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農村調查報告範文
6月29日,我校電子資訊分院大學生實踐“三個代表”小分隊一行10人在老師的帶領下,結合“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鋪鎮三官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課題組對三官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路。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後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並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後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程序。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後性有著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並非出於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於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徵背景的聯絡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並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複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程序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侷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於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後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裡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後,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後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後,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民主選舉中的平衡基點:
村民直選法律執行的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關鍵在於其在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中求得自身內部結構的相互協調。因而,在實際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1)需求與可能。任何社會關係都需要相應的社會規範加以調整,以維護正常秩序。村委直選的有序性也必須根據農村的客觀需要,在“收支”平衡的執行中加以實現。一方面,村委直選具有透過一定法律規範實現廣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鄉村客觀現實應具有支付法律執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規範民主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社會需求的各個要素對法律規定的制約作用及相互關係。有時候,就當地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而言,具有規範某個法律行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備其相應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與成本。在社會支付能力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法律的執行成本越低,那么它的效率越高。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效益,應以最低的執行成本來獲取最佳的選舉目的。使一大批素質較好、群眾信賴的農民走上村委會工作崗位,是民主選舉最直接的目的,從而來輻射農村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實現長遠的整體效益。在村級民主選舉的法律執行中,如何求得成本與效益的相對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進一步探討。
(3)周密與簡便。於法周密和於法簡便相結合的原則,是農村民主選舉中法律執行的內在要求。村級民主選舉的整個過程必須一環扣一環,法定的程式不能變,規定的步驟不能少,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更不能走過場。但是受農村客觀環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質的影響,從選舉實踐看,能達到同一選舉目標,村民更樂於接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無候選人直選,之所以受到農村群眾的歡迎,並且取得成功,組織嚴密、形式簡便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3、整體推進——民主選舉中的對策措施:
(1)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境。沒有廣大農民群眾的這種理念與思想,再好的民主選舉的法律規定也會走樣變形。不斷豐富的村級民主選舉實踐,是營造民主法治環境的大課堂。對於廣大村民來說,只有他們認識到自己由權力的物件不同村裡不同的條件所決定。
對於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採用村民會議,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採用村民代表會議。明確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組成及其條件、職責、權利制定議事內容和議事規則,確定活動方式,活動程式和活動時間,並按規定嚴格執行。其次,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民主議事的內容,凡屬村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分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按大多數人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堅決糾正不顧群眾意願而由幾個幹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實行民主管理,還要切實加強群眾對村幹部的民主監督。
調查中發現,三官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較好。一走進他們村委會的辦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齊齊掛在牆上的各種規章制度,就如治保調節委員會成員,治調幹部規定,治保調節資訊員職責、幫教小組及其職責、護村隊及其職責、禁毒禁堵宣傳小組及其職責等等。從這上面來看,確實三官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來還是比較規範。村裡的負責人對我們介紹了他們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三官村是一個很大的村,總共有600多戶,共2800多人,整個村的座落是比較狹長的。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要召開村民大會是很不容易實現的,因此村裡決定什麼大事情就透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參考。三官村總共分成16個小分隊,每一個小分隊的隊長要管理人員幾十致上百人不等。隊長是從他們隊下由村民推選上來的,這點做得很民主。村裡決定或是傳達事情就是透過村長,書記等向隊長們來共同探討,具體的再由隊長去負責實施他們隊裡的細節工作。在三官村村委會的外面有一個醒目的村務公開欄,上面詳細具體的把村裡的各項計劃以及許多村裡的開支,收入公佈在上面。
為使我們的調查更加完整,我們用問卷的方式從村民口中瞭解一些情況。透過這個問卷,增加了村領導所採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實可信程度,同時也從村民的看法中發現一些存在的問題。調查的一些資料如下:(1)有42.1%的村民說沒有開過全體村民大會,有36.8%村民不清楚這點,其它的說開過一兩次。(2)有58.8%的村民認為開會的內容是傳達中央檔案,討論村內大事,有35.3%的村民認為開會無實質的內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這一點。(4)85.7%的村民認為沒有亂收費的現象,只有14.3%的認為有亂收費。(5)農民遇到不合理的負擔專案,有50%的人士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應,有38.9%隨大流,有11.1%選擇了拒收,幾乎沒有人知道會向法院起訴。(6)村民比較願意統一搞,佔了44.4%,另外還有33.3%願意幹部群眾幹部帶頭,農民志願,有22.%的是鄉村起頭,農民志願。實際上的時候有一些看法與這個基本相近。
從以上的這些資料可以表明,農民對村裡的村務公開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還有些人不知道。以後應該是農民們對這些事情多瞭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處的。總體上村民對本屆的村委會還是挺滿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對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檔案精神進行宣傳,使村民更加的瞭解其內容,從而可以更好的進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一”。實行民主決策,是民主集中制在黨委決策上的本質體現;加強民主決策,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這個重大課題中應有之義,只有提高黨委民主集中制的質量,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和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我國有八億農民,實現村民自治是農民當家作主的一種體現,而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體系中起著關鍵作用。首先,決策關係重大,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最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影響決策的因素更為複雜,民主決策可以將決策失誤的風險降到最低點。民主決策對農業更具特殊意義,農產品的生產週期長,往往是一著不慎,幾年難翻。其二,決策是群眾關注的熱點。需要民主決策的事,一般是比較重大的問題,不可能把一些瑣事拿來“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較重大的問題,沒有群眾民主參與,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決策影響其它三個民主。決策是否民主,是對民主選舉質量高低的檢驗,所選的村委會成員素質高,決策一般會民主,反之,民主決策就會走形;民主決策是民主管理的先決條件,民主決策才能使決策科學,而科學的決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決策是民主監督的重點,如前所述,民主決策對重要事項的決策,當然就是民主監督的重點了。
