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守則> 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第一條 遵守乘車秩序,前門上車,後門下車。

  第二條 文明乘車,不得強行上下車或者妨礙駕駛員的正常工作。行車中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探出車外;不得擅自開關車門和擅自啟動破窗逃生等應急裝置;雙層公共汽車行駛時不要上下樓梯。

  第三條 老、幼、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車,優先使用特需座椅,乘客應主動讓座位。

  第四條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以及行動不便者應當有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五條 不得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

  第六條 不得躺臥和踩踏座席。損壞車輛設施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車輛到達終點站應全部下車,不得隨車返乘,不得在下客站上車。

  第八條 乘客上車應按照規定主動投幣、刷卡或者出示免費乘車證件。

  乘坐無人售票車應自備零錢,車上不找零錢。需要報銷的,可取同值報銷憑證。

  免費乘車憑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車輛出現故障不能繼續執行時,乘客可免費轉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所持車票(已投幣或刷卡)依然有效。

  第十條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兒童須購票。每一名乘客可攜帶一名身高不超過1.2米的兒童免費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兒童集體乘車應按實際人數購票。

  第十一條 無票乘車或者持過站票冒用有效乘車憑證乘車的',乘坐無人售票車不投幣、投幣不足、投殘幣等的,乘客應補交足額車費。

  第十二條 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25公斤、體積不超過0.12立方米、高度(長度)不超過1.6米的行李物品乘車。攜帶物品重量、體積、高度(長度)超過以上標準的,不準乘車。

  攜帶嬰兒車、殘疾人使用的輪椅等物品乘車應妥善摺疊,不得阻礙通道,避免與其他乘客發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傷害及損失,由乘客承擔。

  第十三條 不得攜帶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乘車;不得攜帶寵物和禽、畜等活體動物乘車。

  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