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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精選】抵押合同合集九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 篇1

  出質人: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甲方”)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的股權作質押擔保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日乙方根據_______號《貸款合同》(下簡稱“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 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

  2.質押股權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就本合同質押事宜徵得a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並在a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出質股份的登記手續,並將股權證書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押股權,並從所得款項中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產申請的。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優先清償甲方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合同。

  第七條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取得a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的決定的,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第一條所述對甲方的貸款(或提前回收貸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 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並自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請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照提起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裁決,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用。

  出質人: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2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透過通知編號為的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帳戶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個月。

  第四條: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帳戶內。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XX%的罰息。

  (2)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

  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抵押合同 篇3

  案例簡介

  法院立案庭經審查後認為,原貸款合同中對債權範圍做了約定,即債權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銀行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追索費用,但並沒有明確約定律師費及金額,所以,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和執行證書,法院不予直接受理執行,需要經過審判程式。於是,銀行就以貸款合同糾紛訴訟再次申請立案。但案件經審判法官審查後,認為貸款中對債權範圍約定明確,律師費應當屬於銀行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追索發生的費用,並抵押擔保合同中對抵押償還的債權範圍中也明確表述了律師費一項,所以,應當直接予以立案執行而不用經過審理程式。後經執行庭和審判庭研究確定,最終該案件直接予以立案執行。法律分析

  一、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有關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部部門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通知也對強制執行公證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第39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於20xx年9月21日釋出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1條“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上述諸多法律法規規定對強制執行公證的要件、程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構成了我國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和體系。

  二、抵押合同不應屬於強制執行公證的物件

  首先,強制執行公證的物件應當是債權合同,而不應是物權合同。從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上講,抵押合同屬於物權合同,不屬於債權合同,不屬於強制執行公證物件。

  民法上的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專指債權合同。廣義合同除債權合同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債權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物權合同係指當事人以物權變動為內容而訂立的合同。抵押權屬物權的一種,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設立抵押權的協議,抵押合同應屬物權合同,並不屬於強制執行公證的物件。 其次,從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的主從關係上講,不能依據“從合同隨主合同”的原則,適用強制執行公證。

  在民事實體法中,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雖然是主從關係,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0條“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在訴訟法中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不存在主從關係。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賦予強制執行公證效力就可以對抵押合同賦予強制執行公證效力。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從中我們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贊同對擔保財產在實現債權時的直接轉讓行為。而如果對擔保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從實際操作行為上,就是等同於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這與立法原則相背。

  第三,從抵押合同的內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

  依照我國強制執行公證的相關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合同必須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債權人依據此類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請求權。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設立抵押權的協議,對於抵押人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稱為物上擔保人,在抵押權依法設定後,抵押權人與物上保證人的關係僅限於物權關係而沒有債權關係。物上擔保人對抵押權人負擔的責任為物的責任,僅以其提供的抵押標的物為限對債務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不能對物上保證人的其他財產主張權利,只能就擔保標的物求償,也沒有請求物上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權利,即使抵押權人變價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其債權時也一樣。即使對於債務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享有的債權也是基於主合同而非基於抵押合同。抵押權人所享有的僅是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的請求權,並非請求抵押人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不滿足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故此,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可根據需要對貸款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無須對抵押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如果盲目對抵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銀行的人力財力等資源浪費,也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三、貸款合同中對將來發生債權的約定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有些費用是無法明確約定的,因為借款人是否違約,在貸款時是不確定的,因此例如律師費、追索費、調查費等等諸多因借款人違約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在進行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時,可否提出,如何提出,也是關係到是否有必要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問題。

  就案例所述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因借款人違約而實際發生的律師費、追索費、調查費等,不能在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時提出,而必須需要法院審理確認的,那麼,銀行在貸款時,對貸款合同進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就顯得多於而沒有必要。畢竟相當多數的債權在實現時均會有追索費用發生,由此延伸,債權文書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也就沒有必要了。這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等力求達到高效、節約的立法原則和目的就背道而馳了。

  但是,如果不經法院審理確定,則關於未來發生追索費用的專案、金額、標準又如何認定,這也是關係到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問題。首先,公證機關無權認定。因為公證機關沒有審判權利,無權就債權人申請的強制執行債權文書確定費用的標準、金額等進行合法與否的評判,其更多的是強調公證程式上的辦理。其次,法院立案部門也無權對此進行實質性認定,因為立案部門也只是對案件材料、手續等程式上的審查,對債權人追索費用等的標準和金額等無權進行實質審查和判定。