在這次社會實踐活動中,我們對安吉縣三官村隨機抽選的60位村民做了問卷調查。對“民主決策”所問的5個問題中:
(1)知道本村開展過村莊規劃的佔53%,其餘對此不瞭解;而對村鎮規劃75%的村民表示滿意,19%村民不滿意,其餘的則表示無所謂。
(2)對於村裡的重大決策應該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認為應該有村裡的領導決定或由全體村民討論後由領導人決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認為應由村民代表或全體村民決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鄉村工作的幹部是最有影響力的,其餘則認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覺得自己在村裡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認為沒有地位;另有14%的認為有一定的地位。
(5)50%的村民偶爾被邀請參加村裡的重大問題決策;14%被經常邀請;有36%的村民從未被邀請。
應當指出,農村的村務決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礎上運作,但離有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民主決策的要求和原則還有一定的距離。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村民群眾對重大村務決策的直接參與遠未達到法律和制度規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村民群眾擁有自主決定本村重大事務的權利。以上資料表明,並非所有重大村務都由村民群眾直接參與決策。在村級事務決策的實際運作過程中,重大村務事實可被區分為二類,並分別採取不同的決策方式。一類為重要村決策,主要由村社群領導集團集體決策。另一類是特大村務決策,分別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納了村民群眾直接參與議決過程。但是,這種參與的機會不多,而且對決策的實際影響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據國家制度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直接參與本村重大村務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務決策實際運作過程中,無論是村民會議,還是村民代表會議,均沒有實質性的決策權力。村民會議特別是議決重大村級事務的決策性全體村民會議,因各種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開,當遇到與全體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村級事務,往往透過召集村兩委會和村民小組長、自然村長聯席會議,或村兩委會和黨員聯席會議,有時也召集村幹部和村民小組長、全體黨員聯席會議進行決策。
2、村領導集團決策村務對民主決策制度原則有一定的偏離
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形成和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眾的意願。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村領導集團應在廣泛吸納村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從村領導集團決策的實際狀況看,首先應當肯定,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決策確實是以村民群眾的意願為基礎的。然而,從決策形成和決策傾向的角度進行分析,村領導集團的決策是各種機構、組織、群體或個人互動作用和影響的結果,其所作的每一項決策總是代表著一定的利益傾向。不可否認,現實中相當部分的重要決策並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數村民群眾的意願和利益。
村級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環節,但是,正是我們在前面所分析的,村級事務決策的實際運作總是在具體的村治環境中進行的。受環境因素影響,村級事務決策的實際運作難免發生對民主決策制度安排的偏離。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的村級民主決策,多數表現出“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特點。村級事務的決策權實際上主要掌握在少數人,特別是村第一把手(一般為書記)手裡,與民主決策的制度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這種決策機制或許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但有可能因決策權過於集中而容易出現決策的重大失誤、決策脫離群眾。筆者認為,現階段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基本還處在“幹部治理”或“精英治理”階段,離“群眾自治”還有一定距離。村民自治有一個從幹部治理——精英治理——群眾自治逐步演進的過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目標,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需要創造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如果在條件不成熟的背景下主觀、盲目、強制性地推行“群眾自治”和民主決策,極有可能造成危害農村政治穩定與社會發展的各種負面影響。四、民主監督的重點是人民群眾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
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黨要領導人民,當好家、作好主,必須進一步發揚民主。加強民主監督,必將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更好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根本利益。
民主監督的重點是人民群眾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其主要內容是監督各級領導幹部是否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地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是否發揚民主、依法辦事;是否嚴以律己、廉潔奉公;是否同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絡等。自身的高度自覺,人民的民主監督,是各級領導幹部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證。
人民民主監督是民主監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以此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進一步對農村民主監督問題進行調查,充分了解農村村民自治現狀,我杭州電子工業學院電子資訊分院暑期社會實踐小分隊舉行“三下鄉”活動,到安吉市三官村展開以村民自治為主題的社會調查。
據文卷調查結果顯示,81%的村民對現任村委會表示滿意,對村委會幹部表示相當的信任和支援。與此同時,資料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對當前的村務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裡是否有村務公開欄或村務公開室。而據村委會幹部介紹,村裡有相應的民主監督政策及舉措,實踐分隊的同學們也在村委會辦公室的樓下看到了內容詳盡的村務公開欄,這一現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民主監督存在的問題。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目前農村現狀顯示,村民委員會所具有的集中管理權,與分散的監督權呈現出非對稱性,而這種非對稱性往往又導致管理者權力意識的膨脹,引發與民主制度背道而馳的一系列問題。雖然,農村基層黨組織肩負著監督的職能,但是這種監督在黨支部與村委會關係在理論和實踐上有待於進一步理順的現實情況下,其監督作用的發揮是受到一定影響的。針對這一現狀,農村民主監督的發展應抓好村務公開的普遍實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積極作為、村民罷免權的切實行使及對村委會成員實行工作過失追究制度等。從三官村村民自治現狀來看,民主監督已經從抽象的“紙上權利”變成了實際行動,對於制約村幹部的用權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礎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識、監督意識,使民主監督進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暑期社會實踐過程中,除針對性課題的調查外,我分院實踐小分隊還結合自身專業特長,在三官村開展了實踐“三個代表”、宣傳防治非典、電腦演示教學等系列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向三官村村委會贈送“三個代表”學習書籍、防治非典宣傳畫等,並與村支書記就三官村經濟建設、村務工作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而細緻的交流,讓大學生的我們在做好課題的同時,更深入的接觸社會、瞭解社會,學會把目光投向人群、投向社會、投向現實,尋求新的獲得真知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