當的位置指揮車輛(船舶)到達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條 如果出現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暴力執法或煽動圍觀群眾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經檢查,行政相對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交還有關證件,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人員表示感謝並立即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時,但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行政相對人進行批評教育,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