  如此,那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申請執行時,又如何進行操作呢?就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筆者認為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在與借款人簽定合同中,應當明確債權範圍或專案。例如在貸款合同中,因為貸款本金是確定的,利息、罰息也有約定的計算依據,這部分債權是屬於能確定的。對於不能確定的將來發生的債權,可以考慮進行比例或公式約定,例如,律師費、調查費或追索費按照借款人未歸還貸款本金的百分比予以約定,這樣,在申請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所有債權均會有明確的計算依據和金額,利於法院計算和操作。

  其次,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將來發生債權的金額或具體計算方式,那麼,債權人在申請執行證書時,債權人直接主張後來發生的費用,即使公證部門在申請執行證書予以了確認,則法院立案時不予認可,要求進行審理認定,也是符合法律程式的。否則,容易造成債權人利用權利,增加債權專案和金額,從而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債權人約定將來發生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標準,也會促使債權人在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時候,將債權文書中的債權內容明確化和細化,這樣,在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時,就會減少爭議,提高效率,從而也達到了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公證的目的'。

抵押合同 篇4

  借款抵押人(甲方):

  地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地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借款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承包工程需要,向乙方借款作為週轉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房產、挖機股份(以下簡稱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在借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一、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於承包工程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個月,即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借款利息:每元月息五分,甲方主動按月付息。

  5、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二、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2、製造廠家:

  3、型號:

  4、件數:

  5、置放地點:

  6、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7、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三、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甲方馬上主動歸還乙方全部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抵押物,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追償借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2、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歸還本息。甲方自願加1倍歸還本息。

  3、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甲方負違約責任。

  4、甲方提供的借款憑證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6、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或者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乙方償付借款本息,由擔保人負責償還乙方本息。

  六、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七、本合同簽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擔保人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5

  編號

  貸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願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有價證券 元;其它 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額度內,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後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財產。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並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保管。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並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時,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並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並經公證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與借款合同一起儲存。

  附件:1.抵押物清單 張。

  2.

  3.

  4.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正、相互誠信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其所擁有完全所有權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評估價值為金額(大寫)__________萬元的20畝________性質的土地作為抵押,向甲方借入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利率______%,期限壹個半月,_______,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須以該土地合法取得的國土使用證作為交存甲方的抵押,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妥此項手續(以甲方書面出具的收條為憑)。

  三、乙方保證用於抵押的該項土地已完備所有土地款繳款手續並已取得相應繳款憑證,否則由此引起的經濟及法律等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甲方在雙方訂立本合同且收妥乙方作為抵押證明的國土使用證後的____天內分___次向乙方提供的以下賬戶劃款(以銀行轉帳支票或銀行證明為憑):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應於本項借款到期日將款項全額歸還甲方,還款劃入甲方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

  六、乙方於借款到期日還款後的_______天內,甲方應將乙方抵押的全部有關土地權屬的證明交還乙方(以乙方收條為憑),同時本合同作廢。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遲於甲方所要求的期限提交上述有關抵押證明,甲方有權決定取消本次借款。

  2。乙方如在借款到期日後未能按時還款,逾期_______天之內除按照本合同規定計付活期利息外,還應賠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萬分之____的罰息;逾期超過______天的,則乙方應以整個借款期限(含逾期天數)計付利率為_______%的定期利息。同時賠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萬分之____的罰息;逾期超過_______天的,甲方有權拍賣乙方所抵押的該項土地,或要求乙方以整個借款期限(含逾期天數)計付利率為_______%的定期利率的本息。同時賠付甲方按每逾期壹天萬分之____的罰息(兩種方式由甲方選擇其一),乙方土地拍賣淨所得不足以償付乙方欠款(含逾期應付甲方的上述全部款項)的,甲方享有對乙方未盡債務的追索權,乙方應於________天之內向甲方清償該未盡債務並支付以相當於銀行同期同檔次定期存款計算的利息。

  八、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為列印件,合同條款手寫與塗改無效。

  3。合同訂立後雙方認為如有必要,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條款有衝突的,以補充規定協議為準。

  4。本合同從乙方向甲方交付該項土地國土證等抵押憑證且甲方向乙方劃款的當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法人代表人(簽名):________法人代表人(簽名):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定地點: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並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並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 借款事項

