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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公開信

重慶市長公開信(5篇)

重慶市長公開信1

尊敬的重慶市市長:

  您們好!

  我現居住在重慶,是一名參加過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戰的退伍兵。我首先申明我有這個服役參戰的背景,就是要表達一個態度:對於我在網路上揭了您治下的渝中區政府,違反消防法和環保法種。種惡行之後,他們對我個人進行了一系列的打擊報復。對此,我絕不會屈服。一個上過戰場,經歷過生與死考驗的老兵,對於來自比我強大千萬倍的政府的打壓,我選擇堅持相信法治,堅持弄清事實真相,堅持對一個區政府的無恥行徑說不。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

  20xx年左右,在渝中區政府策劃推動下,在洪崖洞下邊的江岸邊,修建了一條商業街(建面約2100米,實際使用面積約3000米),名為蜜岸風情商業街,具體建設方為渝中區城投公司。這條街建成之後,在渝中區政府某些官員的授意下(沒有進行招標),一家叫一至商業管理公司的新成立公司,就從城投公司手中把這條街全部租了下來,然後由他們加價約70%轉租給各個商戶。

  20xx年10月左右,我在一至公司的一個股東介紹下,與一至公司簽約,租了這條街的約450平米,用於開餐館。

  在籤合同時,一至公司一再給商戶保證,這條街是政府專案(在開街前後,渝中區政府的各大班子還反覆來到這條街視察,政府部門的主管還組織過商家開會,一至公司給每家商戶籤合同時還附有政府關於這條街的相關檔案),有固定停車位,同時一至公司還給商戶很多承諾,如每家商戶在公路邊的獨立店招,燈光有改造,經常性的推廣活動,陳舊欄杆重新整理漆等等。

  但是事與願違,一至公司招商時答應給商戶的很多承諾,完全沒有兌現。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這家公司換了5位總經理,讓商戶無法與一至公司作有效的溝通。對經營戶最關鍵的停車位和廣告位的問題,一至公司至今無法解決。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這條街8家商戶中的7家決定結伴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成立了一個商家委員會,集體與一至公司交涉維權事宜。我在大家的信任推舉下,成為委員會2名召集人中的一位,沒想到這就成為我遭受政府接連迫害的開始。

  我們從20xx年1月開始,反覆與一至公司交涉,提出立即解決停車位、廣告位等重點問題。同時商戶們還從各個渠道瞭解到,渝中區政府做的這條商業街,沒有取得規劃許可,更為嚴重的是,這條街也沒有消防許可和任何消防設施,連汙水也是直接往嘉陵江直排。在得知這些資訊後,商戶覺得在消防存在這樣重大隱患的情況下,一至公司必須立即給個說法,否則大家該交的房租就將延後支付,直到問題的解決。

  鑑於這條街的消防、環儲存在巨大隱患,7家商戶開始去區政府集體上訪,提出在這條街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消防環保問題。同時7家商戶一致同意在網路上對區政府在在這條街消防環保問題上的不作為進行揭露,指出:“在全國,近期發生的多次嚴重火災,很多原因就是消防設施不到位、沒有經過消防驗收,或者政府違規審批的情況下發生的。這樣的案例非常的多,區商委在明知道存在這個嚴重的火險隱患的前提下,就委託另外的公司進行招商,完全對市民的安危和投資人的利益於不顧,這個決定是哪位領導拍板同意的?請區黨委進行追查,給市民和投資者一個交代。

  我們最近還了解到,這條街的所有下水道都沒進入市政管道(意味著汙水沒有進入汙水處理廠),而是直接向嘉陵江直排,一個本來就位於嘉陵江畔的行政區政府,在口口聲聲打造美麗山城的同時,居然做出如此的事情,關鍵是你們事先完全知道這個汙水直排的情況,試問:你們有何臉面面對治下的人民?宜居重慶、美麗山城就是這樣的打造方式?”

  這篇文字雖然是7戶商家集體討論透過和同意在網上釋出,但是最後是由我釋出在凱迪社群的“貓眼看人”上。據在區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的朋友私下說,這篇文字讓區主要領導很是不爽。確實,一個區政府搞的專案,居然不顧消防和環保這兩項重要法規,故意漠視大眾的人身安全和城市環境,這樣的內幕被見諸媒體,這實實在在的打在了區政府的臉上,那種惱羞成怒誰都想象得出來。關鍵是渝中區區長扈萬泰,曾經在政府規劃部門呆過近10年時間,在著手這個專案試圖在政績上有所作為時,連起碼的國家法律法規都不顧及,法治精神何在?

