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守則> 法院書記員工作守則

法院書記員工作守則

法院書記員工作守則

  歡迎來到CN人才公文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法院書記員工作守則,供大家閱讀參考。

  法院書記員工作守則1

  為了明確書記員工作職責,規範書記員工作,促進書記員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本院關於書記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主要職責和工作標準

  第一條 書記員在法官領導下擔任審判活動的記錄,辦理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事項。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對書記員工作進行指導,適時組織培訓。

  第二條 書記員主要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具體如下:

  1、核對案卷冊數。

  2、核對有無流程管理表,立案審查人及庭長是否簽字等。

  3、核對有無上訴移送函、訴訟費票據或訴訟費緩、減、免繳手續。

  4、是否有上訴狀、答辯狀、送達回證、當事人是否在上訴狀、答辯狀上簽名捺印(法人加蓋單位公章);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是否齊全。以上材料如有塗改的,須有當事人簽名確認。

  5、廉政監督卡共三聯。

  6、委託代理手續及身份證明是否齊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書記員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補正或補充;對於符合接收條件的,書記員簽字接收。

  8、書記員在接收案卷後應於當日造冊登記,詳細記載案號、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費金額、標的、卷宗冊數、承辦人等,並將案卷報送庭長。

  9、書記員在接收案卷2日內將案卷移送主審法官。

  (二)配合審判人員進行調查;

  (三)記錄、送印、校對、傳送法律文書和訴訟材料;

  (四)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五)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六)整理、掃描、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七)其他需要書記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

  第三條 書記員工作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筆錄符合《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字跡工整、規範、清晰,文理通順,段落分明,標點準確,無錯別漏字或語法錯誤;

  (二)記錄、送印、校對、傳送的訴訟文書及時、合法、準確;

  (三)整理、掃描、裝訂的卷宗做到材料齊全,法律手續齊備,順序規範,目錄清楚,裝訂牢固,卷面整潔,歸檔準時;

  (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書記員製作筆錄、訴訟文書必須使用規範統一的文字,簽名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藍黑色鋼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記員應當透過計算機錄入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

  第五條 書記員製作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有關在場人校對,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者蓋章。其中,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證人、特別授權代理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書記員應當記明情況和審判人員一起簽名附卷。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應當在錯誤處修正,並由申請人在修正處簽名或者蓋章。經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應當交由審判人員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審閱和簽名。筆錄經當事人、有關人員和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不得再做任何塗改。

  第六條 書記員應當按照本院相關規定協助審判人員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訴訟文書,必須使用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簽收日期。

  第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訴訟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經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簽收並註明代收人與受送達人關係。

  第八條 收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並簽名,留置送達。對公民的留置送達,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後由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不願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

  第九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收件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層組織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十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十一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二章 案件審判中的工作

  第一節 庭審前的準備

  第十二條 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及時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答辯狀副本等訴訟文書。送達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應當製作送達筆錄。刑事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且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辦理指定辯護的有關事宜;被告人是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並辦理指定辯護的有關事宜。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案件應當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被告系法人的,應當在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要求其在提交答辯狀時一併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三條 製作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以及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等筆錄,並按照法律規定將訴訟書文送達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製作調查、勘查、詢(訊)問等筆錄。

  第十五條 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應當製作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在合議庭組成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妥善登記、保管並及時、完整將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據移交主辦法官。

  第十七條 在開庭前查閱有關案卷材料,瞭解案情,掌握案件特點,弄清案件涉及的專用術語和特殊詞句。主動了解案件庭審提綱,掌握爭執焦點,熟悉庭審的特點、規律。

  第十八條 填寫出庭通知書,開庭三日前送達公訴機關、人民陪審員、代理人、辯護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填寫傳票,開庭三日前送達當事人。刑事被告人在押的,還應當填寫提押票,於開庭當日交付法警提押。

  第十九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案件和開庭時間、地點。書記員及時擬寫公告,蓋章後予以張貼。

  第二十條 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佈置法庭或者審判場所;

  (二)開庭前半小時開啟審判法庭大門,檢查庭審裝置,檢視標誌牌擺放是否正確,通知值庭法警到位;

  (三)查對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四)宣佈法庭規則;

  (五)請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入庭,向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報告開庭審理的準備情況。

  第二節 庭審與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開庭審理書記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後,宣佈合議庭成員退庭,宣佈旁聽人員退庭;

