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7,現住成都市武侯XX街X號X棟X單元X號。電話:XX.
委託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XX,女,漢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XXX,住成都市青羊區XX巷X棟X單元X樓X號。電話: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XX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於成都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XX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願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後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該套住房於20xx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並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後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裡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於成都市武侯XX號X棟X單元XX樓XX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