  在我們上訪之後和在網上釋出文字之後,區政府下屬的城投公司開始直接出面協調,然後由區城投公司讓利給一至公司,一至公司再讓利給各家商戶,反正讓出的條件相當誘人。這個讓步實際上間接的證實了:一至公司在之前的種。種不作為確實給商戶的經營帶來損失,要不然這件事情不會得到這樣的結果。城投公司同時提出要對這條街進行整修,把消防和環保設施進行完善。商戶們的意見是,只要與一至公司簽訂了新的合同,把已經確定的讓利內容在新合同裡固話,施工方就可以進場,商戶甚至與施工方在正式動工前也達成雙方如何配合施工的協議(我是代表商家簽署這個協議的2人之一)。

  就在這個時候,據說有強大政府人脈背景的一至公司突然就不與商戶們籤新合同,本來約好的在6月8日籤合同,但是商戶們一直等了一個下午,一至公司也不露面談具體合同的事情,而城投公司又要求立即進場施工。結果就是接下來的兩天(6月9、10日),施工方進場要進場動工,商戶們集體阻止進場,報警後警員到場,叫停現場施工,然後明確告訴施工方,在新的合同沒有簽訂之前,這裡不能動工。這樣的報警出警2天裡發生了3次,警方的態度從來都是一致的。

  奇怪的是,一至公司在這幾天裡依然沒有與商戶們簽署新的協議,只是給商戶發文,確認將補籤協議,並明確了要將讓利條款寫入新合同,其中關鍵的商戶之前所欠房租的問題,也明確為可以有靈活的解決方式。

  到了6月xx日,警方派人來告訴商戶,區政府要求對這個施工進行所謂“保護性施工”,商戶們也明確表示,如果政府要把這個作為市政建設來做,那就由政府發通知,我們立即讓施工方進場施工,然後由政府與我們談賠償問題。商戶還提出,這個原本是一個商業糾紛,政府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出來站隊偏袒一方。當晚7家商戶又決定在網路上公佈事件的程序,文字的題目就是《重慶渝中區政府濫用權力強求警方在普通商務糾紛中站隊》。而這篇文字還是由我在網上釋出。

  6月xx日這天早上,我在現場與打算進場的施工方代表進行口頭交涉,叫他們不要動工,十幾分鍾後我見雙方人多,就叫一位另一位也在現場不讓施工的商戶女老闆報警,很快警員就來到現場,警員把我與施工方的代表叫到旁邊人少的地方,說坐下來了解情況。我就跟警員到現場20米之外的一處人少的地方坐下,準備再次向他們介紹情況。就在這個時候,施工方的突然開始動工,我就告訴警員說他們又在動工了,警員就走上去明確制止施工方不要動工。我就跟在警員後面往前走,就在這個時候,好幾個警員和便衣以及身著特勤服裝的人就衝上來,抓住我,搶走我的手機。然後就把我押到派出所,當天晚上半夜的時候,宣佈對我行政拘留xx天。這裡我告訴大家,就在這不到20分鐘的雙方言語交涉中,我沒有粗暴語言,沒有肢體衝突,是我叫人報的警,而且當時被押到派出所的共有10人,別家商戶的老闆也有入圍,但是最後就拘留了我一個人!而且派出所執法態度執法尺度的一百八十度轉變,完全就是秉承了區政府的旨意。

  6月xx日,一至公司切斷了我家餐館的電源,使我們正常的營業被強行終止(這種情況是7家商戶中的唯一一家),xx日正式告知我們要與我們中斷前面的合同(同樣是商戶中的唯一),你前幾天還告訴我要新籤協議,現在你又來強行終止合同,而且什麼都衝我一個人來?打擊報復的意味不言自明。

  我出拘留所後,一至公司又表示要與我談談新的合同,但是一至公司明確告訴我,那些城投公司讓出的優惠條件,我不能享受其中的很多,而且還說這是區政府的意思。我之前的餐飲形態(樓下的川菜)也不能繼續了,拜託,你們邀請我來投資,就是要我在這裡開一家與我拉薩同名同姓的川菜館!別這樣無恥好嗎?之前樓上的營業面積他們也要全部收回,原合同內約定說變就變。

