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合同模板
甲方:借款學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為借款學生的直系親屬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乙方:國家開發銀行
丙方:受託機構 (丙方為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經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特別約定條款,具體內容由本合同簽訂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及約定書就;第二部分為通用條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構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期限
借款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從乙方貸款資金髮放日(指乙方貸款資金髮放至省(或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乙方開立的專戶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條 賬戶開立 甲方(借款學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結算行 開立個人賬戶(以下簡稱“指定賬戶”),用於乙方貸款發放和回收,戶名: ;帳號: 。
第三條 貸款本金還款計劃
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 元; 年(貸款最後一年) 8月31日償還貸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於甲方(借款學生)在其就讀高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剩餘部分可用於生活費。
第二條 賬戶用途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甲方授權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發放貸款資金、本息回收和辦理甲方提前還款時從指定賬戶中進行劃轉和扣收,甲方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條 貸款發放與劃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執單(附件1)是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髮放的重要憑證,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據實填寫。
甲方是新生的,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中規定的報到日期(下稱“規定報到日”)及時到錄取高校報到,並於到校後20日內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達經借款學生本人簽字和就讀學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單。如丙方在規定報到日之後30日內未收到合同回執單,則本合同自動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應在新學年報到後20日內向丙方寄出經借款學生本人簽字和就讀學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單。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執單,則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執單後,審查、彙總後報乙方,乙方審批後發放貸款。貸款資金由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進行兩次劃付:
1.本合同項下貸款由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劃至甲方(借款學生)指定賬戶; 2.以合同回執單所載甲方(借款學生)欠繳學費費和欠繳住宿費合計金額(以下簡稱“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為判斷依據,將相應貸款資金劃付至甲方就讀學校賬戶。具體為: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大於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則劃付等同於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的貸款,剩餘貸款甲方(借款學生)可以用於支付生活費;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小於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則劃付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不足費用由甲方自付。
(三)貸款劃付至甲方(借款學生)賬戶和甲方就讀學校的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四)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甲方授權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辦理上述劃付事項,甲方對此無異議。
第四條 還款方式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甲方應自正常學制年限畢業2年後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五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以下簡稱“借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自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如遇利率調整,乙方將執行調整後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項下第十一條約定的利率計收罰息,直至逾期借款歸還之日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乙方貸款資金髮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貸款最後一年結息日為最後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學習期間(指正常學制年限內)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甲方(借款學生)畢業當年9月1日起的貸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擔。
當甲方(借款學生)按照就讀學校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且未還清全部貸款的,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擔。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後,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復學當月的1日。實行學分制後,財政部門按甲方就讀學校及專業的正常學制貼息,超過正常學制後的利息由甲方承擔。
提前還款的,止息日為提前還款日。
第六條 貸款償還
(一)貸款利息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甲方應自畢業當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指定賬戶,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二)貸款本金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甲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指定賬戶,乙方透過代理結算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三)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甲方應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四)甲方(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乙方和丙方,並按照乙方的要求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財政貼息,甲方(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七條 合同變更
(一)當甲方(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市、區)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市、區)資助中心報乙方核准。因未及時辦理資訊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二)當甲方(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透過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三)甲方(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丙方。經乙方同意後,丙方有權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條 甲方陳述和保證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憑證等書面材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三)按照本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保證在還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項下第二條指定的賬戶中存有不低於當期應還本息額的資金;
(四)在甲方(借款學生)畢業時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將畢業時間、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書面通知丙方;如畢業時未確定工作單位,應在工作單位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將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書面通知丙方;
(五)當發生如下情形之一時,甲方保證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或甲方(借款學生)死亡的;
2.甲方出現失業、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會對甲方的還款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3.甲方(借款學生)出現休學、轉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
4.甲方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戶籍地、居住地遷出本縣(市、區); 6.甲方被勞動教養、被強制隔離戒毒或受刑事處罰; 7.發生其他影響甲方償還貸款的情況。
(六)如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資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對甲方的個人(包括家庭)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進行調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和使用甲方個人資訊以及甲方貸款違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將上述資訊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甲方對此無異議;
(八)甲方保證在同一學年內不同時或重複申請高校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九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一)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髮放貸款;
(二)對甲方的職業性質或變化情況、經濟收入、開支等給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還款,乙方為催收貸款而予以公佈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丙方職責
(一)接受乙方委託受理甲方貸款申請,對甲方的借款資格及其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負責按乙方要求組織簽訂本合同、對甲方本人親自簽訂本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審查;
(二)負責對甲方(借款學生)回執單到達時間進行確認,對合同回執單進行審查,將合同回執單彙總後上報乙方;
(三)協助乙方完成對甲方的貸款發放;協助代理結算行將丙方或省級學生資助中心在乙方過渡賬戶中資金及時劃轉到甲方指定賬戶和甲方(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賬戶;
(四)接受乙方委託負責回收(催收)貸款本息等貸後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臺帳;
(五)及時透過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讀高校對甲方在校期間可能發生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進行監管;如出現上述情況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同時代表乙方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甲方畢業後,跟蹤並更新甲方就業情況及其家庭的有效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共同借款人戶籍地、居住地遷出本縣(市、區)的,督促其清償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時、準確錄入有關資料,協助乙方維護國家開發銀行基層金融業務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乙方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時: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檔案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2)發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項下第八條第五款1-7項情形而未及時、如實告知乙方的;
(3)發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項下第八條第五款3-7項情形; (4)甲方隱瞞還款能力或有還款能力而拒絕償還借款本息,
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並將違約情況告知甲方(借款學生)所在單位(包括境內外就讀院校、工作單位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關部門。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連續拖欠超過一年且不與丙方主動聯絡辦理有關手續的,乙方、丙方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在新聞媒體和網路等資訊渠道上公佈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生源地(縣、區)及違約行為等資訊,並提供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相關機構。
4.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乙方違約責任
當乙方未按合同約定足額髮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項下第十條所述職責,給甲方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糾紛的解決及司法管轄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爭議應透過各方協商解決。如果無法進行協商或自協商開始後60天內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經辦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或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條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義務轉讓和權利保留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經乙方書面同意,有關各方應就轉讓事宜辦理相關手續後,轉讓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給予甲方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與其他
(一)本合同同時滿足如下條件後生效:
1.各方簽字蓋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執單並審查透過;
3.本合同經乙方審批透過。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學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特別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合同內容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請甲方、丙方仔細閱讀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和內容,並特別注意有關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丙方的要求對本合同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甲方、丙方已對本合同有全面、準確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執單是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髮放的重要憑證。出於審慎原則,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條件允許下采取掛號信或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郵寄合同回執單。
本合同簽字各方特此宣告並確認其已完整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內容,其在本合同上簽字、捺印或蓋章為其接受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專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借款學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捺印) (簽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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