  第一條 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 _____元,大寫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後,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 /天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二項 抵押事項

  第四條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於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託書》。

  第八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捲入或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 其它規定 第九條 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餘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8

  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號:________ (________)抵借字第________號

  貸款人(抵押權人):________ 銀行

  借款人: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借款種類為________,借款用途為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實際放款日期與上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__‰。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且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按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到還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貨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抵押物,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等物上權利。如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物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應將抵押物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儲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代理權;若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進行提存。若抵押物發生毀損,抵押效力及於抵押物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物全部價值。抵押物價值價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擔保。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抵押人仍應以抵押物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抵押條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有關抵押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六)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則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價值作為貸款人債權的擔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如抵押人不及時告知而使抵押權人遭受損失的,抵押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

  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後,由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抵押人承諾對展期後的貸款繼續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據展期還款協議辦理抵押物抵押登記相應手續,貸款人予以配合。貸款展期後,其利率按累計期限的現行利率檔次確定。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________%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________%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4.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徵得貸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5.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物清償貸款:

  (1)不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2)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4)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6)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7)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8)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9)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10)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選資金(本)的;

  (11)未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租賃、合資、兼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1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13)發生偷(逃)稅、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

  (14)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貸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貸款人未依約向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應向借款人承擔下列責任:

  1.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2.向借款人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賠償範圍)。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記辦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人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本行(社)開設賬戶,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賬戶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劃。

  第十條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資訊基礎資料庫及有關資訊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資訊。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借款借據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和公證費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擔。

  (三)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對本合同重點條款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別提示和充分的說明;本合同主要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貸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貸款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9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

  第三章 甲方宣告

  第四章 乙方宣告及保證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範圍

  第八章 抵押資產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佔管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為了確保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丙方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丙方簽訂本合同並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丙方作為債券發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為: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丙方發行的專門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丙方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權人——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抵押權——指在抵押擔保法律關係成立後,當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宣告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宣告: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為無效;

  4.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償債務,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每年投保財產險,並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檔案;

  7.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償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第四章 乙方宣告及保證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宣告及保證:

  1.乙方董事會已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進行抵押;

  2.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依法取得併合法佔有的;

  3.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上的建築物為乙方合法取得並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4.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5.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建築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6.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8.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9.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10.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甲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訂本合同,債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權,也可委託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權,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11.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務未獲清償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12.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13.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_________.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範圍第十二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章 抵押資產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包括:_________以上抵押資產建築面積共計:_________.

  第十四條 根據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有關資產抵押的有效證明檔案和資料,乙方應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佔管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由乙方佔管。乙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資產的完好,甲方有權檢查抵押資產的管理情況,並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乙方佔管的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

  第十八條 在抵押期間,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因毀損、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屬於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十九條 在抵押期間,因其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乙方應書面要求並保證保險公司匯入甲方指定帳戶,該項資金作為抵押資產。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經甲方認可的、相當的抵押資產並進行抵押登記後,甲方應將該保險金返還給乙方。

  在主債務履行期滿而債務未獲清償前,甲方有權從該保險金中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為抵押資產投保,並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履行《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代理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時,有權採取如下方式:

  1.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折價以抵償丙方所欠的債務。

  2.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請求_________調解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資產時,乙方和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乙方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乙方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所有合法有效證明及有關資料 .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以避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權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處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資產,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代理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的;

  (2)丙方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判決丙方敗訴,以致對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的;

  (3)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還款期限已到,丙方未歸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出現使甲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

  6.甲方處分抵押資產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有權依法另行追索;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乙方 .

  7.當因國家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時,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資產,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8.在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甲方應通知乙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合法手續和有效證明資料。

  2.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保險、鑑定、評估、登記、過戶、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資產作出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4.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抵押期間抵押資產狀況的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8.當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物價值,在抵押期間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對不足部分乙方有義務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二十六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資產登記手續。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協助。

  3.在甲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抵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資產狀況的情況說明,如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變化或其他使抵押權的實現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情形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乙雙方對抵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押資產。

  5.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抵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抵押資產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處分抵押資產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進行修改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到當地有關的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二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在_________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自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併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抵押登記。在書面合同達成並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檔案均為影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_________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

  3._____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4._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記機關、_________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券發行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