  我方代表說你把這些說的寫到新合同裡,我們可以拿回去供股東討論,但是一至公司不給我們新合同樣本。我們要求恢復供電,先把經營恢復起來減少損失,一至公司也不同意。就在與我們談具體條件的同時,他們卻到法院去告我們了(這次成為被告,我還是享受了全部商戶中的唯一待遇)。而一至公司陸續與其他商戶談成新的合同。這就是渝中區政府透過一至公司對我所採取的連續不斷的打擊報復。

  這個投資決定,本來的打算在外漂泊多年後回到重慶,做一件比較得心應手的生意,到我這個年紀也不願再折騰什麼了,結果把多年的積蓄投入了這個險惡的投資環境裡,這就是我這個越戰老兵在重慶渝中區得到的投資回報。

  我現在一直在尋求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但是在我去渝中區行政綜合執法局反映情況後,他們給出的答覆實在讓人驚訝(見附件),其中的關鍵點,是把這個專案的責任,推到了重慶市政府的身上。好吧,那我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請黃奇帆市長安排您的部下,來回答我的政府資訊公開要求:

  1、請公佈重慶市政府當時對這個商業街專案的規劃、建築、設計批准的相關檔案全文。我們關心的內容是,這個檔案中對這個“試驗段”專案涉及國土、規劃、水利、消防和環保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這個涉及市區重要的城建專案,建成之後政府可以不透過招標,想給誰經營就給誰經營?

  2、根據市政府哪個檔案、或者國家那部法規規定,這樣的檔案在什麼情況或前提下,可以上升為法律法規?因為我們理解的行政執法局是按國家法律法規執法,我們舉報的建築是違反國家規劃法。(我們曾去渝中區規劃局舉報,他們答覆說這個專案沒有經過規劃,像這樣的違章建築的查處,應該由渝中區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

  3、根據市政府哪個檔案、或者國家那部法規規定,只要有政府正式檔案,一處沿江建築可以違背國家規劃法(不用取得規劃許可),可以違反之前已經制定並在執行有效期的防洪法規(我查詢過重慶市水利局的相關法規)?

  4、根據市政府哪個檔案、或者國家那部法規規定,只要有上級政府檔案,區政府制定釋出的分割槽規劃就可以任意更改(按渝中區政府自己官網上釋出的規劃圖,這一片是綠地用地)?

  5、根據市政府哪個檔案、或者國家那部法規規定,一處大型商業街可以在設計建設和長期經營中,不用取得消防手續,也不用擁有消防設施?(緊鄰江邊的就是一條加油船,一條輸油管道就從商業街經過)。

  6、根據市政府哪個檔案、或者國家那部法規規定,一條大型商業街在長達近2年的時間裡,一直向市區主要生活水源取水的嘉陵江里長期直排汙水,相關決策、知情的政府官員、相關的招商執行者可以不受到任何法律法規的處罰?

  7、渝中區執法局覆函中提及的相關合法手續正在辦理中,請問市政府有什麼檔案規定,一個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築,可以在什麼時限內補辦相關的手續然後就可以合法化?

  我曾經在重慶的一家報社做調查記者,對讀者來信中涉及的社會不公等現象進行調查,並在報紙上進行公開報道。但這次,重慶當地的媒體沒有人敢跟進關注此事,我不能不說這是作為重慶人的一種悲哀。所以只有採取寫公開信的方式,來傳遞這個資訊。不過我仍對國家法治程序抱有希望,也心懷僥倖在國家法治的光環下我們一般民眾也享有它的輝映,但是我所遇到的困難是空前的,我也預備再次被拘留或者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但是隻要有一絲可能我就不會放棄努力。請黃奇帆市長在百忙中關注一下此事。

  xxx

  20xx年x月x日

重慶市長公開信2

尊敬的重慶市市長:

  您們好!