  (二)將庭審筆錄交合議庭成員先行核對,再組織訴訟參加人核對筆錄並逐頁簽名捺印,最後一頁應由訴訟參與人註明庭審日期;

  (三)要求委託代理人在代理詞上簽字;

  (四)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由證人在庭審筆錄的證言部分簽名捺印;

  (五)書記員在庭審筆錄上簽名,並督促合議庭人員簽名後,將庭審筆錄交主審法官。

  第二十二條 庭審筆錄應當客觀、全面反映庭審活動,重點記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開庭次數、開庭與閉庭時間、開庭地點;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的姓名,案件當事人情況,其他訴訟參與人及其身份情況;

  (二)是否公開審理及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況;

  (四)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詢問當事人有何請求、當事人的表示以及如何處理的內容;

  (五)審判人員詢(訊)問當事人的回答、陳述的內容;

  (六)出示並提交法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證人當庭作證以及當事人質證的內容;

  (七)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進行有關科學、技術性分析以及當事人質證的內容;

  (八)宣讀勘驗筆錄、勘驗人的有關解釋及當事人質證的內容;

  (九)公訴人、辯護人、代理人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詢(訊)問及其回答的內容;

  (十)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鑑定或者勘驗,要求提供新的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是否准許及准許的內容;

  (十一)審判人員認定證據效力的情況和內容;

  (十二)公訴詞、辯護詞、代理詞的要點及辯護內容、爭議焦點;

  (十三)當事人最後陳述的內容;

  (十四)當事人申請撤訴、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及當庭裁定的內容;

  (十五)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的表示、法庭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

  (十六)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處理情況;

  (十七)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處理情況;

  (十八)當庭宣佈判決或者裁定的要點及當事人對結果表示的內容;

  (十九)刑事案件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內容。

  第二十三條 庭後書記員應協助做好以下內容:

  (一)根據案件流程記錄,提醒主審法官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應及時提醒並配合主審法官在審限屆滿前15日內辦理延長審批手續;

  (二)協助主審法官按照規定格式和份數列印審理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筆錄應當記明下列內容:

  (一)評議的次數、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姓名;

  (二)案由、當事人身份情況;

  (三)合議庭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採信和適用法律各自發表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四)合議庭評議的結果;

  (五)合議庭成員對評議結果的意見或者保留的意見,要如實、完整、準確記錄,不得過於簡單;

  (六)合議庭評議筆錄應在評議結束時製作完畢,並由合議庭成員核對簽字;提交審委會(專委會)討論的'案件,應積極協助主審法官列印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的電子版報送審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裁判文書列印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結果確定後,協助主審法官按照文書格式要求及時列印裁判文書;

  (二)裁判文書製作好後,交主審法官進行核對,然後按程式送有關領導稽核簽發;

  (三)裁判文書蓋章時給辦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條 宣判送達階段,書記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議庭確定案件宣判時間後,書記員及時擬寫公告,並蓋章張貼,於宣判3日前填寫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通知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宣判;

  (二)製作宣判筆錄,填寫送達回證(送達回證由他人代簽的應註明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裁判文書;

  (三)委託宣判的,應準備填寫式委託宣判筆錄、送達回證和委託宣判函(存根入卷),郵寄受委託法院宣判,並負責及時督促收回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

  (四)宣判筆錄必須載明《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五)公告、郵寄送達的,應相應的手續或記錄;

  (六)留置送達的,送達回證上應有見證人簽名。

  第二十七條 定期宣判筆錄應當記明:

  (一)案由、宣判時間、地點;

  (二)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姓名;

  (三)到庭當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讀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編號及裁判結果;

  (五)當事人表示的態度、意見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應告知上訴期限或方式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內容;

  (七)民事離婚案件應記明判決未生效前不準結婚;

  (八)徵求當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書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第二十八條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公訴機關、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和羈押單位。

  第二十九條 結案銷號和進行案件登記時,書記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應對立案流程表詳細填寫,不得有空缺。經庭長審批後,在裁判文書製作完成後3日內報送立案庭銷號;

  (二)裁判文書送達後,需在網際網路公開的,在裁判文書送達或委託送達寄出後7日內報送相關領導審批,並將裁判文書電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審管辦;

  (三)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認真做好案件結案情況、是否公開開庭審理、是否有陪審員參加、裁判問世是否上網、發回重審案件是否與原審法院座談或溝通等情況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