  我這是第二次因為二手房交易亂收費的問題投訴了,第一次20xx年4月17日晚在市政府公開信箱裡留了八個字:二手房交易亂收費。七個工作日後,南岸區工商局建議我到法院起訴。我留下了:一面之詞,非常不滿意的評價。現將我的意見及事情經過敘述如下:

  一,二手房交易有無收費標準?任何一個社會體制,對商品的交易買賣都是有收費標準的。我的房子在南坪響水路,長航小區。60平米的房子,賣房款共45萬元,中介收3萬。叫啥子標準?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所辦理的,辦了執照叫合法經營,不辦執照叫街頭炸騙;自稱“陳x房產”的中介,是陳xx開的,那個業務員,和陳x無關係。陳xx趁人之危,漫天要價,進行價格欺詐,是什麼行為?工商所監管嗎?處理嗎?3。15在行動,動了嗎?都是國家公務員,自己工商辦的執照,往法院推。

  二,國有企業職工,水上跑的和陸地上跑的待遇不一樣?我是長航職工,四十幾歲下崗無工作,公交公司職工陳xx,可以拿國有企業的全勤全額工資開中介公司,上班不出勤,有公交公司司機給他掙工資,每月往他工資卡上打錢就是了。

  三,賣房合同是中介老闆欺詐錢財的合法工具,租房合同同樣是中介老闆為滿足自己私慾的工具。沒有保護消費者的任何條款。

  中介是租的房開的中介,二房一廳,大的一間開的中介,裡面有間小房,中介老闆和對門的女娃住在裡面,我租房的時候,不知道這個情況,陳xx沒有給我講他住在裡面,也沒有人給我講;陳xx把外面的一間小房租給我,十幾平方,月租500元,我當時跟中介老闆講好,我申請公租房還差兩年時間,申請到公租房我就搬走,我不會欠他房租,他是同意了的。房子很髒,我自己花800元錢間單裝修了,買了幾件簡單傢俱;陳xx給我籤合同不寫租房期限。

  我住進去後,陳xx在陳x房產召開會議(二個業務員),要給跟他一起睡覺的女娃找後媽,叫個業務員跟我講;我今年62歲,不同意。陳xx租房給人家的目的沒有達到,馬上要趕我出門。我在解放碑住了一年,我都知道那間出租房換了三個女娃,陳xx的說詞是:人家付不起房租。

  四,有了錢的中介老闆蔑視黨紀國法。陳xx的前妻多次到公交公司反映及到中介罵陳xx,說他開了中介找了錢,就怎麼怎麼的?公安局110的警車都到了中介的,陳xx陳x房產的陳總和中介對門的一個推拿按摩洗腳的一個叫張x的女娃睡在裡面,不開門,還制止我,不准我去開門。滿條街的鄰居都知道,陳x房產中介的陳總,管二個業務員的陳總,是公交公司的共產黨員。張x找他結婚,他不結。

  五,房屋中介公司老闆,私自進租賃戶的房間,撬門扣及鎖,甚至盜取物證。我租住在中介裡面,我多次向陳xx提出我賣房子,他多收了我的錢,20xx年12月8日左右,陳xx趁我外出,私自進了我的房間。我回來後發現後我問陳xx,他說沒有我房間的鑰匙。直到現在我才發現,我的重要物證被盜。20xx年2月28日,我晚上十點多鐘回家,房門的門扣被撬開了,這次又盜走了什麼,陳xx想盜走什麼,還是個迷。南岸區工商局說我無房無家庭無小孩無存摺。我無房無家庭無小孩是客觀存在,我無存摺你南岸區工商局是怎麼知道的?

  我今年62歲了,賣房款還了銀行,加上年老多病,需要治療,還要租房等,要求市政府嚴肅處理陳xx,退還多收我的中介費15000元。

  上面是我要向陳xx退還費用的理由,下面我再向重慶市人民政府提點如何規範重慶市二手房交易市場的建議和意見:

  一,在重慶市範圍內統一使用由市政府牽頭,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規範印製的買賣二手房屋交易合同,及租賃房屋合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保護房屋中介方的利益,更要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合同是賣給所有中介工司的,不是免費的。合同書上應有房屋買賣過戶價格的投訴電話。

  二,市工商局要定期公佈二手房交易市場及中介的收費標準,並要嚴格稽核房屋中介的買賣合同,每個月或每個季度按照房屋中介的買賣平方總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計提對房屋中介的管理費。稽核後的房屋中介買賣合同,要工商行政加蓋公章,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三,市政府要出臺新政策,重慶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要憑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範合同及稽核後加蓋的公章,才能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

  四,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所辦理的過戶費及所有的契稅發票,應歸房屋的買方及賣方持有;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我買房花了多少契稅,我賣房花了多少契稅。接到消費者投訴,工商所應對中介公司作出經濟上的重罰。

  五,房屋租賃合同在權利與義務中,應新增一些條款,例如:

  1,房屋的清潔問題。房主在將房屋交給中介公司出租時,要將房屋的清潔做好。有的房主和中介是老客戶,只圖收錢;第一個租賃戶走了,馬上租給第二個,第二個走了,馬上租給第三個......有的甚至不光是髒,還長滿了蟲,不僅影響了樓層清潔,還影響了小區清潔。例:渝中區地母亭。

  2,電器應該有使用年限,國外的電器使用年限是八年,中國的國情不一樣,可以適當放寬年限,但是不能無止境的使用。例如熱水器問題,重慶有很多房子是90年後修的裝的熱水器,一直使用到現在還在用,房老闆不修也不換,交給中介公司,中介只圖賺中介費,把租賃戶的租金拿到手就不管事了。例如康德國會山的熱水器爆炸,那個房子還是20xx年以後的房子。

  3,要保護租賃戶的利益。現在租房住的人,都是買不起房的人或農民工,租住房屋要有一個穩定的期限,年限要定好,不能因為房主或中介,因為某種目的達不到,兩三個月趕走一個,換一個幾個月又趕走,再換一個,無止境的傷害不瞭解情況的租賃戶;租房不是挖陷阱,讓人往裡跳,毀約也是要付賠贘金的。

  綜上所訴,實屬近兩年來,自己的一些賣房租房的實際經歷,南岸區工商局在郵件中說我“心理失落多一些”,我的評價是不夠準確,準確一點,應該是義憤填膺。

  xxx

  xx年x月x日

重慶市長公開信3

尊敬的市長同志:

  您好!

  我叫賈晉蜀,是一個行者詩人,媒體稱我是流浪作家。我於20xx年xx月19日到達貴市,開始賣書(賣我自己寫的散文集和詩集),至20xx年1月5日,我的書已賣完。在貴市的這十幾天,我坐了幾回地鐵,坐了一回朝天門的輪渡。我感覺最強烈的有兩點:

  第一、是重慶的地鐵票價太貴了,簡直貴的沒譜,是我去過的所有城市中最貴的,最低3塊錢,最高7塊錢!我相信,這個價格是一般那些貧困老百姓難以承擔和接受的。真的太貴了!希望您把這個價格降低,如果不能降到像北京地鐵那麼便宜——2塊錢隨便坐多遠多久——至少也應該降到3塊錢隨便坐多遠多久。原因是:地鐵是公共設施,是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服務的,本身就不應該完全以商業的方式來運營,換句話說,就不應該拿地鐵來賺錢,能自負盈虧就當然好,不能也不應強求,政府應該補貼。地鐵的建設來源於納稅人,就應該服務於納稅人。希望以後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都能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為老百姓服務。毛主席不是說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嗎?

  第二、就是重慶市的水上交通大可開放和開發。比如朝天門那裡,全是大油輪和輪渡,不僅不方便,而且耗能高,效率低。那麼大的輪渡,每一次只坐大概不到一半人,而且還得等待很久,讓遊客很不耐煩,收費也不便宜,看樣子輪渡公司也支撐的很艱難。大油輪也差不多是這樣。為什麼就不能改成小一點的船、汽艇或者小舟呢?這樣既方便、快捷、經濟實惠,又可以隨時出發,人少亦可,兩江來往,讓遊客玩得盡興,彷彿回到了古時候的那種江上泛舟的美妙時刻。甚至都可以開嘉陵江和長江的公交船,比如從沙坪壩上面的嘉陵江上游建一個碼頭,定時開一班公交船到朝天門碼頭;或者從巴南區那邊開一班公交船到朝天門碼頭等等,只要選擇一段人來往比較多的江段,開設不要太大的公交船即可,這樣還可以緩建陸上交通壓力和擁堵。只要多往這方面想和規劃,就會有許多好成果。外地的遊客來了,玩了也肯定會喜歡的。英國倫敦好像就有這樣的公交船,他們的水上交通利用的可好呢。當然也可以參考江南、杭州等地的水上交通和遊玩設施。

  這就是我向您——市長同志寫這封公開信的原因。希望您能多多考慮,多多為老百姓服務。我想您也應該知道中國老百姓的困難,尤其是底層的老百姓更困難!作為市領導應該設身處地的多為老百姓想想!

  但願這個封信您能看到。希望有渠道的網友和重慶市民把這封信轉到市長同志手裡。

xxx

  20xx年x月x日

重慶市長公開信4

尊敬的許市長:

  您好!

  不知您百忙中能否看到我,一個普通老百姓的來信。雖然希望渺茫,但我還是給您寫了這封信。

  最近關於從6月6日開始在深圳禁止電動車上路的訊息,幾乎震驚了我所有身邊的人和朋友。我理解政府所想,也支援政府為了交通暢順所做的努力和嘗試。

  但不知許市長考慮過"禁電"對於我們低收入弱勢群體是什麼影響沒有??

  1、我們現有購置電動車所花的20xx元將永遠閒置在家,這筆錢我想對於中國一般家庭都不是小數吧。

  2、我們這批買不起小車或就算買的起也消費不起,今後出行,上下班,買菜,接送小孩等每月都增加了數百元交通費用,這筆錢對於我們也不是小數。

  3、目前深圳很多路還沒通行,或有些路轉車麻煩。這些將極大增加我們出行難度。小孩上下學的時間也會延長,增加了很多風險。

  4、很多小店送貨上門也靠電動車,本來老人們一個電話就有送貨上門服務。現在送貨難了,難道讓老人婦女們去提貨?

  而且從交通局所提理由也不夠充分,“去年發生268宗“涉電”交通事故,佔全市事故總數的15。66%,造成64人死亡,佔死亡總人數的11。3%,233人受傷,佔受傷總人數的12。3%,交通安全問題特別突出。”“由此看來因為“涉汽”交通事故,佔全市事故總數的84。34%……交通安全問題就更加特別突出,難道要禁行汽車??這難道不是另一種因噎廢食??

  當然電動車造成交通隱患多,違章多,不好管理,我也能理解。但能這樣一刀切嗎?出臺任何重大事項不是要先廣泛徵求意見嗎?深圳既是成功人士的城市,同時也是普通市民的城市吧。我相信政府的能力是能處理好這個事情的,我這裡也給點提議。

  1、能否將安排全面“禁電”的人手去監管電動車遵守交通規則,最大限度扭轉騎行電動車人員遵守交通意識。不要簡單把低收入與低素質人群劃等號,而簡單粗暴的一刀切。

  2、可考慮按家庭為單位,對確實需要電動車的家庭發放牌照,進行有照管理。

  3、確實經多方認證和考慮後,一定要“禁電”可考慮對相關車輛給予回收處理,也使我們老百姓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懇請許市長看到這封信後,能充分考慮後儘早給我們答覆。

xxx

  xx年x月x日

重慶市長公開信5

尊敬的市長:

  您好!

  我知道你很忙,但我希望您在百忙之餘看看它:

  張三男1946年出生,1966年——1973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3xx3部隊服役,曾參加過珍寶島戰役,20xx年1月取得重慶市城鎮居民戶口,現居住在重慶是開縣漢豐街道南山東路,20xx年6月將資料拿去辦理超齡保險人,當地社保局說他條件不具備,理由是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的時間不是在20xx年6月30日前。仔細看看原來是這樣。市長您出來說說公道話。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檔案人社部發(20xx)107號檔案第三條明文規定“凡是具有城鎮居民戶口,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0xx年xx月31日以前已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該檔案於20xx年9月30日製定了渝辦發(20xx)272號檔案,該檔案嚴格按照人社部(20xx)107號檔案精神制定,裡面的第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下簡稱超齡人員),本人志願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費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三)曾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四)20xx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以上兩個檔案都沒有對超齡人員取得城鎮居民戶口的時間做限制,渝辦發(20xx)272號檔案第一條第四款僅僅是說明男性應該在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女性應在1956年6月30日(含)前出生。

  當完全符合以上條件的超齡人員前去辦理超齡保險的時候,事情就發生了變化,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0月31日渝人社發(20xx)270號檔案第一條第一款“(通知)第一條第一款是指,20xx年6月30日(含)前取得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這樣一來在20xx年6月30日以後取得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在其他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條件下的超齡人員就辦不到超齡保險了。渝人社發(20xx)270號檔案把渝辦發(20xx)272號檔案的第一條第四款裡面的20xx年6月30日這個時間用於了第一款第一條裡面去了,渝辦發(20xx)272號檔案第一條第四款僅僅是對符合超齡人員條件的出生年月的界定。哎呀,真的是搞不懂了喲,看來還真的是縣官不如現管喲!!

  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